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9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的要求,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消防科技开发工程公司等单位对1996年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技术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编写格式、技术内容要求及各种记录表格上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协调一致:如工程项目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分项;施工项目划分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项目检验方法,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质量验收工作中的职责和组织程序等;
2.增加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合格判定标准和工程质量缺陷划分等级的规定。
3.拟定了本规范强制性条文。
4.采用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增加了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倒流防止器的安装、调试和维护要求。
5.对一些在实施中反映不符合国情和工程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外北街266号,邮编:611830,电话:028-87123797,87123801)。
本规范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 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 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天府消防科技开发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名选 钱建民 张文华 冯小军 马 恒 南江林 郭 欢 杨 庆 徐志宏 刘 方 黄 琦 陶松岳 杨泽安 王 炯
1 总 则
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standing by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处于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末端试水装置 end water-test equipments
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2.0.7 消防水泵 fire pump
是指专用消防水泵或达到国家标准《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6245的普通清水泵。
3 基本规定
3.1 质量管理
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划分。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1.3 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3.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平面图、系统图(展开系统原理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及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3.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3.1.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调试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组织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组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3.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
3.1.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1.9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并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3.2 材料、设备管理
3.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对采用的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组件、管件及其他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认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2 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等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稳压泵、自动排气阀、信号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泄压阀、减压阀、蝶阀、闸阀、压力表等,应经相应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3.2.2 管材、管件应进行现场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镀锌钢管应为内外壁热镀锌钢管,钢管内外表面的镀锌层不得有脱落、锈蚀等现象;钢管的内外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或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液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
2 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
3 螺纹密封面应完整、无损伤、无毛刺;
4 非金属密封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应无折损、皱纹等缺陷;
5 法兰密封面应完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螺纹法兰的螺纹应完整、无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 (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O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检查数量:抽查符合本条第5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3.2.4 阀门及其附件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的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应齐全,阀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阀门及其附件应配备齐全,不得有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3 报警阀除应有商标、型号、规格等标志外,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
4 报警阀和控制阀的阀瓣及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无卡涩现象,阀体内应清洁、无异物堵塞;
5 水力警铃的铃锤应转动灵活、无阻滞现象;传动轴密封性能好,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6 报警阀应进行渗漏试验。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不应小于5min。阀瓣处应无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3.2.5 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自动排气阀、减压阀、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止回阀、信号阀、水泵接合器及水位、气压、阀门限位等自动监测装置应有清晰的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和产品说明书;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减压阀、止回阀、过滤器、泄压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尚应有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安装前应进行主要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试验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
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4 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泵接合器等供水设施及其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清除其内部污垢和杂物。安装中断时,其敞口处应封闭。
4.1.2 消防供水设施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常操作和维护管理。
4.1.3 消防供水管直接与市政供水管、生活供水管连接时,连接处应安装倒流防止器。
4.1.4 供水设施安装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2 消防水泵安装
主控项目
4.2.1 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4.2.2 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4.2.3 吸水管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在控制阀后。
2 吸水管上的控制阀应在消防水泵固定于基础上之后再进行安装,其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2.4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或安装控制阀、多功能水泵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3 消防水箱安装和消防水池施工
主控项目
4.3.1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施工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4.3.2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4.3.3 消防水箱、消防水池的容积、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O.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4.3.4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4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和稳压泵安装
主控项目
4.4.1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4.4.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安装时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和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4.4.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水位指示器、压力控制仪表等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4.4.4 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4.4.5 稳压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4.5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主控项目
4.5.1 组装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整体式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按其使用安装说明书进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5.2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区别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并有分区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O.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4.5.3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P>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
一般项目
4.5.4 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的砌筑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
5.1 管网安装
主控项目
5.1.1 管网采用钢管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要求。当使用铜管、不锈钢管等其他管材时,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尺量、观察检查。
5.1.2 管道连接后不应减小过水横断面面积。热镀锌钢管安装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件或法兰连接。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3 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道,并清除管道内部的杂物;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道、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安装时应随时清除管道内部的杂物。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用水平尺检查。
5.1.4 沟槽式管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用的沟槽式管件应符合《沟槽式管接头》CJ/T 156的要求,其材质应为球墨铸铁,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球墨铸铁件》GB/T 1348的要求;橡胶密封圈的材质应为EPDN(三元乙丙胶),并符合《金属管道系统快速管接头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ISO 6182-12的要求。
2 沟槽式管件连接时,其管道连接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加工,并应做防腐处理;连接前应检查沟槽和孔洞尺寸,加工质量应符合技术要求;沟槽、孔洞处不得有毛刺、破损性裂纹和脏物。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3 橡胶密封圈应无破损和变形。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沟槽式管件的凸边应卡进沟槽后再紧固螺栓,两边应同时紧固,紧固时发现橡胶圈起皱应更换新橡胶圈。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 机械三通连接时,应检查机械三通与孔洞的间隙,各部位应均匀,然后再紧固到位;机械三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500mm,机械四通开孔间距不应小于1000mm;机械三通、机械四通连接时支管的口径应满足表5.1.4的规定。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尺量检查。
6 配水干管(立管)与配水管(水平管)连接,应采用沟槽式管件,不应采用机械三通。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埋地的沟槽式管件的螺栓、螺帽应做防腐处理。水泵房内的埋地管道连接应采用挠性接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或局部解剖检查。
5.1.5 螺纹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宜采用机械切割,切割面不得有飞边、毛刺;管道螺纹密封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基本尺寸要求》GB 196、《普通螺纹公差与配合》GB 197、《管路旋入端用普通螺纹尺寸系列》GB/T 1414 的有关规定。
2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异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宜采用补芯,当需要采用补芯时,三通上可用1个,四通上不应超过2个;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宜采用活接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1.6 法兰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或螺纹法兰。焊接法兰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并宜重新镀锌后再连接。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的有关规定。螺纹法兰连接应预测对接位置,清除外露密封填料后再紧固、连接。
检查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