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条文说明 2
5.2.3 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是按下列原则确定的:
1 对1.2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改为按生产工房药量确定的距离。这是为防止工房药量大,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周围会加大影响而定的。
2 本款增加了为1.2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无固定人员)与该装药包装建筑物的距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执行的规定。
3 1.2级建筑物与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其确定原则基本与1.1级建筑物相同。只是由于危险作业在抗爆间室内,有破坏影响范围小的具体情况,因此,在确定其与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时,比1.1级建筑物的要求略小。
5.2.4 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是按下列原则确定的: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中的产品有燃烧危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发生爆炸,故根据1.4级建筑物中危险品存量的多少和周围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距离。1.4级建筑物中,需要指出的是硝酸铵仓库,其允许存量最大可达500t,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可达600t,按原规范规定,其与任何建筑物的距离均不应小于50m,考虑十余年来既无重大事故又无新的可供依据的数据,不好轻易变动,本次修订仍保留原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硝酸铵仓库存世很大,当硝酸铵仓库一旦发生事故时,其对周围建筑物的破坏,将会大大超过所允许的次严重破坏标准。
2 1.4级建筑物与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其确定原则基本与1.1级,1.2级建筑物相同,只是在多数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是燃烧危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发生爆炸。据此,制定了与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必须指出的是,万一发生爆炸事故,对周围建筑物的破坏将是严重的,但几率是很低的。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属于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由于危险品总仓库区只有1.1级和1.4级危险品仓库,为了便于使用,已将1.1级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列于表5.3.2-1中,使用时可直接查出.必须指出的是,使用时应将相互间要求的距离均查出,然后取其最大值作为建筑物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5.3.2 本条规定了1.1级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防护屏障。
1 本款规定了1.1级仓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其破坏标准是,当某个1.1级仓库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对邻近仓库内的危险品不产生殉爆而建筑物却全部倒塌。不仅相邻仓库倒塌,就是再远一点的仓库,也将随着爆炸事故仓库药量及距离的大小而产生不同的破坏后果。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较原规范有所降低,主要是考虑相邻库房不被殉爆即可。
2 本款增加了有防护屏障的1.1级库房与相邻无防护屏障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双有防护屏障的距离增加1倍的规定。
5 总仓库区的值班室是仓库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值班的地方。为有利于值班人员的安全,本款强调宜结合地形将其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地方。考虑到值班室与1.1级仓库的距离远了,管理上不方便,近了又不利于安全,为此,值班室与1。1级仓库的距离,基本是按次严重破坏标准考虑的,并根据值班室是否设有防护屏障而分成几个档次确定。由于总仓库区内的库房存药量差别很大,当大药量仓库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值班室有可能产生超过次严重破坏标准的情况。
本款细化了1.1级库房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库房计算药量由原来限定的30t,对应有防护屏障值班室需150m,调至库房计算药量20t、10t、5t、1t、O.5t,对应有防护屏障值班室需130m、 11Om、90m、70m、50m,主要是考虑在库房计算药量小时,减少库房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
5.3.3 由于1.4级仓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爆炸,为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本条提出,1.4级仓库分一般1.4级和硝酸铵仓库两种办法处理其最小允许距离。当具有爆炸危险的1.4级仓库与1.1 级仓库邻近时,其与1.1级仓库相对面的一侧,推荐设置防护屏障;否则,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且不小于本条规定。
除上述与原规范相比有补充外,其余无改变。
5.3.4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与仓库的距离,在条文中未提出明确要求,因为岗哨是为仓库警卫用的,将根据保卫需要设置岗哨位置。因此,一旦仓库发生事故,岗哨上的警卫人员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伤亡。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可以有多种形式,例如钢筋混凝土挡墙、防护土堤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能起到防护作用。本条以防护土堤为例,绘出防护土堤的有防护作用范围和无防护作用范围。
5.4.2 本条所规定的防护屏障的高度是最低要求高度,如有条件能做到高出屋檐高度,则对削弱爆炸空气冲击波和阻挡低角度飞散物更有好处。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例如高度大于6m时,本条亦规定了防护屏障高度可按高出爆炸物顶面1m设置。但是,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计算应符合表5.2.2注3的规定。应该指出,适当增高防护屏障的高度,对安全有利。
5.4.3 本条分别对防护土堤和钢筋混凝土挡墙的防护屏障顶宽提出要求,其他防护屏障可按此原则处理。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主要指土堤),否则易塌落,将达不到规范标准,减弱了安全防护的作用。
5.4.5 建筑物的外墙与防护屏障内坡脚的水平距离越小,防护作用越好。但从生产、运输、采光和地面排水等多方面要求,两者必须保持一定距离.本条规定除运输或工艺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外,应尽量减少该段距离,以使防护屏障起到防护作用。
5.4.6 本条主要是对生产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在穿越或通过防护屏障时的一些技术要求。同时对通过防护屏障的安全疏散隧道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技术要求。
5.4.7 本条提出了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构造而取土又较为困难时,各种减少土方量的具体技术措施。
5.4.8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减少占地面积,而又要保证安全,为此本条提出在危险品生产区,对两个危险品仓库可以组合在联合的防护土堤内的具体技术要求。
本次修订放宽对了联合土围的规定,不再限定仅用于起爆器材,而不能用于火药、炸药。
6 工艺与布置
6.0.1 工艺设计中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也可以说是通过血的教训得来的经验总结。从历次事故中可以看出,往往原发事故点并不严重,但由于厂房计算药量大、操作人员多,甚至严重超量、超员,酿成了极为惨烈的后果。要求对于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这是从技术上保障安全的基本要求。
6.0.2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的规定。
1 本款规定是为在进行危险品生产厂房平面设计时应有利于人员的疏散。
口字形、门字形厂房都不利于人员疏散,并且当厂房的一面发生爆炸时会影响到其他面。因山体地形原因而设计为L形厂房,如内部布置合理,亦可这样设计。
4 本款规定在布置工艺设备、管道及操作岗位时,应有利于人员的疏散。传送皮带挡住操作者的疏散道路,工作面太小,人员交错等情况,在发生事故时均不利于人员的迅速疏散。
5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底层,除了门作为疏散出口外,对距门较远或不能迅速到达疏散口的固定工位,应根据需要设置符合本规范第8.6.4条要求的安全窗,但应注意安全窗外要能便于疏散。
6 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宜设计成一边为工作间,另一侧为通道,尤其是雷管生产中装药、压药工序,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首先应该这样设计。当设计成中间为通道,两侧为工作间时(如电雷管装配工序),如发生偶然事故,人员需经过中间通道才能向外疏散,在人员多的工序会拖延时间,甚至发生人员相互碰撞。所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工作间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固定工位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则可以是门,也可以是安全窗。
7 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存药员相对集中,若发生爆炸事故,爆源附近遭受的破坏更加严重,所以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厂房出入口和生活间,以减少事故捌失。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人员较多,提倡炸药、起爆药和火工品宜暂存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甲(如防爆箱)内,以达到不能发生殉爆的目的。但有时因工艺流程的需要,危险品暂存间布置在端部对组织生产不便时,也可以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但贮存间不应靠近人员的出口,以防止危险品与人流交叉,避免发生偶然事故时造成很多人员的伤亡。
9 危险性建筑物不可避免地存在火药、炸药粉尘,由于厂房中辅助间(如通风室、配电室、泵房等)内的操作不必和生产厂房随时保持联系,辅助间和生产工作间之间宜设隔墙,隔墙上不用门相通,辅助间的出入口不宜经过危险性生产工作间,而宜直通室外。
6.0.3 本条是危险品运输通廊的规定。
1 某厂乳化炸药生产线发生爆炸事故时,爆源在装药包装工房。由于装药工房与卷纸管工房之间有密封式通廊相连,通廊结构为预制板重型屋盖,两侧为石头砌墙,窗面积很小,通廊呈直线形式,这样,爆炸冲击波沿通廊直抵卷纸管工房,使该工房遭受严重破坏,工人伤亡。如果通廊为敞开式,或通廊虽为封闭式,但为易泄爆的轻型结构,则损失远不会如此严重。
地下通廊连接两个厂房时,发生事故时将给相邻厂房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处于其间的人员也不易疏散,故本规范不推荐使用地下通廊。对于个别工厂的厂房之间需穿过局部山体而设的通道,可不视为地下通廊。
2 在前述某厂乳化炸药生产线中,乳化厂房利用悬挂式输送机输送药坯。原设计根据殉爆试验,对于每个药坯限重2.7kg,药坯间距则限定为900mm。事故发生时,每个药坯实际重量达20kg,而药坯间距又仅为500mm。装药厂房爆炸后,沿该药坯输送机殉爆至乳化厂房的制坯部分,造成乳化厂房严重破坏,死伤多人。
有鉴于此,采用机械化连续输送危险品时,输送设备上的危险品间距应能保证危险品爆炸时不发生殉爆。危险品殉爆距离应有可靠的依据,也可以模拟生产条件进行试验确定。
3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危险性建筑物相连的通廊宜设计成折线形式。实践证明,在危险性建筑物内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与直线形通廊相比,折线形通廊可减少爆炸冲击波的破坏范围,降低相邻厂房的损失。折线的角度要适当,且应保证通廊内人员运输的安全与方便。
4 危险品成品中转库存药量较大,发生事故时影响范围大且严重,故作此规定。
6.0.4 雷管、导爆索等起爆器材生产中操作人员较多,有些工序(如雷管装、压药)易发生事故,而这些工序一般药量比较小,因此可把事故破坏限制在抗爆间室内,以减少事故的损失。采用钢板防护是为了防止传爆。
6.O.6 本条是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问题。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是指炸药生产中的卷纸管、导火索生产中的缠线等生产厂房。
7 本款涉及对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的认识,有必要对"自动化"、"连续化"给予定义。自动化是指采用能自动调节、检查、加工和控制的机器设备进行生产作业,以代替人工直接操作。如果整个生产过程从进料、加工、传送、检查以至完成产品,能自动按人们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而启动、调整、停车以及排除故障等仍由人工操作,称"综合自动化"。如果启动、停车与排除故障等操作也都能自动实现,称为"全自动化"。
就目前我国的自动化、连续化工业炸药(如乳化炸药)生产线来讲,应当说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意义上的自动线,距真正意义上的自动化、连续化,并从本质上提高生产的安全程度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真正与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相匹配的各种设备更是关键性的问题。现在的情况是,制药部分的设备尚屈规范,装药设备则急待完善,包装设备尚待继续生产实践检验。故本规范规定,工业炸药制造在一个厂房内联建的条件是: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实现自动化、连续化,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措施,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对于生产线在一个工房内联建的定员定量问题,是结合国防科工委乳化炸药安全生产研讨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要求的精神,给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原规范中曾规定有对手工间断操作的无雷管感度乳化炸药生产工艺的要求,现已不再审批新建。对此,本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8 工业炸药生产厂房单个厂房一般布置单条生产线。目前国内的情况是,工业炸药同类产品如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往往布置在一个生产厂房中,利用同一组乳化设备制造乳化基质。由于各自配方不同而采取轮换生产方式进行。当一条线停工,彻底清理完成后才开始另一条线的生产,实际上在厂房内仍是一条线在运行。考虑到国内生产实际及现状,作了本条规定。这里一定要注意满足该条的条文要求,不能勉强凑合,降低要求。同时应指出,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偶然的燃烧、爆炸事故时,该厂房内的两条生产线设备设施可能会遭到破坏,从客观上存在增大设备设施财产损失的可能,进而提高了对事故破坏等级的判定。
9 考虑到目前国内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进行同时生产的情况尚无先例和成功的实践,为慎重起见,"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问题应经过相关的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10 自动化、连续化工业炸药生产线或间断式生产线,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不能在一个厂房内联建时,还是将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分别建设厂房为好,这样做既方便生产、有利于安全,又便于产品的升级换代、产能产量的调节和设施的技术改造。本款还结合国防科工委乳化炸药安全生产研讨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要求的精神,给出了具体的定员定量规定。
12 此款是针对目前雷管等起爆器材连续化生产线的出现而定的要求。强调对于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的传输应有可靠的隔爆措施。
6.O.7 原规范特别对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的轮碾机设置台数规定为不应超过2台。根据民爆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轮碾机的砣重不应超过500k8,混药时的药温不应超过70℃。考虑到制造其他工业炸药时,也会采用轮碾机工艺进行混药,故本次修订作此规定。
6.0.9 本条是对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的要求。
8 这一款是新增加的,目的是强调对于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来讲,应注意所输送的危险品厚度要满足不引起燃烧爆炸的安全要求。
6.0.11 此条提出了除传统的人力运送起爆药方式外,还可以利用球形防爆车推送。
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当中转库需贮存的药量超过表7.1.1规定的数量时,可以增加库房的个数。
7.1.2 关于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的总存药量的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梯恩梯中转库的存药量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1条的规定外,其总存量不应超过3d的生产需要量。例如对于每天需要梯恩梯为4t的工厂,梯恩梯中转库总存量不应超过12t。可设计5t的梯恩梯中转库房2幢。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生产区的危险品存量应尽量减少。
2 对于炸药成品中转库,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1.1条的规定外,还不应大于1d的炸药生产量。例如日产铵梯炸药40t的工厂,其中转库总存药量不应超过40t,如设计为存药量20t的库房,则库房不应超过2幢。但对于生产量较小的工厂,例如当炸药日产量为3t时,其存药量允许稍大于1d的生产量,其中转库的总存量可为5t,这样规定可避免频繁运输,既保证生产安全,又便于组织生产。
7.1.3 本条是对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存药量的规定。
对硝酸铵仓库贮存量保留原规范规定的500t,国内民用爆破器材工厂中未发生过硝酸铵仓库的燃烧爆炸事故,说明硝酸铵在管理好的情况下,是比较安定的,但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则破坏非常严重。1993年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大爆炸中,硝酸铵发生爆炸,因硝酸铵与其他多种化学品混放在一个库内。硝酸铵的爆炸可能是由其他化学品燃烧着火而引起的,其爆炸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以其中4号库为例,硝酸铵约数十吨,其爆炸后的爆坑直径23m,深7m,因仓库是互相连接的,并均存有易燃易爆物品,故引起邻近几百米范围内的大火。在国外文献的报道中,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皮罗尔的一个散装硝酸铵仓库发生着火,着火25min后,发生了爆炸。在弗吉尼亚州,一座混合工房内有铵油炸药30t,硝酸铵20t,在燃烧30min后发生强烈的爆炸。2001年9月21日法国南部城市Toulouse郊外AZF GP(Azote De France)化肥厂仓储的400t硝酸铵爆炸,形成了一个长65m、宽54m、深10m以上的弹坑,爆炸冲击波影响到3km以外的市中心。事故造成30人死亡,近4000人受伤,50所学校及10000幢建筑物受损。上述这些事故说明,硝酸铵在特定条件下是会燃烧爆炸的。
美国防火协会规定的硝酸铵贮量比较大,可达2268t。超过此量时必须配备完整的、强大的自动防火系统。
虽然硝酸铵在平时只是一种肥料,并无多大危险,但考虑到硝酸铵仓库设在生产区或库区,其周围有1.1级、1.2级危险厂房或库区,贮量不宜太大,故作了上述规定。
表7.1.3是对单个库房允许最大存药量的规定,当需要贮存量超过表中规定值时,可增加库房的幢数。
7.1.4 由于硝酸铵用量大,为便于生产和减少运输,硝酸铵仓库可以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其单库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众所周知,硝酸铵在一定强度的外部作用下是可以发生燃烧爆炸的,所以在消防和建筑结构上应采取相应措施。一旦硝酸铵库发生爆炸事故,对生产区的破坏将是极其严重的。同样,根据生产需要,可在生产区设置多个硝酸铵库房。
7.1.6 本条是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的规定。
1 尽管危险品单品种专库存放有利于安全和管理,但当受条件限制时,在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不同品种包装完好的危险品是可以同库存放的。需要强调的是,危险品必须包装完整无损、无泄漏,分堆存放,避免互相混淆,井应符合表7.1.6的规定。为便于掌握危险品同库存放的原则,将危险品分成六大类,危险品分类的原则和说明详见表7.1.6的注释。对于未列入规范的危险品,可参照分类和共存原则研究确定。
2 关于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的存药量的规定举例如下:
如总仓库的梯恩梯和苦味酸同库存放,二者为同一危险等级,苦味酸不应超过表7.1.3中的30t,梯恩梯和苦味酸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表7.1.3中梯恩梯允许最大存药量150t。又如梯恩梯和黑索 今同库存放,二者为不同危险等级,梯恩梯和黑索今存放总药量不应超过表7.1.3中黑索今存药量50t,且库房应作为1.1级考虑。再如硝酸铵类炸药与梯恩梯,因是不同危险等级,同库存放总药量不是200t,而应是150t,且库房应按梯恩梯1.1级考虑。
3 硝酸铵仓库贮量大,且在一定条件下硝酸铵有燃烧爆炸危险,所以硝酸铵应专库存放,不应与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4 危险品的废品和不合格品,由于其安定性较差,且会有良好的包装,所以不应与成品同库贮存。
5 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危险品贮存在危险品生产区中的中转库内时,应存放在以隔墙互相隔开的贮存间内。这是由于中转库人员、物品出入频繁,危险品洒落的可能性大,为避免危险品相互混淆,作此规定。所以中转库除应符合同库存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款规定。
7.1.7 仓库内危险品堆放过密,会造成通风不良,堆垛过高也会对危险品存放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产生不安全因素,所以特别制定危险品堆放的两款规定。
与原规范相比,增加了检查通道和装运通道的尺寸要求。
7.2 危险品运输
7.2.1 为满足危险品运输的要求,本条规定宜采用汽车运输。
由于翻斗车的车厢形式不利于装载危险品,万一翻斗机构失灵就更加危险。挂车因刹车等因素易产生车辆碰撞,故禁止使用。用三轮车和畜力车运输危险品也有不安全因素,因此不应使用。
7.2.2 本条第1、2两款的规定是考虑到有可能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在1.1级、1。2级、1.4级建筑物附近洒落危险品及其粉尘,所以要求车辆与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行驶的车辆碾压危险品而发生意外事故。另外,在危险品生产建筑物靠近处,汽车经常往返行驶对建筑物内的生产会产生干扰,不利于生产。因此,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距离。
第3款的规定是防止有火星飞散到运输危险品的车上而造成意外事故。
7.2.3 增加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lom的规定。原规范只对危险品生产区有规定,而危险品总仓库区没有相应规定,这次修订,考虑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的危险品主要是包装好的、无散落的危险品粉尘,故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较危险品生产区的规定有所减小。
7.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提出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的规定,以及参照其他相应规定,提出本条的各项要求。
7.2.5 本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机动车如果在紧靠危险性建筑物的门前进行装卸作业,一旦建筑物内发生危险情况,不利于建筑物内的人员疏散,从而增加不必要的事故损失。当机动车采取防爆措施后,参照国外同类行业的做法,允许防爆机动车辆进人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6 起爆药是比较敏感的,为了防止人工提送中与其他行人或车辆碰撞而出现事故,为此规定用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
7.2.7 为提高装卸效率,减少危险品的倒运,并有利于安全,在有条件时应尽量将铁路通到每个仓库旁边。
对必须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时,本条提出了两种情况,即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和在48h内全部运走时的外部距离折减系数。目的在于鼓励尽快运走。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根据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各类危险品的生产厂房性质分析,1.1级、1.2级厂房是炸药、起爆药的制造、加工厂房,都具有爆炸、燃烧的危险;1.4级厂房基本是氧化剂、燃烧剂一类的生产厂房,且厂房周围多有爆炸源,也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所以,1.1级、1.2级、1.4级生产厂房的危险程度要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生产厂房大得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厂房、库房的耐火等级规定,甲类厂房、库房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所以本规范提出1.1级、1.2级、1.4级厂房和库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
8.1.2 为了设计使用的方便,将现行各类生产中的各类危险品生产工序,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的原则做了分级。主要考虑原则是,凡生产或使用的物质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定为1级,如梯恩梯、二硝基重氮酚。其他按情况定为2级。
卫生特征分级为1级的应设通过式淋浴。
8.1.3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中辅助用室的设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这种工厂中,危险生产厂房有爆炸的危险,因此,除了在生产中不能离开操作岗位的人员外,其他人虽都应尽量远离危险
品生产厂房,避免发生事故时造成不必要的伤亡。确保人员的安全是设计辅助用室的指导思想。
1 1.1级厂房是具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发生爆炸时威力比较大,影响面也比较宽,从安全上考虑,规定不允许在这类厂房内设置辅助用室,而应将它们布置在远离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安全地带,这样,在发生事故时人员的安全才能得到保证。但考虑到生活上的方便和生产上的需要,不允许操作人员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因此允许在厂房内设置厕所,但对于敏感度特别高的黑火药、二硝基重氮酚等极易发生事故的生产厂房,连厕所也不允许设置。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单建或设在附近其他非危险性的建筑物中。辅助用室可近一些布置,但应符合安全要求。
3 1.2级厂房,原则上不宜设置辅助用室。当存药量比较小,危险生产工序设在抗爆间室内或用钢板防护装置隔开时,一旦发生事故,一般只局限于抗爆间室内,危险程度大大降低,事故的影响面比较小。在这种火工品生产厂房内,如果必须设置,应符合条文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