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1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旅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1、2.1.3、 2.1.4、 3. 1.7(4)(5)、 3.2. 1(5)、 3. 3. 1(2)、 3.3.4、4.1.3(3)、 4.2.2(2)、 4. 3. 2(2)、 4. 3. 3、 5. 1. 2(3)、 5.2.6、5.3.3、 5.3.6、 7. 1. 1、 7.2.1、 7.2.2、 7.2.3、 7. 2.4、 7.2. 5(1)(3)(4)、 7. 2. 6(1)(3)(4)(5)、 7. 3. 1、 7. 3. 2、 7. 3. 5、
7.3.8、 7.4.2、 7.5.1、 7.5.8、 8.1.3(1)(2)(3)、 8.1.4、 8.1.6(1)、 8.1.7、 8.2. 1、 8.2.5(1)、 8. 2. 6、 8. 3. 1(1)、 8. 3. 2(1)(2)、 8.4.1(4)、 8. 4. 3(6)、 8. 4. 5(2)、 9. 2. 1(3)、 9. 2. 4、9.2.5、 10.1.6(1)、 10.1.12、 10.1.14(3)、 10.1.15(1)(2)(3)(4)(5)(6)、10.2.1、11.2.1、11.2.2(1)、11.3.1、11.4.3(1)、11.4.11、 11.5.1、 11.5.5、 11.7.3、 12.4. 10、 12.4.13(1)(2)(3)(4)(5)、 12.4.14、 12.5.1(1)(2)(3)(4)(5)(6)、 12.5.2(1)(2) (3) (4)、 12.5.3、 12. 5. 7、 12. 5. 8、 12. 5. 9、 13. 1. 3、13.1.5、 13.5.3、 13.5.6、 13.5.9、 13.6. 1、 13.6.3、 13.6.4、13.6. 5(1)、 14.1.1、 14.2.1、 14.3.3、 D. 1. 3、 D. 2. 1、D.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编:210031,传真:025-58863059),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吴文彬 孔祥国 魏东让 杨俊德 刘晓群 陶景云 孙光辉 张会龙 高建国 罗庆光 荆 凯 喻培元 殷同伟 曹淮明 严贤红 杨夕生 张豫生 张世良 周秀隆 刘祥平 卿恩东 王润卿 王昌傲 王荣相 王煜明 孙 伟 翟访中 闫复志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
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a) 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
煤层倾角 <25° 煤层倾角 25°~45° 煤层倾角 >45°
6.0及以上 70 35 -- --
3.0~5.0 60 30 -- --
1.2~2.4 50 25 20 15
15 0.45~0.9 40 20 15 15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
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 矿井服务年限 (a)
6.0及以上 60
3.0~5.0 50
1.2~2.4 40
0.45~0.9 30
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
3.1.7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1.8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2.1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块段,且不迁村或少迁村;
3 井田两翼资源/储量基本平衡;
4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过采空区;
5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6 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
7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短,道路布置合理。
3.2.2 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3.2.3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
3.2.4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2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3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3.2.5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
3.3 开拓巷道布置
3.3.1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2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 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4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迭布置;
5 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3.3.2 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道应设在防水(砂)煤岩柱以下。
3.3.3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地压状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通风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巷道应优先选用锚喷、挂网锚喷或锚注等支护;
2 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等支护方式。
3.3.4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 5024的有关规定。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3.4.1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3.4.2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距离多煤层开采顺序,一般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
2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经论证需要先开采下部保护层;或开采煤层层间距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3 多煤层开采时,应厚、薄煤层合理搭配开采。
3.4.3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装备水平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界;
2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设保护煤柱时,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
3 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构造较少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4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5 井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6 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
7 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开采水平运输大巷两侧划分盘区;
8 有条件时,应在井筒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3.4.4 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矿井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和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一致。
3.4.5 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及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斜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区,当采用走向长壁开采时,其采区一翼走向长度,或采用倾斜长壁开采时,其采区倾斜宽度,均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普通机械化开采,其采区一翼长度不宜小于0.6km。
2 按盘区划分开采的煤层,当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不受断层限制、综合机械化采掘装备标准较高时,其盘区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3.0km。
3 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区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一般应小于缓倾斜煤层采区参数。
3.4.6 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入开采保护层和抽放瓦斯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