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1
主编单位: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的通知
建标[1999]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提高试验成果的质量和增强试验成果的可比性,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矿山、铁路、交通、石油、国防、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工程的岩石试验。
1.0.3 岩石试验对象应具有地质代表性。岩石试验内容、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应符合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的基本要求和特性。
1.0.4 岩石试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岩块试验
2.1 含水率试验
2.1.1 岩石含水率试验应采用烘干法,并适用于不含结晶水矿物的岩石。
2.1.2 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持天然含水率的试件应在现场采取,不得采用爆破或湿钻法。试件在采取、运输、储存和制备过程中,含水率的变化不应超过1%。
(2)每个试件的尺寸应大于组成岩石最大颗粒的10倍。
(3)每个试件的质量不得小于40g。
(4)每组试验试件的数量不宜少于5个。
2.1.3 试件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石名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风化程度、胶结物性质等。
(2)为保持试件含水状态所采取的措施。
2.1.4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烘箱和干燥器。
(2)天平。
2.1.5 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称制备好的试件质量。
(2)将试件置于烘箱内,在105~110℃的恒温下烘干试件。
(3)将试件从烘箱中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试件质量。
(4)重复本条(2)、(3)程序,直到将试件烘干至恒量为止,即相邻24h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后一次称量的0.1%。
(5)称量精确至0.01g。
2.1.6 试验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含水率:
(2)计算值精确至0.1。
(3)含水率试验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试件编号、试件描述、试件烘干前后的质量。
2.2 颗粒密度试验
2.2.1 岩石颗粒密度试验应采用比重瓶法,并适用于各类岩石。
2.2.2 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岩石用粉碎机粉碎成岩粉,使之全部通过0.25mm筛孔,用磁铁吸去铁屑。
(2)对含有磁性矿物的岩石,应采用瓷研钵或玛瑙研钵粉碎岩石,使全部通过0.25mm筛孔。
2.2.3 试件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粉碎前应描述岩石名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风化程度、胶结物性质等。
(2)岩石的粉碎方法。
2.2.4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粉碎机、瓷研钵或玛瑙研钵、磁铁块和孔径为0.25mm的筛。
(2)天平。
(3)烘箱和干燥器。
(4)真空抽气设备和煮沸设备。
(5)恒温水槽。
(6)容积100mL的短颈比重瓶。
(7)温度计。
2.2.5 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制备好的岩粉,置于105~110℃的恒温下烘干,烘干时间不得少于6h,然后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
(2)用四分法取两份岩粉,每份岩粉质量为15g。
(3)将经称量的岩粉装入烘干的比重瓶内,注入试液(纯水或煤油)至比重瓶容积的一半处。对含水溶性矿物的岩石,应使用煤油作试液。
(4)当使用纯水作试液时,应采用煮沸法或真空抽气法排除气体;当使用煤油作试液时,应采用真空抽气法排除气体。
(5)当采用煮沸法排除气体时,煮沸时间在加热沸腾以后,不应少于1h。
(6)当采用真空抽气法排除气体时,真空压力表读数宜为100kPa,抽至无气泡逸出,抽气时间不宜少于1h。
(7)将经过排除气体的试液注入比重瓶至近满,然后置于恒温水槽内,使瓶内温度保持稳定并使上部悬液澄清。
(8)塞好瓶塞,使多余试液自瓶塞毛细孔中溢出,将瓶外擦干,称瓶、试液和岩粉的总质量,并测定瓶内试液的温度。
(9)洗净比重瓶,注入经排除气体并与试验同温度的试液至比重瓶内,按本条(7)、(8)程序称瓶和试液的质量。
(10)称量精确至0.0001g。
2.2.6 试验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颗粒密度:
(2)颗粒密度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得大于0.02g/cm3,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
(3)计算值精确至0.01。
(4)颗粒密度试验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试件编号、试件描述、比重瓶编号、试液温度、试液密度、干岩粉质量、瓶和试液总质量,以及瓶、试液和岩粉总质量。
2.3 块体密度试验
2.3.1 岩石块体密度试验可采用量积法、水中称量法或蜡封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能制备成规则试件和各类岩石,宜采用量积法。
(2)除遇水崩解、溶解和干缩湿胀性岩石外,均可采用水中称量法。
(3)不能用量积法或水中称量法进行测定的岩石,宜采用蜡封法。
2.3.2 量积法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件尺寸应大于岩石最大颗粒的10倍。
(2)试件可用圆柱体、方柱体或立方体。
(3)沿试件高度,直径或边长的误差不得大于0.3mm。
(4)试件两端面不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0.05mm。
(5)端面应垂直于试件轴线,最大偏差不得大于0.25°。
(6)方柱体或立方体试件相邻两面应互相垂直,最大偏差不得大于0.25°。
2.3.3 蜡封法试件宜为边长40~60mm的浑圆状岩块。
2.3.4 测干密度时,每组试验试件数量不得少于3个;测湿密度时,试件数量不宜少于5个。
2.3.5 试件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石名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风化程度、胶结物性质等。
(2)节理裂隙的发育程度及其分布。
(3)试件的形态。
2.3.6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钻石机、切石机、磨石机、砂轮机等。
(2)烘箱和干燥器。
(3)天平。
(4)测量平台。
(5)熔蜡设备。
(6)水中称量装置。
2.3.7 量积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量测试件两端和中间三个断面上相互垂直的两个直径或边长,按平均值计算截面积。
(2)量测端面周边对称四点和中心点的五个高度,计算高度平均值。
(3)将试件置于烘箱中,在105~110℃的恒温下烘24h,然后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试件质量。
(4)长度量测精确至0.01mm,称量精确至0.01g。
2.3.8 水中称量法试验步骤应符合本标准第2.4.5条的规定。
2.3.9 蜡封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测湿密度时,应取有代表性的岩石制备试件并称量;测干密度时,试件应在105~110℃恒温下烘24h,然后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干试件质量。
(2)将试件系上细线,置于温度60℃左右的熔蜡中约1~2s,使试件表面均匀涂上一层蜡膜,其厚度约1mm左右。当试件上蜡膜有气泡时,应用热针刺穿并用蜡液涂平,待冷却后称蜡封试件质量。
(3)将蜡封试件置于水中称量。
(4)取出试件,擦干表面水分后再次称量。当浸水后的蜡封试件质量增加时,应重做试验。
(5)湿密度试件在剥除蜡膜后,按本标准第2.1.5条的步骤,测定岩石含水率。
(6)称量精确至0.01g。
2.3.10 试验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量积法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块体干密度:
(2)蜡封法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块体干密度和块体湿密度:
(3)计算值精确至0.01。
(4)块体密度试验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试件编号、试件描述、试验方法、试件质量、试件水中称量、试件尺寸、水的密度和蜡的密度。
2.4 吸水性试验
2.4.1 岩石吸水性试验应包括岩石吸水率试验和岩石饱和吸水率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吸水率采用自由浸水法测定。
(2)岩石饱和吸水率采用煮沸法或真空抽气法测定。
(3)在测定岩石吸水率和饱和吸水率的同时,应采用水中称量法测定岩石块体密度。
(4)本试验适用于遇水不崩解的岩石。
2.4.2 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则试件应符合本标准第2.3.3条的要求。
(2)不规则试件宜为边长40~60mm的浑圆状岩块。
(3)每组试验试件的数量不得少于3个。
2.4.3 试件描述应符合本标准第2.3.5条的规定。
2.4.4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钻石机、切石机、磨石机、砂轮机等。
(2)烘箱和干燥器。
(3)天平。
(4)水槽。
(5)真空抽气设备和煮沸设备。
(6)水中称量装置。
2.4.5 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试件置于烘箱内,在105~110℃温度下烘24h,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
(2)当采用自由浸水法饱和试件时,将试件放入水槽,先注水至试件高度的1/4处,以后每隔2h分别注水至试件高度的1/2和3/4处,6h后全部浸没试件。试件在水中自由吸水48h后,取出试件并沾去表面水分称量。
(3)当采用煮沸法饱和试件时,煮沸容器内的水面应始终高于试件,煮沸时间不得少于6h。经煮沸的试件,应放置在原容器中冷却至室温,取出并沾去表面水分称量。
(4)当采用真空抽气法饱和试件时,饱和容器内的水面应高于试件,真空压力表读数宜为100kPa,直至无气泡逸出为止,但总抽气时间不得少于4h。经真空抽气的试件,应放置在原容器中,在大气压力下静置4h,取出并沾去表面水分称量。
(5)将经煮沸或真空抽气饱和的试件,置于水中称量装置上,称试件在水中的质量。
(6)称量精确至0.01g。
2.4.6 试验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吸水率、饱和吸水率、干密度:
(2)计算值精确至0.01。
(3)吸水性试验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试件编号、试件描述、试验方法、干试件质量、浸水后质量、强制饱和后的质量、试件水中称量及水的密度。
2.5 膨胀性试验
2.5.1 岩石膨胀性试验应包括岩石自由膨胀率试验、岩石侧向约束膨胀率试验和岩石膨胀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岩石自由膨胀率试验适用于遇水不易崩解的岩石。
(2)岩石侧向约束膨胀率试验和岩石膨胀压力试验适用于各类岩石。
2.5.2 试件应在现场采取,并保持天然含水状态。不得采用爆破或湿钻法取样。
2.5.3 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由膨胀率试验的试件:圆柱形试件的直径宜为50~60mm,试件高度宜等于直径,两端面应平行;正方形试件的边长宜为50~60mm,各相对面应平行。试件数量不得少于3个。
(2)侧向约束膨胀率试验的试件高度应大于15mm,或大于岩石最大颗粒的10倍,两端面应平行。试件直径不得小于高度的4倍。试件数量不得少于3个。
(3)膨胀压力试验的试件高度应大于15mm,或大于岩石最大颗粒的10倍,两端面应平行。试件直径不得小于高度的2.5倍。试件数量不得少于3个。
2.5.4 试件应采用干法加工,天然含水率的变化不应超过1%。
2.5.5 试件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石名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风化程度、胶结物性质等。
(2)膨胀变形和加载方向分别与层理、片理、节理裂隙之间的关系。
(3)试件加工方法。
2.5.6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钻石机、切石机、磨石机等。
(2)测量平台。
(3)自由膨胀率试验仪。
(4)侧向约束膨胀率试验仪。
(5)膨胀压力试验仪。
(6)干湿温度计。
2.5.7 自由膨胀率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试件放入自由膨胀率试验仪内,在试件上下分别放置透水板,顶部放置一块金属板。
(2)在试件上部和四侧对称的中心部位分别安装千分表。四侧千分表与试件接触处,宜放置一块薄铜片。
(3)读记千分表读数,每隔10min读记1次,直至3次读数不变。
(4)缓慢地向盛水容器内注入纯水,直至淹没上部透水板。
(5)在第1小时内,每隔10min测读变形1次,以后每隔1h测读变形1次,直至3次读数差不大于0.001mm为止。浸水后试验时间不得小于48h。
(6)试验过程中,应保持水位不变。水温变化不得大于2℃。
(7)试验过程中及试验结束后,应详细描述试件的崩解、掉块、表面泥化或软化等现象。
2.5.8 侧向约束膨胀率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试件放入内壁涂有凡士林的金属套环内,在试件上下分别放置薄型滤纸和透水板。
(2)顶部放上固定金属荷载块并安装垂直千分表。金属荷载块的质量应能对试件产生5kPa的持续压力。
(3)试验及稳定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2.5.7条的(3)~(6)。
(4)试验结束后,应描述试件表面的泥化和软化现象。
2.5.9 膨胀压力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试件放入内壁涂有凡士林的金属套环内,在试件上下分别放置薄型滤纸和金属透水板。
(2)安装加压系统及量测试件变形的测表。
(3)应使仪器各部位和试件在同一轴线上,不得出现偏心荷载。
(4)对试件施加产生0.01MPa压力的荷载,测读试件变形测表读数,每隔10min读数1次,直至3次读数不变。
(5)缓慢地向盛水容器内注入纯水,直至淹没上部透水板。观测变形测表的变化,当变形量大于0.001mm时,调节所施加的荷载,应保持试件厚度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始终不变。
(6)开始时每隔10min读数1次,连续3次读数差小于0.001mm时,改为每1h读数1次;当每1h读数连续3次读数差小于0.001mm时,可认为稳定并记录试验荷载。浸水后总试验时间不得少于48h。
(7)试验过程中,应保持水位不变。水温变化不得大于2℃。
(8)试验结束后,应描述试件表面的泥化和软化现象。
2.5.10 试验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自由膨胀率、侧向约束膨胀率、膨胀压力:
(2)计算值取3位有效数字。
(3)膨胀性试验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试件编号、试件描述、试件尺寸、温度、试验时间、轴向变形、径向变形和轴向荷载。
2.6 耐崩解性试验
2.6.1 耐崩解性试验适用于粘土岩类岩石和风化岩石。
2.6.2 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现场采取保持天然含水量的试样并密封。
(2)试样制成每块质量为40~60g的浑圆状岩块试件,每组试验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10个。
2.6.3 试件描述应包括岩石名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风化程度、胶结物性质等。
2.6.4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烘箱及干燥器。
(2)天平。
(3)耐崩解性试验仪。由动力装置、圆柱形筛筒和水槽组成,其中圆柱形筛筒长100mm、直径140mm、筛孔直径2mm(图2.6.4)。
(4)温度计。
2.6.5 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试件装入耐崩解试验仪的圆柱形筛筒内,在105~110℃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量后,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
(2)将装有试件的圆柱形筛筒放在水槽内,向水槽内注入纯水,使水位在转动轴下约20mm。圆柱形筛筒以20r/min的转速转动10min后,将圆柱形筛筒和残留试件在105~110℃的温度下烘干至恒量后,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
(3)重复本条(2)项的程序,求得第二次循环后的圆柱形筛筒和残留试件质量。根据需要可进行5个循环。
(4)试验过程中,水温应保持在20±2℃范围内。
(5)试验结束后,应对残留试件、水的颜色和水中沉积物进行描述。根据需要,对水中沉积物进行颗粒分析、界限含水量测定和粘土矿物分析。
(6)称量精确至0.1g。
2.6.6 试验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耐崩解性指数:
(2)计算值精确至0.1。
(3)耐崩解性试验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取样位置、试件编号、试件描述、水的温度及试件在试验前后的烘干质量。
2.7 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2.7.1 单轴抗压强度试验适用于能制成规则试件的各类岩石。
2.7.2 试件可用岩心或岩块加工制成。试件在采取、运输和制备过程中,应避免产生裂缝。
2.7.3 试件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圆柱体直径宜为48~54mm。
(2)含水颗粒的岩石,试件的直径应大于岩石最大颗粒尺寸的10倍。
(3)试件高度与直径之比宜为2.0~2.5。
2.7.4 试件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件两端面不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0.05mm。
(2)沿试件高度,直径的误差不得大于0.3mm。
(3)端面应垂直于试件轴线,最大偏差不得大于0.25°。
2.7.5 试件含水状态可根据需要选择天然含水状态、烘干状态、饱和状态或其它含水状态。试件烘干和饱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2.4.5条的规定。
2.7.6 同一含水状态下,每组试验试件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
2.7.7 试件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石名称、颜色、矿物成分、结构、风化程度、胶结物性质等。
(2)加荷方向与岩石试件内层理、节理、裂隙的关系及试件加工中出现的问题。
(3)含水状态及所使用的方法
2.7.8 主要仪器和设备应包括下列各项:
(1)钻石机、锯石机、磨石机、车床等。
(2)测量平台。
(3)材料试验机。
2.7.9 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将试件置于试验机承压板中心,调整球形座,使试件两端面接触均匀。
(2)以每秒0.5~1.0MPa的速度加荷直至破坏。记录破坏荷载及加载过程中出现的现象。
(3)试验结束后,应描述试件的破坏形态。
2.7.10 试验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下列公式计算岩石单轴抗压强度:
(2)计算值取3位有效数字。
(3)单轴抗压强度试验记录应包括工程名称、取样位置、试件编号、试件描述、试件尺寸和破坏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