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2
第4.2.5条 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其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2.6条 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上述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2.7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2.8条 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动力公用设施
第4.3.1条 动力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第4.3.2条 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
二、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三、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四、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第4.3.3条 氧(氮)气站的布置,宜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场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4条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等的场所,并应位于上述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二、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使站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贮气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侧;
三、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第4.3.5条 乙炔站的布置,应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风良好的地段,避开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地段;其与氧(氮)气站空分设备吸风口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6条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位于主要用户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气站的布置,应避免其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煤气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宜靠近天然气总管进厂方向和至各用户支管较短的地点。
煤气站和天然气配气站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3.7条 锅炉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避免灰尘和有害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当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时,宜布置在地势较低,且不窝风的地段;
三、燃煤锅炉房应有贮煤与灰渣场地和方便的运输条件。贮煤场和灰渣场,宜布置在锅炉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3.8条 给水净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汇集处;
当布置在厂区内时,应位于厂区边缘、环境洁净、给水总管短捷,且至主要用户支管较短的地段。
第4.3.9条 循环水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所服务的生产设施附近,并能使回水具有自流条件,或能减少扬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应有相应的淤泥堆积、排水设施和运输线路的场地。
冷却塔宜布置在通风良好、避免粉尘和可溶于水的化学物质影响水质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屋外变配电装置和铁路、道路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4.3.9
设施名称 风洞式冷却塔 机械通风冷却塔
建筑物 中央试(化)验室、生产控制室 露天生产装置 20 30 25 25 40 30
屋外变、配电装置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冬季盛行风向下风侧时 30 50 40 60
电石库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上风侧时 当在冷却塔全年盛行风向下风侧时 30 60 50 100
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 25 40
铁 路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内铁路(中心线) 25 15 35 20
道 路 厂外道路 厂内道路 25 10 35 15
厂区围墙(中心线) 10 15
注:①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堆场自场地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上的地区,冷却塔与屋外变、配电装置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在-20℃以下的地区、冷却塔与相邻设施(不包括屋外变、配电装置和散发粉尘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场)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增加25%;当设计中规定在寒冷季节冷却塔不使用风机时,其间距不得增加;
③附属于车间或生产装置的屋外变、配电装置与冷却塔的间距,应按表列数值减少25%;
④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玻璃钢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⑤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第四节 修理设施
第4.4.1条 全厂性修理设施,宜集中布置;车间维修设施,在确保生产安全前提下,应靠近主要用户布置。
第4.4.2条 机械修理和电气修理设施,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对环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有较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3条 仪表修理设施的布置,宜位于环境洁净、干燥的地段,与振源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第4.4.4条 机车、车辆修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第4.4.5条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4.4.6条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4.4.7条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4.5.1条 机车整备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第4.5.2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宜位于企业主要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第4.5.3条 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减少空车行程;
二、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四、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4.5.4条 铁路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宜位于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或进厂联络线的一侧,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第4.5.5条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第4.5.6条 铁路车站站房的布置,宜位于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的一侧。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第4.5.7条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瞭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5m;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7m。
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
第4.6.1条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6.2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主要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4.6.3条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4.6.4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第4.6.5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6.6条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9条的规定。
第4.6.7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第4.6.8条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七节 生产管理及其它设施
第4.7.1条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第4.7.2条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应根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第4.7.3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4.7.4条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第4.7.5条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应符合4.7.5的规定。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m) 表4.7.5
名 称 至围墙最小间距
建筑物 5.0
道 路 1.0
准轨铁路(中心线) 5.0
窄轨铁路(中心线) 3.5
排水明沟边缘 1.5
注:①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③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④当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0m。窄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按准轨铁路的相应条件,可分别为3.0m和2.5m。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5.1.2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的布置,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规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第二节 铁路
第5.2.1条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
二、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求;
三、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的工业企业线路布置,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四、道岔宜集中布置;
五、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接,力求扇形面积最小。
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取距离短、干扰少和工程量小的路线。
第5.2.2条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车流的汇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二、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重复作业;
三、进入工业企业线路顺直,对路网主要车流干扰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最少。
第5.2.3条 企业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与接轨站联系,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减少折角运行;
二、根据引入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的车站位置和站型;
三、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资,并减少扩建时的拆改工程和对运营的干扰;
四、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工作协调,使作业具有平行性、流水性和灵活性;
五、减少进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六、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间。
第5.2.4条 工业企业内其它车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采矿场、车间、仓库、堆场的布置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分布;
二、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三、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适宜;
四、车站应按运量的增长、通过能力和作业的需要分期建设。
第5.2.5条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
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布置时,应满足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的要求。
第5.2.6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二、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20k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
三、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
四、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第5.2.7条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保证列车起动;其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附加距离,准轨不得小于20m;窄轨不得小于10m。
第5.2.8条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5.2.9条 工业企业准轨铁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10m,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应采取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危险品装卸线,则不应小于20m;
二、车间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在困难情况下也可不设;
三、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车挡外延30m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贮存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剧毒品的设施,以及全厂性大型架空管廊的支柱。
第5.2.10条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其长度应根据线路配置和轨道衡的类型、称重方式、一次称重最多辆数等条件确定。
轨道衡的两端线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的轨道。平坡直线段和加强轨道的长度,应符合轨道衡技术说明书的要求,但在任何情况下加强轨道的长度,准轨不得小于25m;窄轨不得小于10m。
第三节 道路
第5.3.1条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三、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四、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五、建筑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第5.3.2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开采工艺要求,矿石、岩石运输的距离短;
二、与矿山采剥进度计划相适应;
三、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其边坡应稳定、并应采取防止大块岩石滚落等的措施;
四、深挖露天矿,应合理选择出入口位置,减少扩帮量。
第5.3.3条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第5.3.4条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两辆车长,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1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第5.3.5条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二、避免与铁路平交。当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三、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5.3.6条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采用1.5m。当人行道的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二、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用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3.75m时,以及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5.3.7条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第四节 工业码头
第5.4.1条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码头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地安排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并应使各组成部分相协调。
第5.4.2条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节约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的需要,填海造地。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第5.4.3条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码头前沿的高程,应保证在设计高水位的情况下,码头仍能正常作业,并应便于码头和场地的合理衔接;
二、码头前沿的设计水深,应保证在设计低水位时,设计船型能在满载情况下安全靠离码头;
三、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度,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需要。
第5.4.4条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靠近码头的场地,应布置装卸、贮运等主要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和生活设施,可因地制宜布置;
二、物料运输顺畅,路径短捷。当装卸船舶的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或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2条,且场地道路宜 采用环形布置;
三、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其排水坡度宜为5‰~10‰。对渗水性的土壤,坡度可取下限,对其它土壤可取上限。
第五节 其它运输
第5.5.1条 输送管道、带式输送机及架空索道等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地形,力求线路短捷,减少中间转角;
二、沿线宜设置供维修和检查所必需的道路;
三、厂内敷设的输送管道和带式输送机等的布置,应有利于厂容;并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及通风;沿地面敷设时,不应影响交通。
第5.5.2条 输送管道的起点泵站、中间加压、加热站及终点接收站,均应有道路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