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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CBJ127-89 4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5489383次
发布时间:20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CBJ127-89    4

5.1.6条 车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载客车在200Pa工作风压作用下,其横向摆动不得大于20

二、乘客站着乘车时,车厢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m。车厢地板的有效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A0.16n+0.4          (5.1.15)

式中 A--车厢地板的有效面积()

n--客车定员。

三、车门应由站台工作人员在车厢外部开启和锁闭。门锁、车门及其导轨,应耐振动和冲击。

四、车窗应采用耐碎裂的透明材料,其结构应能预防乘客发生意外事故。

五、乘客站着乘车时,车厢内应设拉杆和扶手。

六、车内应有客车定员与最大载重的标志牌。

七、车内应有通风设施。

八、定员6人及以上的车厢,顶部和地板上应设人孔;车内宜设照明;车外宜设标志灯。

九、车厢两侧的外部,应设导向装置。

十、配备辅助客车的索道,车厢的端部应便于与辅助客车配合工作。

5.1.7条 客车制动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定员6人及以上的单牵引索道,必须设置客车制动器。

双牵引索道可不设客车制动器。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车制动器应自动投入制动;并应使客车停止在设计允许的制动距离内:

1牵引索或平衡索断裂时;

2牵引索或平衡索与客车的连接件断裂时;

3客车制动器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损坏时。

三、客车制动器的制动力及制动距离应适宜。

在长距离、高速度、定员多或倾角变化大的索道上,宜采用分级制动或自动调节制动力的客车制动器。

四、客车制动器投入制动时,驱动装置上的工作制动器应能自动投入制动。

五、当驱动装置以1.2m/s2减速度紧急制动时,牵引索或平衡索的最小拉力,应保证客车制动器不会产生误动作。

六、在客车制动器制动过程中,横向摆动为20%的客车,应能顺利通过支架或进入站房。

七、制动瓦应耐磨,但不得损伤承载索。制动瓦磨损后,制动弹簧的最小工作载荷不得小于设计允许值。

八、客车制动器应能由乘务员直接操纵。

在线路任何位置上,乘务员既能使客车制动器制动,又能使客车制动器松开。

第二节 承载索与有关设备

5.2.1条 承载索的选择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载索应选用密封式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250MPa

对于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可选用多层股或多层异型股钢线绳。

二、一个轨路的承载索,应由整根钢丝绳构成,不得采用线路套筒。

三、承载索的最小拉力,应同时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Tmin--承载索的最小拉力(N)

R--一个车轮在承载索最小拉力处的最大轮压(N)

Q--重车重力(N)

F--承载索金属断面积( )

对于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Tmin/R可为60Tmin/Q可为810F/R可为0.15

四、承载索的最大拉力,应由下列各项组成:

1承载索拉紧重锤的重力。

2承载索在滚子链上或拉紧索在导向轮上的阻力。

3承载索在鞍座上的摩擦力。

承载索与尼龙或青铜衬鞍座之间的摩擦系数,密封式钢丝绳为0.1,多层股或多层异型股钢丝绳为0.15

4由高差引起的承载索重力的分力。

五、承载索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5.2.2条 承载索的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和配备拉力调节装置后,可采用两端锚固方式。

二、承载索绕过滚子链或导向轮与重锤直接连接时,滚子链或导向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滚子链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9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800倍。

非营业性小型索道滚子链的曲率半径,可为承载索直径的6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530倍。

2导向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15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1400倍。

非营业性小型索道导向轮的直径,可为承载索直径的130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1200倍。

三、承载索通过拉紧索与重锤间接连接时,拉紧索及其有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有蔴蕊的抗挤压的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高于1960MPa

2拉紧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

3拉紧索与承载索之间的过渡套筒,应设防止其旋转和失效的安全装置;

4拉紧索导向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5拉紧索导向轮的直径,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5.2.3条 夹块式锚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夹块的数量,应按计算确定。

二、夹块的绳槽,宜设巴氏合金衬垫。

三、应采用一组夹块工作、另一组夹块备用的双重锚固方式。

两组夹块之间,应留出检查承载索是否滑动的观察缝。

5.2.4条 圆筒式锚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圆筒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5倍和表层丝高度或直径的600倍。

二、圆筒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表面应衬硬木或硬质工程塑料。

三、承载索的缠绕圈数,应顷1.5倍的最大拉力和0.2的摩擦系数计算确定。

当计算结果少于三圈时,承载索至少应缠绕三圈。

四、承载索的剩余拉力,应用三个夹块传递到支座上。

其中两个夹块工作,另一个夹块备用,并应留出检查承载索是否滑动的观察缝。

5.2.5条 固定式鞍座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通过的固定式鞍座,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300倍和0.5ν2v为客车通过该鞍座时的运行速度。

二、客车不通过的固定式鞍座,其曲率半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载索在鞍座上有倾角变化和轴向滑动时,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250倍;

2承载索在鞍座上仅有倾角变化时,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200倍;

3承载索在鞍座上既无倾角变化又无轴向滑动时,不得小于承载索直径的65倍和表层钢丝高度或直径的600倍。

三、非营业性小型索道固定式鞍座的曲率半径,可适当减小。

第三节 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5.3.1条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6T(25)等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二、表层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mm

三、在腐蚀环境中工作的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

5.3.2条 计算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抗拉安全系数时,应计入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单牵引索道的牵引索为4.5

二、双牵引索道的牵引索为5.5

其中一根牵引索断裂后,另一根牵引索未计入惯性力时为3.0,计入惯性力时为2.0

三、平衡索为4.5

四、有极缠绕的辅助索为4.5

五、无极缠绕的辅助索,在运行时为4.5,在停运时为3.3

5.3.3条 牵引索、平衡索和辅助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平衡索的索道,其牵引索和平衡索均不得有编接接头;

二、无极缠绕的牵引索或辅助索,其缩接接头不得超过两个;

三、平衡索和无极缠绕的索引索或辅勘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四、双牵引索道的每根平衡索,应采得单独的重锤分别拉紧。

5.3.4条 导向轮和托索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向轮和托索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二、导向轮的直径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三、托索轮的直径,不得小于牵引索直径的12倍和辅助索直径的10倍;

四、牵引索或平衡索在每个托索轮上的折角和比压,不得大于4°30'0.4MPa

第四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5.4.1条 牵引计算时,应求出下列成果:

一、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牵引索和平衡索的拉力;

二、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三、驱动轮上牵引索的最大拉力之和;

四、驱动轮在下列载荷情况下的圆周力;

1重车上行、空车下行;

2空车上行、重车下行;

3重车上行、重车下行;

4空车上行、空车下行。

5.4.2条 牵引计算时,应采用下列阻力系数:

一、有衬车轮的客车为0.02

二、有衬托索轮组为0.03

三、带滚动轴承的导向轮为0.003;带滑动轴承的导向轮为0.01

四、拉紧小车为0.01

5.4.3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驱动装置应有主原动机和备用原动机。

主原动机应为电动机。主原动机工作时,索道的运行速度应能广泛调节,并应具有0.30.5m/s的检修速度。备用原动机应为内燃机或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工作时,索道应具有较低的运行速度。

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可不设置备用原动机。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可不设置备用原动机,但应设置低速收回客车的手动装置。

二、双牵引索道的驱动装置,应设机械差动或电气平衡装置。

运行速度3m/s及以下的小型双牵引索道,可不设机械差动或电气平衡装置。

三、驱动装置应设下列安全装置:

1速度显示装置;

2两套不同结构的减速信号发送装置;

3减速监控装置;

4超速监控装置;

5客车位置显示装置;

6双牵引索道应增设差速和差长监控装置。

四、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1--在最不利的载荷情况下,包括起动惯性力在内的驱动轮出侧或入侧牵引索的最大拉力(N)

t2--在最不利的载荷情况下,包括起动惯性力在内的驱动轮出侧或入侧牵引索的最小拉力(N)

μ--存引索与驱动轮衬垫的粘着系数;

α--牵引索与驱动轮上的包角(Rad)

五、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辅助索驱动轮的直径,有极缠绕时不得小于辅助索直径的30倍和表层钢丝直径的300,无极缠绕时不得小于辅助索直径的60倍和钢丝直径的600倍。

六、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第四款的规定。

5.4.4条 驱动装置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不同结构的制动器,其中工作制动器应设在高速轴上,安全制动器应设在低速轴或驱动轮上。没有负力并且不会倒转的小型索道或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二、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在同一瞬间一起投入工作。三、当空车上行,重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6m/s 2

三、当空车上行,重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6m/s2

四、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否则工作制动器应采用制动力控制,制动力调节或分级制动的方式。当采用制动力控制时,空车上行、空车下行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

五、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工作制动器尚未投入工作和停车减速度已大于1.5m/s2 时,必须采用电气停车方式。

六、安全制动器应有自动投入和人工操纵两种控制方式。

第五节 线路设计

5.5.1条 承载索在支架鞍座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支架相邻跨距内没有客车时,承载索在支架上的最小压力与索道停运时最大水平风力的合力,必须作用在鞍座的绳槽内;

二、当支架相邻跨距内没有客车,承载索最大拉力增大40%或承载索承受500Pa的向上风压时,承载索在鞍座绳槽上的压力不得为负值。

5.5.2条 牵引索在支架托索轮组上的靠贴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相邻跨距内没有客车、牵引索等速运行时,牵引索在支架托索轮组上的最小压力,不得小于牵引索承受375Pa风压的向上的风力;

二、当等速运行的牵引索的最大拉力增大40%或驱动装置制动器以1.2m/s2减速度制动时,牵引索在支架托索轮组上的压力不得为负值;

三、当索道停运时,牵引索在支架托索轮组上的最小压力,不得小于牵引索承受索道停运风压的向上风力。

第六节 站房设计

5.6.1条 站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内的设备、钢丝绳和客车进出处,不得影响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驱动装置应设在隔离噪声、防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的封闭机房内。

三、控制室应设在司机可以看到索道线路、客车进出站和乘客上下车的站台后部的正上方。控制室应封闭和隔音。当气候条件需要时应设去湿、降温或采暖设施。

四、乘客进、出站的通道不得互相干扰,亦不得与客车运行线路交叉。

5.6.2条 站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台的地坪,应水平。

二、客车的出、入口处和站台内,应设导向装置。

站台内导向装置与客车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50mm

三、站台边缘的悬空处,应设高度不小于1.1m、强度能承受1kN/m水平载荷的护栏。

四、站台上、下车处的护栏,客车离站后应能封闭。

5.6.3条 重锤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锤间应封闭或设护栏。

二、重锤间的有效高度,应使重锤在索道运行过程中绐终保持悬空状态。

三、重锤间或重锤井应便于检查与维护,并应防止水、冰、雪或其他杂物进入。

深重锤井应有防水或排水设施。

四、承载索重锤应设上、下限位开关。

五、平衡索重锤除应设置上、下限位开关外,尚应设置牵引索断裂时防止重锤冲击地面的尖劈式缓冲装置。

第七节 电气设计

5.7.1条 外部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接通另一电源。

二、仅有一个电源的地区,应配备低速收回客车的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可不配备内燃机或内燃发电机组。

5.7.2条 电气的传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速度高于3.6m/s的索道,其主传动宜采用直流传动。辅助索的驱动装置,其主传动应采用交流传动。

二、索道的备用传动,应采用交流或内燃机传动。

5.7.3条 电气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速度高于3.6m/s索道,宜采用自动控制运行方式。

自动控制运行方式,应使索道按设计给定的速度图运行。当载荷变化时,速度图中等速段的速度变化,不得大于5%

采用自动控制运行方式的索道,应同时具备半自动及手动控制运行方式。

二、在客车内进行遥控的索道,支架上除承载索外的钢丝绳,应通过控制电路对断绳、接地和互相接触进行监控。

在客车内进行遥控的双牵引索道,不应监控两根牵引索或两根平衡索之间的互相接触,但应监控每根钢丝绳的断绳和接地。

三、电控系统的设计,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和第5.4.3条的有关规定。

5.7.4条 站台、机房、控制室、望台和需要乘务员遥控的客车,应设事故停车按钮。

5.7.5条 出现下列故障之一时,索道应自动停车,并应在控制台或控制柜上显示出故障部位:

一、减速点或减速度不符合速度图规定:

二、运行速度超过15%

三、客车超越停车位置;

四、客车制动器投入制动;

五、单牵引索道的牵引索或平衡索拉力异常或断裂;

六、双牵引索道牵引索的差速或差长超过规定值;

七、承载索或牵引索重锤超越上、下极限位置;

八、驱动装置制动系统或润滑系统的油压、油位、油温等异常;

九、电气装置的常规保护发出故障信号时;

十、本规范第5.7.35.7.4条的监控装置或停车按钮动作时。

5.7.6条 通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之间以及站台、机房、望台、配电室、发电间与控制室之间,应设专用直通电话。

至少有一个站房应设当地公用电话。

二、客车、站台、了望台与控制室之间,应设无线电话。

三、索道应在两个站台均发出开车信号后才进行起动。

四、当客车开始减速时,应发出客车接近站台的指示信号。

五、建在大风地区的索道,应设电传风向风速仪。

六、电话和信号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3

5.7.7条 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站房应设电气照明和采用其他能源的事故照明系统。

二、夜间运行的营业性索道,站口应设投光灯,客车上应设标志灯和车内照明,线路上宜设适当的照明。夜间运行的非营业性索道,照明系统可适当简化。

5.7.8条 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房应设避雷装置。

建在雷击地区的索道,应设有效的防雷设施。

二、在客车内进行遥控的索道,除承载索外,其他钢丝绳必须对地绝缘。但承载索、支架、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必须接地。对地绝缘的钢丝绳应能根据需要临时接地。

其他索道的各种钢丝绳、支架、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必须接地。

钢丝绳、站房和站内金属构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支架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

第八节 营救设施

5.8.1条 垂直的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垂直营救应采用缓降器;

二、客车的离地高度不宜大于100m

三、客车上不配备乘务员的索道,应配备营救人员从站房或支架上进入客车的自溜装置;

四、索道沿线在全年内的地面条件,应便于乘客步行回到站房。

5.8.2条 水平营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牵引索道应设辅助索营救系统;

二、双牵引索道应采取减轻平衡索重锤等安全措施,利用另一根牵引索将客车低速拉回站内。

5.8.3条 营救工作应由经过训练的兼职营救人员担任,不应要求乘客积极协助。

整个营救过程不宜超过三小时。

第六章 单线循环式客运索道工程设计

第一节

6.1.1条 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客车定员为14人时,每个乘客应为740N

客车定员68人时,每个乘客应为690N

二、对于滑雪或登山运动专用索道,每个乘客的计算载荷,尚应增加100N

6.1.2条 客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主要载荷,应为空车重力和乘客的计算载荷。

次要载荷应为风载荷、制动惯性力和客车通过导向装置的摩擦阻力。

二、按主要载荷计算时,客车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在主要载荷和次要载荷联合作用下,特别是在承受扭转和疲劳载荷时,各主要承载构件和重要部件,应校核其强度和刚度。

6.1.3条 抱索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在线路上运行时,抱索器不得脱开承载牵引索或在承载牵引索上滑动。

二、单钳口抱索器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的重力和重车在最大坡度处斜面分力的3倍。

双钳口抱索器应有两个独立的抗滑力。任一钳口的抗滑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0.5倍和重车在最大坡度处斜面分力的1.5倍。

三、钳口与经过润滑的承载牵引索之间的摩擦系数应为0.13

特殊设计的钳口,经过试验与鉴定后,可采用较高的摩擦系数。

四、钳口的形状与尺寸,应与托、压索轮组的轮槽相适应。客车横向摆动35时,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托、压索轮组。

五、钳口的端部应充分倒角,端部的内、外棱角应修圆。

六、固定式抱索器应能顺利通过驱动轮和拉紧轮,迂回时所产生的水平折角不得大于

七、固定式抱索器应定期改变其夹紧位置。

每次改变的距离,单钳口固定式抱索器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双钳口固定式抱索器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30倍。

每次改变的运行间隔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τ--改变夹紧位置的运行间隔时间(h)

l′--索道斜距(m)

ν--客车运行速度(m/s)

八、活动式抱索器应有在运行中测定其夹紧力的机构。

九、活动式抱索器的车轮和鹰咀,其材料宜采用减振和吸音的增强尼龙。

6.1.4条 吊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吊椅在最大坡度处纵、横向摆动35时,顶蓬、座椅或乘客伸出的手部,不得接触承载牵引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二、座椅的有效宽度,单人吊椅不得小于500mm;双人吊椅不得小于950mm;三人吊椅不得小于1380mm;四人吊椅不得小于1800mm

三、椅面和靠背应向后倾斜。

座椅两侧应设高出椅面250300mm的护栏。

四、吊椅应设活动式安全扶手与踏板。

安全扶手与踏板应联动,并应便于乘客上、下车。

五、采用活动式抱索器的吊椅,吊杆或吊架与座椅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6.1.5条 吊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杆或吊架的高度,应按吊舱在最大坡度处纵、横向摆动35%时,车厢不得接触承载牵引索或支架任何部位的条件确定。

二、吊杆或吊架与车厢的连接处,应设减振装置。

三、车内座位的有效宽度,双人吊舱不得小于500mm;四人吊舱不得小于950mm;六人吊舱不得小于1380mm;八人吊舱不得小于1800mm

四、车厢的承载结构,宜采用铝合金。

座椅、内外蒙皮和其他围护结构,应采用轻质材料。

五、车窗应采用耐碎裂的透明材料,其结构应能预防乘客发生意外事故。

六、车门应设自动开关机构。

七、车内应有通风设施。

八、吊杆的中部或车厢两侧的外部,应设导向滚轮或导向立杆。

6.1.6条 客车的最小发车间隔时间,不得小于表6.1.6的规定。

第二节 承载牵引索与有关设备

6.2.1条 承载牵引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6T(25)6XW(16)等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二、表层丝的直径,不得小于1.5mm

三、在腐蚀环境中工作的承载牵引索,应采用镀锌钢丝绳。

6.2.2条 承载牵引索的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计算抗拉安全系数时,不应计入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6.2.3条 承载牵引索的编接与拉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极缠绕的承载牵引索,其编接接头不得超过两个。

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修理的承载牵引索,其编接接头可再增加一个。

二、承载牵引索应采用重锤拉紧方式。

三、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宜采用四绳拉紧方式,并宜设置调节重锤位置的电动或手动绞车。

四、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应选用6T(25)8X(19)线接触的同向捻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不宜大于2060MPa

五、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其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5

六、承载牵引索的拉紧索,其导向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导向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4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600倍。

6.2.4条 拉紧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0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1000倍。

采用活动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二、拉紧轮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三、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拉紧轮的轮缘和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和吊杆相适应。

6.2.5条 导向轮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4条的规定。

第三节 牵引计算与驱动装置选择

6.3.1条 牵引计算时,应求出下列成果:

一、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承载牵引索的拉力;

二、索道正常起动或正常制动时的惯性力;

三、驱动轮上承载牵引索的最大拉力之和;

四、驱动轮在下列载荷情况下的圆周力;

1重车上行、空下下行;

2空车上行、重车下行;

3重车上行、重车下行;

4空车上行、空车下行;

5空索运行时;

6低速反转时。

6.3.2条 牵引计算时,承载牵引索在有衬托、压索轮组上的阻力系数应为0.035

6.3.3条 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单钳口抱索器时,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20倍,重车重力与承载牵引索的金属断面积之比不得大于7.8MPa

对于拖牵索道,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可为重车重力的15倍。

二、当双钳口抱索器的钳口中心距等于或大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时,承载牵引索的最小拉力不得小于重车重力的12倍。

当钳口中心距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5倍时,双钳口抱索器应视为单钳口抱索器。

6.3.4条 驱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用单槽卧式驱动装置。

二、驱动装置应设主原动机和备用原动机。

主原动机应为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应为内燃机或电动机。备用原动机工作时,索道应具有与0.30.5m/s检修速度相近的运行速度。

拖牵索道、非营业性的小型索道和长度较小吊椅索道,可不设备用原动机,但应设低速收回客车的手动装置。

三、当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10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1000倍。

当采用活动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直径不得小于承载牵引索直径的80倍和表层丝直径的800倍。

四、驱动轮的绳槽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五、当采用固定式抱索器时,驱动轮的轮缘和护圈,应与客车的抱索器和吊杆相适应。

六、驱动轮衬垫的比压,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第四款的规定。

七、驱动装置的抗滑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第四款的规定。

八、驱动装置应设两套不同结构的制动器,其中工作制动器应设在高速轴上,安全制动器应设在驱动轮上。

拖牵索道和没有负力并且不会倒转的索道,可仅设工作制动器。

九、当空车上行、重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3m/s2

十、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1.5m/s2 ,否则工作制动器应采用制动力控制、制动力调节或分级制动的方式。

十一、当重车上行、空车下行、工作制动器尚未投入工作和停车减速度已大于1.5m/s2 时,必须采用电气停车方式。

当采用电气停车方式时,停车减速度不得大于1m/s2

十二、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不得在同一瞬间一起投入工作。

第四节 线路设计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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