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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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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3

5.5.3条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跨越铁路、道路布置时,宜采用正交,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对建筑限界的要求。

5.5.4条 架空索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索道线路应避开滑坡、雪崩、沼泽、泥石流、卡斯特等不良工程地质区和采矿崩落影响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站房及支架应采取可靠的工程措施。

二、架空索道线路不宜跨越厂区和居住区,也不宜多次跨越铁路、公路、航道和架空电力线路。当货运索道跨越上述设施时,应设保护设施。

三、在大风地区,宜减小索道线路与盛行风向之间的夹角。

四、架空索道线路与有关设施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竖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条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厂区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竖向设计方案应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等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6.1.2条 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运输要求;

二、使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三、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量;

四、填、挖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山区建厂,尚应注意保护山坡植被,避免水土流失。

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当必须改变现有排水系统时,应保证新的排水系统水流顺畅;

六、适应厂区景观要求;

七、分期建设的工程,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应使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

八、改建、扩建工程应与现有场地竖向相协调。

6.1.3条 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并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和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施工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

6.1.4条 场地平整宜采用连续式或重点式,并应根据地形和地质条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管线和运输线路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节 设计标高的确定

6.2.1条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除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所在城镇、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标高相适应;

二、方便生产联系,满足运输及排水设施的技术条件;

三、在满足本条一、二两款要求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填、挖方平衡,运距短。

6.2.2条 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工业企业,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二、当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其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当内涝水位较高,场地填方量仍很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 施,此时对场地设计标高不作规定。

6.2.3条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6.2.4条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建筑物位于可能沉陷的地段、排水条件不良地段和有特殊防潮要求、有贵重设备或受淹后损失大的车间和仓库,应根据需要加大建筑物的室内外高差。有运输要求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与运输线路标高相协调。

在满足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建筑物的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6.2.5条 厂内外铁路、道路、排水设施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统筹兼顾运输线路平面、纵断面的合理性。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第三节 阶梯式竖向设计

6.3.1条 台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与地形及总平面布置相适应;

二、生产联系密切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同一台阶或相邻台阶上;

三、台阶的长边,宜平行等高线布置;

四、台阶的宽度,应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运输线路、管线和绿化等布置要求,以及操作、检修、消防和施工等需要;

五、台阶的高度,应按生产要求及地形和地质条件,结合台阶间运输联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取14m

6.3.2条 相邻的台阶之间,应采用自然放坡、护坡或挡土墙等连接方式,并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台阶高度、景观、荷载和卫生要求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6.3.3条 台阶距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除满足本规范第6.3.1条第四款有关要求外,台阶坡脚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考虑采光、通风、排水及开挖基槽对边坡或挡土墙的稳定性要求,且不应小于2m;台阶坡顶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尚应考虑建筑物、 构筑物基础侧压力对边坡或挡土墙的影响。位于稳定土坡坡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小于或等于3m时,其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α(图6.3.3),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得小于2.5m

式中α--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m);

b--垂直于坡顶边缘线的基础底面边长(m);

d--基础埋置深度(m);

β--边坡坡角(°)。

当基础底面外边缘线至坡顶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根据基底平均压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5.3.1条公式确定基础至坡顶边缘的距离和基础埋深。

当边坡坡角大于45°、坡高大于8m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5.3.1条的规定进行坡体稳定性验算。

6.3.4条 场地挖方、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高度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经验确定。

挖方边坡,当山坡稳定,地质条件良好,土(岩)质比较均匀时,其坡度可按表6.3.41和表6.3.42确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挖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另行计算:

一、边坡的高度大于表6.3.41和表6.3.42的规定;

二、地下水比较发育或具有软弱结构面的倾斜地层;

三、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的倾斜方向与边坡的开挖面的倾斜方向一致,且两者走向的夹角小于45°时。

填方边坡,如基底地质良好,其边坡坡度可按表6.3.43确定。

挖方岩石边坡坡度允许值                        6.3.4-1

岩石类别  风化程度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8m 坡高815m

硬质岩石  中等风化   10.1010.20 10.2010.35 10.3510.50    10.2010.35 10.3510.50 10.5010.75    

软质岩石  中等风化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挖方土质边坡坡度允许值                        6.3.4-2

土的类别  密实度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5m 坡高510m

碎石土     密实 中密 稍密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粉土    Sr≤0.5 11.0011.25    11.2511.50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注:表中的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态的粘性土;

对砂土或充填物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允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Sr为饱和度(%)。

填方边坡坡度允许值                          6.3.4-3

填料类别  边坡最大高度(m      边坡坡度 

全部高度  上部高度  下部高度  全部坡度  上部坡度  下部坡度 

粘性土     20  8    12  -    11.5 11.75   

砾石土、粗砂、中砂     12  -    -    11.5 -    -   

碎石土、卵石土 20  12  8    -    11.5 11.75   

不易风化的石块 8 20    - -  - -  11.3 11.5     - -  - - 

注:用大于25cm的石块填筑路堤,且边坡采用干砌者,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填方时,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

6.3.5条 铁路、道路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建筑地段的挖方和填方边坡的坡度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节 场地排水

6.4.1条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地面自然排渗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6.4.2条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6.4.3条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排出厂外的雨水,应避免对其它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6.4.4条 排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厂区明沟宜加铺砌;对厂容、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尚应铺设盖板。矿山及厂区的边缘地段,可采用土明沟。

6.4.5条 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

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3m

明沟的纵坡,不应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2%

按流量计算的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6.4.6条 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可在最低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 的数量应适当增加。

6.4.7条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山坡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6.5.1条 场地平整中,表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方地段基底较好的表土,应碾压密实后,再进行填土;

二、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和管线的填方地段,当表层为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耕土或表土、淤泥和腐植土等时,应先挖除或处理后,方能填土。

三、场地平整时,宜先将表层耕土挖出,集中堆放,作为绿化及复土造田之用,并应将其计入土(石)方工程量中。

6.5.2条 场地平整时,填方地段应分层压实。粘性土的填方压实系数为:建筑地段不应小于0.9;近期预留地段不应小于0.85

6.5.3条 土(石)方量的平衡,除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外,尚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室内回填土、地下构筑物、管线沟槽、排水沟、铁路、道路等工程的土方量,并应考虑表土(腐植土、淤泥等)的清除和回填量以及土(石)方松散量。土壤松散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在厂区边缘和暂不使用的填方地段,可利用投产后适于填筑场地的生产废料逐步填筑。

矿山场地和运输线路路基的填方,有条件时,宜利用废石(土)填筑。

6.5.4条 场地平整土(石)方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七章 管线综合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1条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相互协调、紧凑合理、有利厂容。

7.1.2条 管线敷设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厂区地形、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7.1.3条 管线综合布置,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共架、共沟布置。

7.1.4条 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相平行。

7.1.5条 管线综合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它干管的交叉。当管线与铁路或道路交叉时应为正交。在困难情况下,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7.1.6条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并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它不良地质的危害。

7.1.7条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等。

7.1.8条 当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近远期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用地的使用。

7.1.9条 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管线综合布置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

一、电信电缆;

二、电力电缆;

三、热力管道;

四、压缩空气、氧气、氮气、乙炔气、煤气及各种工艺管道或管廊;

五、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

六、工业废水(生产废水及生产污水)管道;

七、生活污水管道;

八、消防水管道;

九、雨水排水管道;

十、照明及电信杆柱。

7.1.10条 综合布置地下管线产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压力管让自流管;

二、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三、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四、临时性的让永久性的;

五、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六、新建的让现有的;

七、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7.1.11条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6条和第7.2.7条的规定时,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

7.1.12条 矿区管线的布置,应在开采陷落(错动)界限以外,并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直接进入采矿场的管线,应避开正面爆破方向。

第二节 地下管线

7.2.1条 地下管线、管沟,不得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和平行敷设在铁路下面,并不宜平行敷设在道路下面。直埋式的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7.2.2条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二、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它管道上面(热力管道除外);

三、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四、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它管道上面;

五、腐蚀性的介质管道及碱性、酸性排水管道,应在其它管线下面;

六、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面。

7.2.3条 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7.2.4条 地下管线(或管沟)穿越铁路、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顶至铁路轨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二、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穿越铁路、道路的管线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加防护套管(或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以外,且不得小于1m。当铁路路基或道路路边有排水沟时,其套管应延伸出排水沟沟边1m

7.2.5条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腐蚀性物料的包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距上述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

7.2.6条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表7.2.6的 规定。

7.2.7条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宜小于表7.2.7的规定。

7.2.8条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物料压力管道共沟;

二、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其上面;

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四、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五、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第三节 地上管道和电力、通信线路

7.3.1条 地上管道的敷设,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上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安全、物料性质、生产操作、经营管理、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3.2条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二、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

三、有利厂容;

四、敷设有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可燃气体等管道的管架,与火灾危险性大和腐蚀性强的生产、贮存、装卸设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设施,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减少与铁路交叉。

7.3.3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管道、液化石油气、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以及比重较大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设。

7.3.4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贮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7.3.5条 通信架空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的规定。

7.3.6条 引入厂区内的35kV以上的高压线,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架设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时,应减少高压线在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7.3.7条 有火灾危险、腐蚀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

7.3.8条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7.3.8的规定。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7.3.8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最小水平间距    

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 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缘或突出部分外缘 铁路(中心线)   人行道外缘 厂区围墙(中心线) 照明及通信杆柱(中心)      3.0 1.5 3.75 1.0 0.5 1.0 1.0 

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架从最外边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本表不适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撑式;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介质管道的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7.3.9条 架空管线或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7.3.9的规定。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m  7.3.9

名称    最小垂直间距    

铁路(从轨顶算起):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 可燃气体与液化石油气管道 基它一般管线 道路(从路拱算起) 人行道(从路面算起)      6.0 5.5 5.0 2.2/2.5 

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防护设施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困难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减至4.5m

街区内人行道为2.2m,街区外人行道为2.5m。众智软件

第八章 绿化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1条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进行,并应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绿化布置应根据企业性质、环境保护及厂容、景观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抗污性能和苗木来源,因地制宜进行布置。

8.1.2条 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进行绿化;

二、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场地布置绿化;

三、满足生产、检修、运输、安全、卫生及防火要求,避免与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的布置相互影响。

8.1.3条 工业企业的绿化布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生产特点、污染性质和程度,以及所要达到的绿化效果,合理地确定各类植物的比例与配置方式。众智软件

第二节 绿化布置

8.2.1条 绿化布置,应以下列地段为重点:

一、进厂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二、生产管理区;

三、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

四、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

五、受西晒的生产车间及建筑物;

六、受雨水冲刷的地段;

七、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周围;

八、居住区。

8.2.2条 受风沙侵袭的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受风沙侵袭季节盛行风向的上风侧,设置半通透结构的防风林带。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工厂、灰渣场、尾矿坝、排土场和大型原、燃料堆场,应视全年盛行风向和对环境的污染情况设置紧密结构的防护林带。

8.2.3条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宜布置能减弱爆炸气浪和阻挡火势向外蔓延、枝叶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乔木及灌木。但不得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种。

8.2.4条 散发液化石油气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生产、贮存及装卸设施附近,绿化布置应注意通风,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气体扩散的绿篱及茂密的灌木。

8.2.5条 热加工车间附近的绿化,宜具有遮阳效果。

8.2.6条 对空气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绿化,不应种植散发花絮、纤维质及带绒毛果实的树种。

8.2.7条 生产管理区和主要出入口的绿化布置,应具有较好的观赏及美化效果。

8.2.8条 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屋外高压配电装置附近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要求。

8.2.9条 道路两侧应布置行道树。主干道两侧可由各类树木、花卉组成多层次的行道绿化带。

8.2.10条 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绿化布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有关规定。

8.2.11条 在有条件的生产车间或建筑物墙面、挡土墙顶及护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绿化。

8.2.12条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树木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m       8.2.12

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名称   最小部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建筑物外墙:有窗       无窗 挡土墙顶或墙脚 2m2m以上的围墙 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 窄轨铁路中心线 道路边缘 人行道边缘 排水明沟边缘 给水管 排水管 热力管 煤气管氧气管、乙炔管、压缩空气管 电缆     3.05.0 2.0 2.0 2.0 5.0 3.0 1.0 0.5 1.0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0.5 1.0 3.5 2.0 0.5 0.5 0.5 不限 不限 2.0 1.5 1.0 0.5   

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建筑物、构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边缘算起;管线自管壁或防护设施外缘算起;电缆按最外一根算起;

树木至建筑物外墙(有窗时)的距离,当树冠直径小于5m时采用3m,大于5m时采用5m

树木至铁路、道路弯道内侧的间距应满足视距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丛最外边的一株灌木中心。众智软件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0.1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一、厂区用地面积(㎡);

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

三、建筑系数(%);

四、铁路长度(km);

五、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

六、绿化占地面积(㎡);

七、绿地率(%);

八、土石方工程量()。

注:不同类型性质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除本条所列的指标外,可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列出本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9.0.2条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在总平面设计中除应列出本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外,有条件时,还应列出近期或远期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分别计算。

9.0.3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列出本规范第9.0.1条所规定的指标外,还宜列出企业原有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局部或单项改建、扩建工程的总平面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附录一 土壤松散系数

土壤松散系数                 附表1.1

注:土的级别为相当于一般16级土石分类级别;

一至八类土壤,挖方转化为虚方时,乘以最初松散系数;挖方转化为填方时,乘以最终松散系数。

附录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一、厂区用地面积:系指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二、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现有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皮尺寸计算。

3、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

6、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三、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四、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五、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六、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七、铁路长度:指工业企业铁路总延长长度。计算时以厂区围墙为界,并分厂外铁路长度和厂内铁路长度。

八、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取5m)计算。

九、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及人行道):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 ,计算至道路路肩边缘。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用地面积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2、广场用地面积(包括停车场、回车场):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十、绿化占地面积:

1、乔木、花卉、草坪混植的大块绿地及单独的草坪绿地:按绿地周边界限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2、花坛:按花坛用地面积计算。

3、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按附表2.1规定计算。

绿化用地面积计算表(㎡)            附表2.1

植物类别  用地计算面积    

单株乔木 单行乔木 多行乔木 单株大灌木 单株小灌木 单行绿篱 多行绿篱    2.25 1.5L B+1.5L 1.0 0.25 0.5L B+0.5L   

注:L--绿化带长度(m);B--总行距(m)。

十一、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工业运输协会秘书处

参加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化工部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

机械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冶金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

煤炭部沈阳煤矿设计院

机械部工程设计研究院

电力部西北电力设计院

化工部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轻工总会规划设计院

冶金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雷 明、倪嘉贤、兰俊略、董世奎、钮福春

钰、王永滋、胡兆玲、洪福仁、陈静玉

方金陵、那多生、白凤歧、何志超、彭学诗

傅永新、张洪杰、刘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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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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