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窦飞宇诉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7016056次
发布时间:2010/8/16

窦飞宇诉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飞宇。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炎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昌军,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戴斌,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窦飞宇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民四(民)初字第3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窦飞宇之委托代理人袁洋,被上诉人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昌军、戴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力公司)系上海天安中心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开发的本市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大厦》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窦飞宇系天安大厦17层01-10室业主(建筑面积为1628.37平方米)。2004年2月,窦飞宇与天安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预售合同附件五窦飞宇签名确认的"承诺书",其明确同意接受和履行天安中心大厦与港力公司拟订的物业管理公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同年9月,窦飞宇自港力公司处签收《上海天安中心大厦二次装修手册》、《上海天安中心大厦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公约)、《上海天安中心办公/商铺业主/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一)、(二)》等。根据临时管理公约和用户手册规定,大厦物业管理费暂定每平方米22元,该收费标准港力公司已于2004年11月向上海市黄浦区物价局备案。另该临时管理公约在违约条款中规定,未缴付款项的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取。又根据用户手册之规定,物业交付使用时缴付费用中,业主按每平方米25元支付装修管理费,及每根8000元的线槽井道占用费等。该用户手册明确大厦中央空调标准供用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如因用户工作需要增开或延长空调使用时间需提前一工作日通知物业管理处,但管理处亦按规定向用户收取超时空调费等。

窦飞宇于2005年1月入住后缴付了2005年2-4月的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及线槽井道占用费8000元等。嗣后,窦飞宇因对港力公司上述收费持有异议及发现其车位被他人占用和大厦空调无法24小时运作等表示不满,拒付物业管理费。同年8月后,港力公司向窦飞宇多次发出催交物业管理费的律师函。之后,双方经协商未果,但港力公司已对窦飞宇车位被占表示了歉意。

2005年10月,港力公司以窦飞宇欠缴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窦飞宇支付2005年5月至10月的物业管理费214944.84元及滞纳金63192.46元。

窦飞宇辨称,对物业管理费收费依据有异议,且港力公司对该项收费没有量化标准、责任不清;港力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又收取窦飞宇装修管理费20354.63元,二者之间系重复计收,且港力公司在管理中有瑕疵,窦飞宇本人的车位被他人占用,中央空调无法24小时运作等。此外,窦飞宇认为港力公司主张的日千分之三违约金数额较高,应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原审审理中,窦飞宇于2005年12月向港力公司缴付了2005年8-10月的物业管理费,港力公司遂要求窦飞宇支付2005年5-7月的物业管理费107472.42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窦飞宇应自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2005年5月至7月的本市南京西路338号1701室-1710室的物业管理费107472.42元;二、窦飞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2005年5月至10月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每日0.3%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其中每月本金35824.14元,每月的滞纳金自次月起计算)。

判决后,窦飞宇不服提起上诉,称港力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其物业收费标准未与自己协商,收费标准缺乏依据,要求改判驳回港力公司的诉请。

港力公司则表示服从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港力公司另行提供了两份书面公函,以证明港力公司曾就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与"天安中心大厦"的开发商天安公司进行协商。一份为港力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向天安公司发出的公函,内容为要求天安公司尽快审核港力公司随该公函送呈的《业主手册》、《上海天安中心大厦临时管理公约》、《天安中心大厦装修手册》。另一份为天安公司于同日回复港力公司的公函,称已经审核了港力公司拟定的上述文件,希望港力公司能遵照执行。对于上述两份文件,窦飞宇认为,首先从两份文件原件的外观上无法确定文件的形成日期就是文件上标注的日期;其次,港力公司未提供当时送交天安公司审核的所有文件的原件;最后,上述文件的送审日期是2004年2月18日,但港力公司交给窦飞宇的《临时管理公约》的印制日期却是2004年4月,两者的日期不吻合。对此,港力公司称,文件的形成日期确实为2004年2月18日,送交审核的文件就是此后交给业主的《临时管理公约》等文件,至于日期问题,是由于印制的数量不够以后补印的,所以导致日期不一致。 

本院认为,港力公司系天安公司所聘请的,对天安公司开发的本市南京西路338号《天安中心大厦》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单位,其负有对该物业进行有效管理的职责,同时港力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窦飞宇作为天安中心大厦的业主,在接受了港力公司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现窦飞宇以港力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缺乏依据及管理中存在瑕疵为由,拒付2005年5-7月的物业管理费。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其在购买"天安中心大厦"17层01-10室,与开发商天安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时,不但承诺接受港力公司的物业管理,同时亦同意港力公司与天安中心大厦拟定的管理公约、业主手册、装修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此外,窦飞宇在入住天安中心大厦后,还先后分两次缴纳了2005年2-4月及8-10月物业管理费用。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窦飞宇已确认港力公司的收费标准并无不当。基于上述认定,同时,虽然港力公司在进行具体的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过窦飞宇的车位被他人占用等差错,但港力公司已及时向窦飞宇表达了歉意,故原审法院判令窦飞宇应向港力公司付清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并同时付清滞纳金,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窦飞宇上诉要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2元,由上诉人窦飞宇承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张志煜

代理审判员  李 虎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静静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