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4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5.4 固定灭火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7.1 下列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二、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库房、省级以上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图书馆的书库;
三、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贵宾室;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储藏室、贵宾室;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的吊顶上部、贵宾室、器材间、运动员休息室;
四、省级邮政楼的邮袋库;
五、每层面积超过3000 m2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 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
六、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服务员的客房;
8.7.1A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7.1B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8.7.2 下列部位应设水幕设备:
一、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
三、防火幕的上部。
8.7.3 下列部分应设雨淋喷水灭火设备:
三、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四、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五、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电影摄影棚;
8.7.5A 下列部位应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一、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二、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三、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四、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阵列室;
五、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7.2.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4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应按危险级建筑物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 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
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
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库房。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 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7.1.4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 的规定: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 的规定:
7.1.6 货架内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8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
7.1.9 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 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
7.1.11 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0.8m;屋顶坡度<l/3时,不应大于0.6m。
7.1.12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7.1.13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喷头与两侧端墙的距离,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l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7.1.15 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9.1.4 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应保证任意作用面积内的平均喷水强度不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任意4只喷头围合范围内的平均喷水强度,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85%;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和表5.0.5的规定值。
9.1.5 设置货架内喷头的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6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7 当建筑物内同时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确定。
9.1.8 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10.1.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
10.1.3 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2.1 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并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比例设置备用泵。
10.2.3 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 每组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统,每组供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3 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
10.4.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压力开关直接连锁自动启动供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在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立即自动向配水管道供水。
11.0.2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供水泵和开启雨淋阀的控制方式:
1 自动控制;
2 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控;
3 水泵房现场应急操作。
11.0.3 雨淋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阀之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阀的性能确定。
11.0.4 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供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5.5 消防水泵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8.3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5.6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9.1.3 民用建筑内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单独房间,如设有排风系统时,其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9.1.4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9.1.5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9.2.3 房间内有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时,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9.2.4 温度不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如通过可燃构件时,应与可燃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距离,温度超过100℃的采暖管道,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距离或采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9.2.5 甲、乙类的库房高层工业建筑以及影剧院、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的采暖管道和设备,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9.3.1 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门,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9.3.2 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对于空气中含有容易爆炸的铝、镁等粉尘,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如粉尘与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不应采用湿式除尘器。
9.3.3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排风机、除尘器,宜分组布置,并应与其他一般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9.3.5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6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9.3.8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不应暗设,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9.3.9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燃烧或难燃构件之间的填塞物,应用非燃烧的隔热材料。
9.3.10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
9.3.11 防火阀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温、感烟等控制设备一经作用,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并应设有单独支吊架等防止风管变形而影响关闭的措施。
9.3.1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公共建筑的厨房、浴室、厕所的机械或自然垂直排风管道,应设有防止回流设施。
9.3.13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9.3.1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非燃烧体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5.1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5.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五层,当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且各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进风和排风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在管井内。
8.5.3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8.5.5 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8.5.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8.5.7 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粘结剂。
8.5.8 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5.7 电器防火、消防电源与应急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57(2001年局部修订)
10.1.1 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
10.1.2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10.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穿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风管外壁敷设。
10.2.3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10.2.4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
10.2.5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0.2.6 公共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10.2.7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10.2.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10.2.9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10.2.1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章 建筑设备
1 给水和排水设备
1.1 管道布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7.1.2 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7.1.2 档案馆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1997年局部修订)
2.4.2 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7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3.9 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94
6.1.15 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6.2.11 透气管如需穿过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应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
6.2.16 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爆波阀门。
6.4.8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1.2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88(1997年局部修订)
2.2.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2.2.5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2.2.7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2.2.10 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3.3.3 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一、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二、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三、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四、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五、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1.3 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5.2.3 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土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5.2.6 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88(1997年局部修订)
3.2.11 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必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3.3.2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3.9.17 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3.8.6E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3.8.6F 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2 燃气设备
2.1 室内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7.2.1 用户室内燃然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7.2.1的规定。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表7.2.1
燃 气 用 户 最 高 压 力
工业用户及单独的锅炉房 0.4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
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05
7.2.3 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7.2.4 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
(2)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
(3)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
(4)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
7.2.10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1 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
7.2.13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7.2.17 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
(4)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5)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6)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并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并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7.2.18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7.2.19 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
7.2.20 燃气管道严禁引人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
7.2.21 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7.2.24 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
7.2.2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
7.2.28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应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
(3)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
(4)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6)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
(7)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7.2.30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前;
(2)用气设备和燃烧器前;
(3)点火器和测压点前;
(4)放散管前。
7.2.31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lm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2.32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
2.2 瓶装液化石油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6.6.2 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l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 0.5m;
(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6.6.3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
6.6.6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lm3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
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2.3 燃气的计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3.2 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7.3.3 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
(4)安装隔膜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0℃;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
7.3.4 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2.4 居民生活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4.1 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
7.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
7.4.5 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 2)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 2.2m;
(3)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cm; 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m的通道。
7.4.6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
(5)房间净高应大于2.4m;
(6)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4.7 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
(2)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lm的通道;
(3)采暖装置设置在可燃或难燃烧的地板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2.5 公共建筑用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
7.5.1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卧室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
7.5.2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7.5.3 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必须设爆破门;
2.6 燃烧烟气的排除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一93
7.7.1 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
7.7.2 安装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换气次数的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7.7.4 公共建筑用厨房中的燃具上方应设排气扇或吸气罩。
7.7.5 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2)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
(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地方,应设置防爆装置;
(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
7.7.6 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
7.7.7 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1.5m时(水平距离),应高出屋脊0.5m;
(2)当烟囱离屋脊1.5~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可与屋脊等高;
(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大于3.0m时(水平距离),烟囱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
(4)在任何情况下,烟囱应高出屋面 0.5m;
(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
(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保护罩。
7.7.8 用气设备排烟设施的烟道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 1)热负荷 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 3Pa;
(2)热负荷为30kW以上的公共建筑用气设备,烟道抽力不应小于10Pa;
7.7.11 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安全排气罩上部,应有不小于0.25m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
7.7.12 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
7.7.13 有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安全排气罩的用气设备,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闸板上应有直径大于15mm的孔。
7.7.14 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以上。
7.7.15 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
3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备
3.1 一般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表 表6.2.2
用房 温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3.2 采暖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2001年局部修订)
3.3 通风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6.4.1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油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6.4.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3.4 空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6.4.5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4 电气和防雷设备
4.1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
2.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2.2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表2.2.2
敷 设 方 式 最小芯线截面(mm2)
铜 芯 铝 芯
裸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10 10
绝缘导线敷设于绝缘子上: 室 内 L≤2m 室 外 L≤2m 室内外 2>L≤6m 2<L≤16m 16<L≤25m 1.0 1.5 2.5 4 6 2.5 2.5 4 6 10
绝缘导线穿管敷设 1.0 2.5
绝缘导线槽板敷设 绝缘导线线槽敷设 塑料绝缘护套导线扎头直敷 1.0 0.75 1.0 2.5 2.5 2.5
2.2.11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 2. 12 在 TN- C系统中, PEN线严禁接入开关发备。
3.2.1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2X级。
4.2.1 配电线路程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程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4.3.5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4.4.4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4.4.21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o
4.5.6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4.2 变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