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 2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5.2.1 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排水畅通或利于组织场地排水的地形条件;
2 避开洪水威胁的地段;
3 避开不良地质环境发育和地下坑穴集中的地段;
4 避开新建水库等可能引起地下水位上升的地段;
5 避免将重要建设项目布置在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
6 避开由于建设可能引起工程地质环境恶化的地段。
5.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规划场地,做好竖向设计,保证场地、道路和铁路等地表排水畅通;
2 在同一建筑物范围内,地基土的压缩性和湿陷性变化不宜过大;
3 主要建筑物宜布置在地基湿陷等级低的地段;
4 在山前斜坡地带,建筑物宜沿等高线布置,填方厚度不宜过大;
5 水池类构筑物和有湿润生产工艺的厂房等,宜布置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或地形较低处。
5.2.3 山前地带的建筑场地,应整平成若干单独的台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地应具有稳定性;
2 避免雨水沿斜坡排泄;
3 边坡宜做护坡;
4 用陡槽沿边坡排泄雨水时,应保证使雨水由边坡底部沿排水沟平缓地流动,陡槽的结构应保证在暴雨时土不受冲刷。
5.2.4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2.4规定的数值。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筑物相应的防水措施。
5.2.5 防护距离的计算: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应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5.2.6 各类建筑与新建水渠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5.2.7 建筑场地平整后的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m内不宜小于0.02,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m外不宜小于0.005。
当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005。
5.2.8 在建筑物周围6m内应平整场地,当为填方时,应分层夯(或压)实,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当为挖方时,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表面夯(或压)实后宜设置150~300mm厚的灰土面层,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5.2.9 防护范围内的雨水明沟,不得漏水。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宜设混凝土雨水明沟,防护范围外的雨水明沟,宜做防水处理,沟底下均应设灰土(或土)垫层。
5.2.10 建筑物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畅通排除雨水的措施:
1 邻近有构筑物(包括露天装置)、露天吊车、堆场或其他露天作业场等;
2 邻近有铁路通过;
3 建筑物的平面为E、U、H、L、□等形状构成封闭或半封闭的场地。
5.2.11 山前斜坡上的建筑场地,应根据地形修筑雨水截水沟。
5.2.12 防洪设施的设计重现期,宜略高于一般地区。
5.2.13 冲沟发育的山区,应尽量利用现有排水沟排走山洪,建筑场地位于山洪威胁的地段,必须设置排洪沟。排洪沟和冲沟应平缓地连接,并应减少弯道,采用较大的坡度。在转弯及跌水处,应采取防护措施。
5.2.14 在建筑场地内,铁路的路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不得利用道渣排水。路基顶面的排水应引向远离建筑物的一侧。在暗道床处,应将基床表面翻松夯(或压)实,也可采用优质防水材料处理。道床内应设防止积水的排水措施。
5.3 建筑设计
5.3.1 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体型和纵横墙的布置,应利于加强其空间刚度,并具有适应或抵抗湿陷变形的能力。多层砌体承重结构的建筑,体型应简单,长高比不宜大于3。
2 妥善处理建筑物的雨水排水系统,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450mm。
3 用水设施宜集中设置,缩短地下管线并远离主要承重基础,其管道宜明装。
4 在防护范围内设置绿化带,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受水浸湿。
5.3.2 单层和多层建筑物的屋面,宜采用外排水;当采用有组织外排水时,宜选用耐用材料的水落管,其末端距离散水面不应大于300mm,并不应设置在沉降缝处;集水面积大的外水落管,应接人专设的雨水明沟或管道。
5.3.3 建筑物的周围必须设置散水。其坡度不得小于0.05,散水外缘应略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的宽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檐口高度在8m以内宜为1.50m;檐口高度超过8m,每增高4m宜增宽250mm,但最宽不宜大于2.50m。
2 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50m。
3 水池的散水宽度宜为1~3m,散水外缘超出水池基底边缘不应小于200mm,喷水池等的回水坡或散水的宽度宜为3~5m。
4 高耸结构的散水宜超出基础底边缘1m,并不得小于5m。
5.3.4 散水应用现浇混凝土浇筑,其下应设置150mm厚的灰土垫层或300mm厚的土垫层,并应超出散水和建筑物外墙基础底外缘500mm。
散水宜每隔6~1Om设置一条伸缩缝。散水与外墙交接处和散水的伸缩缝,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填封,沿散水外缘不宜设置雨水明沟。
5.3.5 经常受水浸湿或可能积水的地面,应按防水地面设计。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水地面应设可靠的防水层。地面坡向集水点的坡度不得小于0.01。地面与墙、柱、设备基础等交接处应做翻边,地面下应做300~500mm厚的灰土(或土)垫层。
管道穿过地坪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沟与地面混凝土宜一次浇筑。
5.3.6 排水沟的材料和做法,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建筑物类别和使用要求选定,并应设置灰土(或土)垫层。在防护范围内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但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室内小型排水沟可采用混凝土浇筑,并应做防水面层。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建筑,其排水沟应增设可靠的防水层。
5.3.7 在基础梁底下预留空隙,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地基。对地下室内的采光井,应做好防、排水设施。
5.3.8 防护范围内的各种地沟和管沟(包括有可能积水、积汽的沟)的做法,均应符合本规范5.5.5~5.5.12条的要求。
5.4 结构设计
5.4.1 当地基不处理或仅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基湿陷等级或地基处理后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或剩余湿陷量以及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构件等不利情况,采取下列结构措施:
1 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
2 墙体宜选用轻质材料;
3 加强结构的整体性与空间刚度;
4 预留适应沉降的净空。
5.4.2 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布置复杂时,宜采用沉降缝将建筑物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沉降缝两侧,各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承重结构体系。
5.4.3 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优先选用轻质高强材料,并应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基础刚度。当不设沉降缝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调整上部结构荷载合力作用点与基础形心的位置,减小偏心;
2 采用桩基础或采用减小沉降的其他有效措施,控制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倾斜值在允许范围内;
3 当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型式时,应考虑高、低不同部位沉降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4.4 丙类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5.4.5 当有地下管道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或墙时,应预留洞孔。洞顶与管道及管沟顶间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和未处理地基的建筑物,不宜小于300mm。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洞底距基础底不应小于洞宽的1/2,并不宜小于400m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局部加深基础或在洞底设置钢筋混凝土梁。
5.4.6 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或芯柱,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 乙、丙类建筑的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单层厂房与单层空旷房屋,当檐口高度大于6m时,宜适当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乙、丙类中的多层建筑: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不大于150mm、200mm时,均应在基础内、屋面檐口处和第一层楼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各层宜隔层设置;当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分别大于150mm和200mm时,除在基础内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并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2 在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配筋砂浆带;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丁类建筑,应在基础内和屋面檐口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3 对采用严格防水措施的多层建筑,应每层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4 各层圈梁均应设在外墙、内纵墙和对整体刚度起重要作用的内横墙上,横向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16m。
圈梁应在同一标高处闭合,遇有洞口时应上下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竖向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5 在纵、横圈梁交接处的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5.4.7 砌体承重结构建筑的窗间墙宽度,在承受主梁处或开间轴线处,不应小于主梁或开间轴线间距的1/3,并不应小于1m;在其他承重墙处,不应小于0.60m。门窗洞孔边缘至建筑物转角处(或变形缝)的距离不应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洞孔周边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或在转角及轴线处加设构造柱或芯柱。
对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建筑,不得采用空斗墙和无筋过梁。
5.4.8 当砌体承重结构, 建筑的门、窗洞或其他洞孔的宽度大于1m,且地基未经处理或未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
5.4.9 厂房内吊车上的净空高度;对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建筑,不宜小于200mm;对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或地基未经处理的建筑,不宜小于300mm。
吊车梁应设计为简支。吊车梁与吊车轨之间应采用能调整的连接方式。
5.4.10 预制钢筋混凝土梁的支承长度,在砖墙、砖柱上不宜小于240mm;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支承长度,在砖墙上不宜小于1OO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5.5 给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Ⅰ)给水、排水管道
5.5.1 设计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管道宜明装。暗设管道必须设置便于检修的设施。
2 室外管道宜布置在防护范围外。布置在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简捷并缩短其长度。
3 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
4 设置在地下管道的检漏管沟和检漏井,应便于检查和排水。
5.5.2 地下管道应结合具体情况,采用下列管材:
1 压力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管、钢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
2 自流管道宜采用铸铁管、塑料管、离心成型钢筋混凝土管、耐酸陶瓷管等。
3 室内地下排水管道的存水弯、地漏等附件,宜采用铸铁制品。
5.5.3 对埋地铸铁管应做防腐处理。对埋地钢管及钢配件宜设加强防腐层。
5.5.4 屋面雨水悬吊管道引出外墙后,应接人室外雨水明沟或管道。
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得设置洒水栓。
5.5.5 检漏管沟,应做防水处理。其材料与做法可根据不同防水措施的要求,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检漏防水措施,应采用砖壁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或砖壁钢筋混凝土槽形底检漏管沟。
2 对严格防水措施,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漏管沟。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适当降低标准;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宜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防水层应做保护层。
3 对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检漏管沟或有电汛检漏系统的直埋管中管设施。
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金属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5.5.6 设计检漏管沟,除应符合本规范5.5.5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漏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当明设时或在人孔处,应采取防止地面水流入沟内的措施。
2 检漏管沟的沟底应设坡度,并应坡向检漏井。进、出户管的检漏管沟,沟底坡度宜大于0.02。
3 检漏管沟的截面,应根据管道安装与检修的要求确定。在使用和构造上需保持地面完整或当地下管道较多并需集中设置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管沟。
4 不得利用建筑物和设备基础作为沟壁或井壁。
5 检漏管沟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墙处不得断开,并应加强其刚度。检漏管沟穿出外墙的施工缝,宜设在室外检漏井处或超出基础3m处。
5.5.7 对甲类建筑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室内地下管线宜敷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的设备层内。穿出外墙的进、出户管段,宜集中设置在半通行管沟内。
5.5.8 穿基础或穿墙的地下管道、管沟,在基础或墙内预留洞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5.4.5条的规定。
5.5.9 设计检漏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末端和管沟沿线的分段检漏处;
2 检漏井内宜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得小于300mm;
3 当检漏井与排水系统接通时,应防止倒灌。
5.5.10 检漏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应做防水处理,并应防止地面水、雨水流人检漏井或阀门井内。在防护范围内的检漏井、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宜采用与检漏管沟相应的材料。
不得利用检查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和阀门井等兼作检漏井。但检漏井可与检查井或阀门井共壁合建。
不宜采用闸阀套筒代替阀门井。
5.5.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地下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如检漏井、阀门井、检查井、管沟等的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150~300mm厚的土垫层;对埋地的重要管道或大型压力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尚应在土垫层上设300mm厚的灰土垫层。
2 对埋地的非金属自流管道,除应符合上述地基处理要求外,还应设置混凝土条形基础。
5.5.12 当管道穿过井(或沟)时,应在井(或沟)壁处预留洞孔。管道与洞孔间的缝隙,应采用不透水的柔性材料填塞。
5.5.13 管道穿过水池的池壁处,宜设柔性防水套管或在管道上加设柔性接头。水池的溢水管和泄水管,应接入排水系统。
(Ⅱ)供热管道与风道
5.5.14 采用直埋敷设的供热管道,选用管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重点监测管段,宜设置报警系统。
5.5.15 采用管沟敷设的供热管道,在防护距离内,管沟的材料及做法,应符合本规范5.5.5条和5.5.6条的要求;各种地下井、室,应采用与管沟相应的材料及做法;在防护距离外的管沟或采用基本防水措施,其管沟或井、室的材料和做法,可按一般地区的规定设计。阀门不宜设在沟内。
5.5.16 供热管沟的沟底坡度宜大于0.02,并应坡向室外检查井,检查井内应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应小于300mm。
检查井可与检漏井合并设置。
在过门地沟的末端应设检漏孔,地沟内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5.5.17 直埋敷设的供热管道、管沟和各种地下井、室及构筑物等的地基处理,应符合本规范5.5.11条的要求。
5.5.18 地下风道和地下烟道的人孔或检查孔等,不得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地方。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流人。
5.5.19 架空管道和室内外管网的泄水、凝结水,不得任意排放。
5.6 地基计算
5.6.1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规范4.4.4条和4.4.5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5.6.2 当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s可按表5.6.2取值。
5.6.3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保证地基在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
2 甲、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3 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 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5.6.4 基础底面积,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当偏心荷载作用时,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6.5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5.6.6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滑动面时,应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可能存在的竖向节理和裂隙;
2 对有可能受水浸湿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强度指标应按饱和状态的试验结果确定。
5.7 桩基础
5.7.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符合下列中的任一款,均宜采用桩基础:
1 采用地基处理措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建筑;
2 对整体倾斜有严格限制的高耸结构;
3 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和设备基础;
4 主要承受水平荷载和上拔力的建筑或基础;
5 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采用地基处理不合理的建筑。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5.7.3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较常用的桩基础,可分为下列几种:
1 钻、挖孔(扩底)灌注桩;
2 挤土成孔灌注桩;
3 静压或打人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选用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湿陷类型、湿陷性黄土层厚度、桩端持力层的土质情况、施工条件和场地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5.7.4 在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等于或大于1Om的场地,对于采用桩基础的建筑,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H的试验要点,在现场通过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测定的结果确定。
当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试验进行浸水确有困难时,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有关经验公式和本规范5.7.5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5.7.5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当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小于50mm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的计算应计入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除不计湿陷性黄土层内的桩长按饱和状态下的正侧阻力外,尚应扣除桩侧的负摩擦力。对桩侧负摩擦力进行现场试验确有困难时,可按表5.7.5中的数值估算。
5.7.6 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宜通过现场水平静载荷浸水试验的测试结果确定。
5.7.7 在、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应沿桩身通长配置。在其他地区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的纵向钢筋长度,不应小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5.7.8 为提高桩基的竖向承载力,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可采取减小桩侧负摩擦力的措施。
5.7.9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钻、挖孔及护底施工过程中,应严防雨水和地表水流人桩孔内。当采用泥浆护壁钻孔施工时,应防止泥浆水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5.7.10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工程桩,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并应按本规范5.7.5条的规定对其检测结果进行调整。
6 地基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6.1.2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平面处理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局部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底面的面积。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1/4,并不应小于0.50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每边应超出基础底面宽度的3/4,并不应小于1m。
2 当为整片处理时,其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海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 /2,并不应小于2m。
6.1.3 甲类建筑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止。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处理基础底面以下的全部湿陷性黄土层。
6.1.4 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应小于1OOkPa。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湿陷性土层深度的2/3,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150mm。
3 如基础宽度大或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处理地基压缩层深度的2/3或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深度的2/3确有困难时,在建筑物范围内应采用整片处理。其处理厚度: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6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宜大于150mm。
6.1.5 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对单层建筑可不处理地基;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
2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Ⅱ级时: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单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80kPa;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OOkPa;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2.50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
3 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时,对多层建筑宜采用整片处理,地基处理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单层及多层建筑均不应大于200mm。
6.1.6 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对条形基础,可取其宽度的3倍;对独立基础,可取其宽度的2倍。如小于5m,可取5m,也可按下式估算:
在z深度处以下,如有高压缩性土,可计算至pz=0.10pcz深度处止。
对筏形和宽度大于10m的基础,可取其基础宽度的0.80~1.20倍,基础宽度大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6.1.7 地基处理后的承载力,应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结果或结合当地建筑经验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6.1.8 经处理后的地基,下卧层顶面的附加压力pz,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可分别按下式计算:
6.1.9 当按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时,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但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宜取1。
6.1.10 选择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和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并考虑施工设备、施工进度、材料来源和当地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湿陷性黄土地基常用的处理方法,可按表6.1.10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最佳处理方法。
6.1.11 在雨期、冬期选择垫层法、强夯法和挤密法等处理地基时,施工期间应采取防雨和防冻措施,防止填料(土或灰土)受雨水淋湿或冻洁,并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已处理和未处理的基坑或基槽内。
选择垫层法和挤密法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不得使用盐渍土、膨胀土、冻土、有机质等不良土料和粗颗粒的透水性(如砂、石)材料作填料。
6.1.12 地基处理前,除应做好场地平整、道路畅通和接通水、电外,还应清除场地内影响地基处理施工的地上和地下管线及其他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