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 5
16.1.7.1 两端与建(构)筑物脱开或一端脱开、另一端支承在建(构)筑物上且为滑(滚)动支座的通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当邻接处通廊屋面高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70mm;当高度大于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4、3、2m,防震缝最小宽度宜再加宽20mm。
16.1.7.2 一端落地的通廊,落地端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宜小于50mm;另一端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本条第16.1.7.1款规定宽度的1/2加20mm。
16.1.7.3 通廊中部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的两侧均应设置支承结构,缝宽可按本条第16.1.7.1款规定采用。
16.1.7.4 地下通廊的直线段,宜每隔20m设置防震缝;在地下通廊转折处和变截面处,地下通廊与地上通廊或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均应设置防震缝;地下通廊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50mm。
16.1.7.5 地下通廊与地上通廊间的防震缝,宜在地下通廊底板高出地面不小于500mm处设置。
16.1.7.6 有防水要求的地下通廊,在防震缝处应采用变形能力良好的止水带。
16.2 抗震计算
16.2.1 通廊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6.2.2 符合下列条件的通廊支承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6.2.2.1 7度硬、中硬场地时,钢筋混凝土或钢支承结构。
16.2.2.2 7度及8度硬、中硬场地和9度硬场地时,露天式通廊的钢筋混凝土或钢支承结构。
16.2.3 通廊廊身结构,可不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验算;跨度不大于24mm的廊身结构,可不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抗震验算;但均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6.2.4 钢筋混凝土地下通廊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6.2.5 通廊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单元,可取防震缝间的区段。
16.2.6 通廊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简图(图16.2.6),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6.2.6.1 通廊计算单元中的支承结构,可视为廊身的弹簧支座。
16.2.6.2 廊身落地端和建(构)筑物上的支承端,宜作为铰支端。
16.2.6.3 廊身与建(构)筑物脱开或廊身中间被防震缝分开处,宜作为自由端。
16.2.6.4 计算时的坐标原点,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两端铰支时,取最低端;
(2)一端铰支一端自由时,取铰支端;
(3)两端自由时,取悬臂较短端,悬臂相等时取最低端。
16.2.7 通廊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6.2.7.1 通廊横向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7.2 通廊第i支承结构顶部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7.3 两端简支的通廊,中间有两个支承结构且跨度相近时,可仅取前2个振型;中间有一个支承结构且跨度相近时,可仅取第1、第3两个振型。
16.2.8 通廊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单质点体系计算。
16.2.8.1 通廊纵向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8.2 通廊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6.2.8.3 通廊各支承结构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计算:
16.2.9 通廊跨间承重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可按本规范第5.3.2条规定计算。
16.2.10 通廊结构构件,应按本规范第5.4节规定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16.2.11 通廊端部采用滑(滚)动支座支承于建(构)筑物时,通廊对建(构)筑物的影响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6.2.11.1 通廊在建(构)筑物支承处产生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6.2.11.2 通廊在建(构)筑物支承处产生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仪,可按下式计算:
16.2.12 支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时,可不进行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梁柱节点处的弯矩、框架柱的剪力设计值及其底层柱的弯矩设计值,均可不进行调整。
16.3 构造措施
16.3.1 支承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6.3.1.1 框架梁、柱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2)柱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柱净高与截面高度或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16.3.1.2 梁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截面上部和下部纵向通长钢筋,第一、第二抗震等级不应少于2Φ14,第三、第四抗震等级不应少于2Φ12;
(2)加密区箍筋的配置,可按本规范表6.3.4采用。
16.3.1.3 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对称配筋;
(2)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16.3.1采用;
(3)柱两端的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的长度,6度和7度时不应小于柱截面的长边长度;8度和9度时不应小于柱截面长边长度的1.5倍,且不小于500mm;柱加密区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可按本规范表6.3.10采用。
16.3.1.4 支承结构牛腿(柱肩)的箍筋直径,第一、第二抗震等级时不应小于8mm,第三、第四抗震等级时不应小于6mm;箍筋间距均不应大于100mm。
16.3.2 支承结构采用钢结构时,宜采用带平腹杆和交叉斜腹杆的结构形式;平腹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斜腹杆的长细比,6度和7度时不宜大于250,8度时不宜大于200,9度时不宜大于150;地脚螺栓,在混凝土中的锚固端宜采用锚板形式,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8倍螺栓直径。
16.3.3 支承结构采用砖砌箱形结构时,支承结构顶部应设置一道圈梁,当高度超过4m时,中间尚应设置一道圈梁;砌体的四角应设置构造柱,其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构造柱沿高度每隔500mm,应伸出2Φ6水平钢筋与墙体拉结,水平钢筋伸入砌体长度不应小于1m。
16.3.4 通廊跨间承重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大梁时,宜将大梁上翻;大梁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梁高,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最小直径应按表16.3.4采用;大梁端部预埋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且应加强锚固。跨间承重结构采用桁架时,宜采用下承式结构,其端部应加强连结,并在横向形成闭合框架。
16.3.5 建(构)筑物上支承通廊的横梁和支承结构肩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6.3.5.1 横梁、肩梁与通廊大梁联结处,应设置支座钢垫板,其厚度不宜小于16mm。
16.3.5.2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钢筋混凝土肩梁支承面的预埋件,应设置垂直于通廊纵向的抗剪钢板,抗剪钢板应有加劲板。
16.3.5.3 通廊大梁与肩梁间,宜采用螺栓连接,6度、7度及8度硬、中硬场地时,也可采用焊接。
16.3.5.4 钢筋混凝土横梁的支承结构,6度和7度时不宜采用砖壁柱,8度和9度时不应采用砖壁柱;横梁应按剪扭构件配筋。
16.3.5.5 钢筋混凝土横梁、肩梁,应采用矩形截面;不得在横梁上伸出短柱作为通廊的支座。
16.3.6 通廊廊身采用砖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6.3.6.1 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宜减小窗洞尺寸。
16.3.6.2 砖墙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檐口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16.3.6.3 砖墙应设置构造柱,6度、7度、8度和9度时,构造柱的间距分别不宜大于8、6、5、4m。
16.3.6.4 构造柱的截面和配筋,宜符合本章第16.3.3条的规定;构造柱与檐口圈梁和纵向大梁应有可靠连接。
16.3.6.5 屋面板与檐口圈梁间,底板与纵大梁间,均应可靠连接。
16.3.7 通廊支承在建(构)筑物上时,宜采用滑(滚)动等形式的支座,并应采取防止落梁的措施。
17 管道支架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下列架空管道支架(简称支架):
17.1.1.1 独立式支架:支架与支架之间无水平构件,管道直接敷设于支架上。
17.1.1.2 管廊式支架:支架与支架之间有水平构件,管道敷设于水平构件的横梁和支架上。
17.1.2 支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结构。
17.1.3 固定支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活动支架可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但梁和柱宜整体预制。
17.1.4 较大直径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固定支架宜采用四柱式钢筋混凝土框架。
17.1.5 8度和9度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5.1 活动支架不宜采用半铰支架,宜采用刚性支架。
17.1.5.2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不宜将管道作为管架结构的受力构件。
17.1.5.3 单柱式双向活动支架柱与基础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
17.1.6 钢筋混凝土支架的抗震等级,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可分别按第三、第四抗震等级采用。
17.2 抗震计算
17.2.1 支架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7.2.2 管道沿纵向或横向可滑动的活动支架,在管道滑动的方向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7.2.3 管道支架的计算单元(图17.2.3-1、17.2.3-2)和计算简图,宜按下列规定采用:
17.2.3.1 独立式支架的纵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主要管道补偿器中至中的距离;横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支架相邻两跨中至中的距离。
17.2.3.2 管廊式支架的纵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结构伸缩缝之间的距离;横向计算单元长度,可采用支架相邻两跨中至中的距离。
17.2.3.3 敷设有单层或多层管道的支架结构,可按单质点体系计算。
17.2.4 支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7.2.4.1 永久荷载:
(1)管道(包括内衬、保温层和管道附件)和操作平台,可采用自重标准值的100%;
(2)管道内介质,可采用自重标准值的100%;
(3)支架,可采用自重标准值的25%;
(4)管廊式支架上的水平构件、电缆架和电缆,可采用自重标准值的100%。
17.2.4.2 可变荷载:对冷管道,可采用冰、雪荷载标准值的50%。
17.2.5 支架纵向或横向计算单元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7.2.6 支架纵向计算单元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7.2.7 支架纵向计算单元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
17.2.7.1 固定支架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7.2.7.2 活动支架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17.2.8 支架横向计算单元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17.2.9 8度和9度时,支承大直径管道的长悬臂和跨度大于24m管廊式支架的桁架,应按本规范第5.3.2条规定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17.2.10 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本规范第5.4.1条规定确定,但管道温度作用分项系数采用1.0,其组合值系数单管可采用1.0,多管可采用0.8。
17.2.11 支架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式规定:
S≤R/0.9γRE (17.2.11)
17.3 构造措施
17.3.1 钢筋混凝土支架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有关框架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17.3.2 支架横梁上的外侧管道,应采取防止滑落措施。
17.3.3 半铰支架柱沿管道纵向的构造配筋,每边不应少于2Φ16;柱脚横梁全长和柱根部不少于500mm高度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150mm。
17.3.4 管廊式支架的水平构件之间,应设置水平支撑。
18 浓缩池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半地下式、地面式和架空式混凝土浓缩池(简称浓缩池)。
注:池壁埋深大于壁高一半时,称为半地下式;池壁埋深不大于壁高一半时,称为地面式;半地下式和地面式统称为落地式。池底位于地面以上,框架支承时,称为架空式。
18.1.2 浓缩池宜采用落地式。
18.1.3 浓缩池不应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相差较大的不均匀地基上。
18.1.4 浓缩池如需设置顶盖和围护墙时,顶盖和围护墙宜采用轻型结构,当池的直径较大时且宜采用独立的结构体系。
18.1.5 架空式浓缩池的支承框架柱,宜沿径向单环或多环布置;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
18.1.6 架空式浓缩池的支承框架,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要求,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框架的有关要求;其抗震等级,6度和7度时可按第三抗震等级采用,8度和9度时可按第二抗震等级采用。
18.2 抗震计算
18.2.1 浓缩池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8.2.2 浓缩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8.2.2.1 7度时的地面式浓缩池。
18.2.2.2 7度和8度时的半地下式浓缩池。
18.2.3 浓缩池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验算下列部位:
18.2.3.1 落地式浓缩池的池壁。
18.2.3.2 架空式浓缩池的池壁、支承框架和中心柱。
18.2.4 池壁的地震作用计算,应计入结构等效重力荷载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及动液压力作用,半地下式浓缩池尚应计入动土压力作用。
18.2.5 池壁单位宽度等效重力荷载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和作用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图18.2.5):
18.2.6 池壁单位宽度的动液压力标准值和作用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图18.2.6):
18.2.7 池壁单位宽度的动土压力标准值和作用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图18.2.7):
18.2.8 架空式浓缩池支承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单质点体系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支承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采用等效总重力荷载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与总动液压力标准值之和。等效总重力荷载应采用池壁、池底和设备等自重标准值以及支承结构自重标准值的1/2之和。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和总动液压力标准值的作用点,可分别取在池体和贮液的质心处。
18.2.9 架空式浓缩池支承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中心柱和支承框架的侧移刚度比例进行分配;当支承框架承受的水平地震作用之和小于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30%时,应按30%采用。
18.2.10 浓缩池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8.2.10.1 半地下式浓缩池应计算满池和空池两种工况,地面式和架空式可仅计算满池工况。
18.2.10.2 池壁截面抗震验算时,静液压力的作用效应应参与组合;对于半地下式浓缩池,动土压力作用效应尚应参与组合。
18.2.10.3 作用效应组合时的分项系数,静液压力和主动土压力可采用1.2;动液压力和动土压力可采用1.3。
18.3 构造措施
18.3.1 池壁厚度不宜小于150mm。
18.3.2 池壁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和中心柱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宜符合表18.3.2-1规定。中心柱的箍筋配置,可按表18.3.2-2采用。池壁环向钢筋接头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45倍环向钢筋直径。
18.3.3 池壁顶部和溢流槽底板与池壁的连接处,8度和9度时,均宜分别增设不少于2Φ14和2Φ16环向加强钢筋。
18.3.4 浓缩池底部通廊接缝处,应采用柔性止水带。
池壁和中心柱的最小总配筋率(%) 表18.3.2-1
烈 度 6、7、8 9
池壁钢筋 竖向 0.35 0.50
环向 0.50 0.60
中心柱竖向钢筋 0.40 0.55
中心柱的箍筋配置 表18.3.2-2
烈 度 6、7 8 9
最小直径(mm) 8 10 10
最大间距(mm) 200 200 100
加密区最大间距(mm) 100 100 100
加密区范围 池底以上的1/6柱净高,池底以下的柱全高 全高
19 常压立式圆筒形储罐
19.1 一般规定
19.1.1 本章适用于常压立式钢制圆筒形储罐(简称储罐)。
19.1.2 储罐基础的选型,宜符合下列要求:
19.1.2.1 中软、软场地时,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环墙基础;但6度时,也可选用碎石环墙基础。
19.1.2.2 硬、中硬场地时,宜选用钢筋混凝土外环墙基础。
19.1.3 储罐的钢筋混凝土环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9.1.3.1 环墙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储罐公称容量大于2000时,不宜小于250mm。
19.1.3.2 环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9.1.3.3 环墙的环向钢筋总配筋率不宜小于1%。
19.1.3.4 环墙不应留口,且不宜开洞;如必须开洞时,应采用预埋钢管留洞,且开洞直径不应大于200mm。
19.2 抗震计算
19.2.1 储罐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9.2.2 储罐抗震计算应计入液面晃动、罐壁弹性变形和底板翘离等因素的影响。
19.2.3 储罐一般可只进行罐壁轴向应力的抗震验算。
19.2.4 储罐与储液耦合振动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19.2.5 罐内流体晃动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19.2.6 储罐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9.2.7 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对罐壁底部产生的弯矩,应按下式计算:
19.2.8 水平地震作用下,罐内液面晃动最大波高,应按下式计算:
19.2.9 罐壁底部的最大轴向压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19.2.10 罐壁中的最大轴向压应力,不应超过罐壁的许用临界应力。许用临界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19.2.11 底圈罐壁的最大轴向压应力, ,应符合下式要求:
19.2.12 储罐液面至罐壁顶部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20 球形储罐
20.0.1 本章适用于钢制球形储罐(简称球罐)s。
20.0.2 球罐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20.0.3 球罐基础,宜符合下列要求:
20.0.3.1 基础和支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0.0.3.2 基础埋深不宜小于1.5m。
20.0.3.3 6度及7度硬、中硬场地时,可采用独立墩式基础,其它宜采用环形基础或有地梁连接的墩式基础。
20.0.4 球罐可在通过支柱的一个主轴方向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
20.0.5 球罐在操作状态下的等效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0.0.6 球罐构架的侧移刚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0.0.7 球罐可按单质点体系进行抗震计算,其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20.0.8 球罐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在支撑结构上端产生的总倾覆力矩,应按下式计算:
21 卧式圆筒形储罐
21.0.1 本章适用于设置于地面的卧式钢制圆筒形储罐(简称卧式储罐)。
21.0.2 卧式储罐基座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21.0.3 卧式储罐基座数不宜超过两个,且不应浮放。
21.0.4 卧式储罐结构可按单质点体系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21.0.5 卧式储罐结构的纵向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21.0.6 卧式储罐结构的横向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21.0.7 卧式储罐的纵向或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21.0.8 卧式储罐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21.0.9 纵向和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在每个鞍座处产生的竖向作用效应,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22 高炉系统结构
22.1 一般规定
22.1.1 本章适用于现有结构形式且符合常规设计要求的大、中型高炉系统结构。
注:有效容积大于100m3、小于1000m3的高炉为中型高炉,等于或大于1000m3的高炉为大型高炉。
22.1.2 高炉系统结构包括高炉、热风炉、除尘器、洗涤塔及料车上料的桁架式斜桥等。高炉采用运输机通廊上料时,通廊应符合本规范第16章的要求。
22.1.3 高炉系统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其地震效应折减系数可采用0.35。
22.2 高 炉
22.2.1 8度中软、软场地和9度时,高炉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1 大型高炉宜设置炉体框架;中型高炉不设炉体框架时,宜设置炉缸支柱。
22.2.1.2 高炉设有炉体框架时,炉体框架在炉顶处应与炉体水平连接。
22.2.1.3 大型高炉的导出管宜设置膨胀器。
22.2.2 7度及8度硬、中硬场地时,高炉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22.2.3 高炉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着重验算下列部位:
22.2.3.1 当导出管不设膨胀器时,导出管的根部;当导出管设有膨胀器时,上升管的支座、支座顶面处的上升管截面和支承支座的炉顶平台梁。
22.2.3.2 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的柱、主要横梁、主要支撑及柱脚的连接。
22.2.3.3 炉体框架与炉体顶部的水平连接。
22.2.4 高炉结构可只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宜沿平行和垂直于炉顶吊车梁以及沿下降管三个方向分别进行抗震计算。
22.2.5 高炉结构应按正常生产工况进行抗震计算;必要时,尚应计算大修工况。
22.2.6 高炉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22.2.6.1 高炉结构宜采用空间杆系模型,并宜整体计算高炉、荒煤气管和除尘器的组合体。
22.2.6.2 高炉炉体可简化为多质点的悬臂杆,与炉顶相连的导出管、炉体框架和料斗支架以及与托圈相连的炉缸支柱和炉身支柱等,均可视为通过刚臂与该悬臂杆相连接。
22.2.6.3 计算高炉炉体和荒煤气管的刚度时,可只计其钢壳的刚度,并可不计钢壳上开洞的影响;变截面钢壳的刚度可分段计算,各段刚度可取其上、下截面刚度的平均值。
22.2.6.4 导出管设有膨胀器时,上升管在炉顶平台上的支座可视为弹性固定。
22.2.6.5 通过铰接单片支架或滚动支座支承于高炉上的斜桥或通廊,可不计其与高炉的共同工作,但应按本章第22.2.8条规定计算斜桥或通廊传给高炉的重力荷载。
22.2.6.6 热风主管、热风围管和其它外部管道对高炉的牵连作用可不计,但应按本章第22.2.7条和第22.2.8条规定计算高炉承受的管道重力荷载。
22.2.6.7 对框架刚度和受力状态影响不大的框架次要杆件,计算时可不计。
22.2.6.8 按大修工况进行抗震计算时,应计入炉顶框架被拆除部分杆件后结构计算简图的变化。
注:荒煤气管包括导出管、上升管和下降管。
22.2.7 高炉结构抗震计算时,质点设置和重力荷载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22.2.7.1 高炉炉体在钢壳各转折点和变厚度处宜设置质点。炉顶设备和炉体沿高度分布的各部分重力荷载代表值,宜按下式折算到邻近的质点上:
22.2.7.2 荒煤气管的拐折点处宜设置质点,其中下降管区段宜增设2~4个质点。上升管顶部质点以上的操作平台、梯子、放散管、阀门及检修吊车等重力荷载代表值,均宜按式(22.2.7)折算到上升管的顶部质点上。
22.2.7.3 框架的每个节点处宜设置质点。杆件的变截面处和节点之间有较大集中重力荷载时,宜增设质点。
22.2.8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高炉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22.2.8.1 正常生产工况
(1)钢结构、内衬砌体、冷却设施、填充料、炉内各种物料、设备(包括炉顶吊车)、管道、冷却水等自重,可取其标准值的100%;
(2)正常生产时的平台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可取其标准值的70%;
(3)平台灰荷载的组合值,可取其标准值的50%。
22.2.8.2 大修工况
(1)除炉内物料按大修时的实际情况取用外,其余与正常生产时相同;
(2)大修时的平台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可取其标准值的70%。
22.2.8.3 热风围管与高炉有水平连接时,热风围管重力荷载应按全部作用于水平连接处计算;热风围管与高炉无水平连接时,可取热风围管重力荷载标准值的50%作用于高炉上的吊点处。
22.2.8.4 通过铰接单片支架或滚动支座支承于高炉上的斜桥或通廊传给高炉的重力荷载,平行斜桥方向可取支座承受重力荷载标准值的30%,垂直斜桥方向可取其100%。
22.2.8.5 钢绳拉力(如提升料车或控制平衡杆的钢绳拉力等),可不计。
22.2.8.6 料钟自重及其上炉料荷载,应按作用在炉顶和相应的料斗处计。
22.2.8.7 设有内衬支托时,内衬自重可仍按沿炉壳实际分布计算;炉底的实心内衬砌体自重,可只取其标准值的50%。
22.2.9 高炉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且宜取不少于20个振型。
22.2.10 进行高炉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22.2.10.1 正常生产工况,应计入正常生产的炉内气压、物料和内衬侧压、荒煤气管的温度变形和设备的动力作用效应等。
22.2.10.2 大修工况,应计入吊车最大悬吊重力荷载效应的50%。
22.2.10.3 炉体、荒煤气管、热风围管、斜桥或通廊、料钟、炉顶设备和内衬等各项重力荷载,以及钢绳拉力等产生的作用效应,均应按正常生产或大修时的实际情况计算。
22.2.11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高炉的炉体框架和炉顶框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1.1 炉顶框架和炉身范围内的炉体框架,工艺布置允许时,宜设置支撑系统,且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
22.2.11.2 炉体框架柱,宜采用管形、箱形或对称的十字形截面。
22.2.11.3 与柱子刚接的主要横梁,宜采用箱形截面或宽翼缘工字形截面。
22.2.11.4 炉体框架的底部柱脚,宜与基础固接。
22.2.11.5 框架柱的铰接柱脚,应加强连接,并应有可靠的抗剪措施。
22.2.11.6 由地震作用控制的框架梁、柱,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应力较大区,应避免设置焊接接头。
22.2.12 导出管未设置膨胀器时,导出管和炉顶的封板,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22.2.12.1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导出管根部应设置可靠、耐久的内衬防护,其设置长度可采用导出管全长的1/4~1/3;导出管的钢壳厚度,大、中型高炉分别不宜小于14、10mm;炉顶封板应设置可靠、耐久的内衬防护。
22.2.12.2 8度中软、软场地和9度时,导出管根部和炉顶封板,尚宜设置加劲肋或局部加大钢壳(板)厚度等;上升管的事故支座及其支承梁,宜适当加强。
22.2.13 导出管设置膨胀器时,上升管的支座和支承支座的炉顶平台梁,以及支座与平台梁之间的连接,均应适当加强;支座顶面以上3~5m范围内上升管的钢壳厚度,当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大、中型高炉分别不宜小于14、10mm。
22.2.14 炉体框架(或炉身支柱)与炉体顶部的水平连接,应传力明确、可靠,并应能适应炉体与炉体框架(或炉身支柱)之间的竖向差异变形。
22.2.15 设有炉缸支柱的高炉,投产后炉缸支柱柱顶与托圈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钢板塞紧,并应拧紧连接螺栓。
22.2.16 上升管、炉顶框架、斜桥(或通廊)头部和炉顶装料设备相互之间的水平空隙,宜符合下列要求:
22.2.16.1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硬、中硬场地时,大型高炉不宜小于200mm,中型高炉不宜小于150mm。
22.2.16.2 8度中软、软场地和9度时,大型高炉不宜小于400mm,中型高炉不宜小于300mm。
22.2.16.3 炉顶框架顶部以下部位的水平空隙,可随高度降低而减小。
22.2.17 电梯间通道平台和高炉框架相互之间,宜加强连接。
22.3 热风炉
22.3.1 8度中软、软场地和9度时,外燃式热风炉的燃烧室,宜采用钢筒体到底的筒支承结构型式。
22.3.2 7度及8度硬、中硬场地时的内燃式热风炉和燃烧室为钢筒支承的外燃式热风炉,以及7度硬、中硬场地时燃烧室为钢支架支承的外燃式热风炉,均可不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22.3.3 内燃式热风炉或刚性连通管的外燃式热风炉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22.3.4 风燃式热风炉或刚性连通管外燃式热风炉的蓄热室和燃烧室的底部总水平地震剪力,可按下式计算:
22.3.5 内燃式热风炉或刚性连通管外燃式热风炉的蓄热室和燃烧室,炉体底部的总地震弯矩可按下式计算:
22.3.6 炉壳承担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炉壳与内衬的刚度比例分配确定。
22.3.7 热风炉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着重验算炉壳、炉底与基础或支架顶板的连接和燃烧室的支承结构等;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的规定,并应计入正常生产时的炉内气压和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
22.3.8 燃烧室为钢筒支承的柔性连通管外燃式热风炉,其蓄热室和燃烧室结构的抗震验算,可按内燃式热风炉的规定执行。
22.3.9 燃烧室为支架支承的柔性连通管外燃式热风炉结构,可只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宜采用空间杆系模型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计算,且宜取不少于10个振型。
22.3.10 炉体底部应采取加强措施,如筒壁与底板连接处做成圆弧形状或设置加劲肋,并在炉底现浇耐热钢筋混凝土板等。炉底与基础或支架顶板的连接宜适当加强,烘炉投产后应拧紧炉底连接螺栓。
22.3.11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各主要管道与炉体连接处宜适当加强,如设置加劲肋或局部增大炉壳和管壁厚度等。9度时,热风主管至各炉体的短管上,宜设置膨胀器。
22.3.12 位于中软、软场地或不均匀地基时,每座刚性连通管外燃式热风炉,其蓄热室和燃烧室应设在同一整片式基础上。
22.3.13 外燃式热风炉的燃烧室采用钢支架支承时,支架柱的长细比及截面各肢的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单层钢结构厂房柱的规定,且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柱脚连接应有可靠的抗剪措施。
22.3.14 外燃式热风炉的燃烧室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支承时,框架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对第二抗震等级框架的构造措施要求,且各柱的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均应符合角柱的规定;不直接承受竖向荷载的框架横梁,其截面上、下纵向钢筋应等量配置。
22.4 除尘器、洗涤塔
22.4.1 8度中软、软场地和9度时,除尘器宜采用钢支架。
22.4.2 下列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22.4.2.1 除尘器和洗涤塔的筒体。
22.4.2.2 7度硬、中硬场地时,除尘器支架。
22.4.2.3 7度和8度硬、中硬场地时,洗涤塔支架。
22.4.3 除尘器结构的抗震计算,宜优先采用与高炉、荒煤气管组成的空间杆系模型,且可只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2.4.4 除尘器和洗涤塔,按单质点体系简化计算时,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可按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取值,但除尘器筒体内正常生产时的最大积灰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可取1.0。除尘器和洗涤塔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应作用于筒体的重心处。
22.4.5 除尘器和洗涤塔抗震验算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1条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22.4.5.1 宜计入正常生产时荒煤气管温度变形对除尘器结构的作用效应。
22.4.5.2 洗涤塔宜计入风荷载效应。
22.4.6 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除尘器和洗涤塔应满足下列构造措施要求:
22.4.6.1 筒体在支座处宜设置水平环梁。
22.4.6.2 筒体与支架及支架柱脚与基础的连接应适当加强,并应有可靠的抗剪措施。
22.4.6.3 管道与筒体的连接处,宜采取加强措施,如设置加劲肋或局部增加钢壳厚度等。
22.4.6.4 钢支架主要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22.4.6.5 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支承时,宜在柱顶设置水平环梁。当柱顶无水平环梁时,柱头应配置不少于两层直径为8mm的水平焊接钢筋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柱顶以下不小于800mm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m。支承框架尚应满足本规范第6章对第二抗震等级框架的构造措施要求,且各柱的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均应符合角柱的规定;不直接承受竖向荷载的框架横梁,其截面上、下纵向钢筋应等量配置。
22.5 斜桥
22.5.1 斜桥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9度时,应满足下列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22.5.1.1 斜桥桥身应在上、下支承点处设置横向门形刚架,钢架柱在其平面内和平面外按柱全高计算的长细比分别不宜大于50和100,且刚架梁与柱的线刚度之比不应小于1。
22.5.1.2 斜桥在高炉上的支承型式,应采用铰接单片支架或滚动支座;当采用滚动支座时,应有足够的可滚动范围和防止地震时滚落的措施;7度中软、软场地和8度硬、中硬场地时,单向可滚动范围不宜小于100mm;8度中软、软场地和9度时,单向可滚动范围不宜小于150mm。
22.5.1.3 斜桥的下端支承处与基础的连接,应有可靠的抗剪措施。
22.5.1.4 沿斜桥的桥身应全长设置压轮轨,并应适当加强压轮轨的刚度及其与斜桥主体结构的连接。
23 尾矿坝
23.1 一般规定
23.1.1 本章适用于金属矿的新建尾矿坝及运行中的尾矿坝。
23.1.2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确定。
23.1.3 二级以下尾矿坝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由设防烈度确定;二级及其以上尾矿坝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宜专门研究确定。
23.1.4 6度时,尾矿坝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本章规定的抗震构造和工程措施要求。9度时,除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外,尚应采取经专门研究的抗震构造和工程措施。
23.1.5 坝址应选择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23.1.6 6度和7度时,可采用上游式筑坝工艺;8度和9度时,宜采用中线式或下游式筑坝工艺;经论证可行时,8度也可采用上游式筑坝工艺。
23.1.7 坝体应加强排渗,降低浸润线;沉积滩应有足够的长度。
23.2 抗震计算
23.2.1 尾矿坝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尾矿坝的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和稳定性分析。
23.2.2 三级及以下尾矿坝的饱和坝体和坝基中饱和砂层的液化分析,可采用一维简化动力法计算;一级和二级尾矿坝,应采用二维时程法进行计算分析。
23.2.3 尾矿坝稳定性分析,可按圆弧滑动面的规定计算,但坝体或坝基中存在软弱薄层时,尚应验算沿软弱薄层滑动的可能性。
23.2.4 尾矿坝进行地震稳定性分析时,应按下列地震作用效应与其它荷载效应的两种组合分别计算。
23.2.4.1 组合1:自重作用效应、正常蓄水位的渗透压力、地震作用效应和地震动引起的孔隙水压力。
23.2.4.2 组合2:自重作用效应、设计洪水位的渗透压力、地震作用效应和地震动引起的孔隙水压力。
23.2.5 尾矿坝的地震稳定性最小安全系数值,应符合表23.2.5的规定
23.2.6 尾矿坝的抗震设计,应选取不少于两个填高阶段进行坝体的抗震验算。第一填高阶段,坝顶应选择在初期坝坝顶至最终设计坝高坝顶的中点处;第二填高阶段,坝顶应选择在最终设计坝高处。
23.2.7 运行中的尾矿坝,当发现实际状态与原设计有明显不同时,应对实际状态进行校核性的抗震验算。
23.2.8 坝体和坝基中饱和砂土、粉土单元的液化,可按下式进行判别:
23.2.9 土单元水平面上的静有效正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23.2.10 土单元水平面上的静剪应力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23.2.11 坝体土单元的地震液化应力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23.2.12 坝基土单元的地震液化应力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23.2.13 地震等价作用次数等于10和15,且静应力比等于零时的液化应力比,可根据修正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按本条规定确定。
23.2.13.1 修正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3.2.13.2 地震等价作用次数等于10和15,且静应力比等于零时的液化应力比,可按图23.2.13确定。
23.2.14 土单元水平面上的最大地震剪应力,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23.2.14.1 土柱第i段中心点的最大剪变模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Gm--第i段中心点的最大剪变模量(MPa);
ei--第i段中心点的孔隙比;
σoi--第i段中心点的静有效平均正应力(Pa);
σzi--第i段中心点的静有效正应力(Pa)。
23.2.14.2 计算时,可指定一个初始等价剪应变幅值。
23.2.14.3 根据初始等价剪应变幅值,按图23.2.14-1或图223.2.14-2确定第i段的剪变模量比和阻尼比;土柱的计算剪变模量和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G--土柱的计算剪变模量(MPa);
hi--土柱第i段的计算高度(m);
λGi--土柱第i段的剪变模量比,可按图23.2.14确定;
h--土柱的计算高度(m);
ε--土柱的阻尼比;
εi--土柱第i段的阻尼比,可按图23.2.14确定;
n--土柱分段数。
23.2.14.4 土柱前4个振型的圆频率,可按下式计算
23.2.14.5 土柱顶端前4个振型的最大加速度,可按下式计算:
23.2.14.6 土柱顶端的最大加速度,可按下式计算:
23.2.14.7 第i段中点前4个振型的最大剪应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3.2.14.8 第i段中点的最大剪应变和相应的等价剪应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3.2.14.9 由式(23.2.14-11)确定的等价剪应变可作为新的初始等价剪应变幅值,按本节第23.2.14.3款至第23.2.14.8款的步骤进行迭代计算;当相邻两次计算的土柱顶端最大加速度差值小于10%时,迭代可终止。
23.2.14.10 土柱第i段中点水平面上的最大剪应力,可按下式计算:
23.2.15 尾矿坝考虑地震动引起的孔隙水压力和地震剪应力的稳定性分析,可按条分法计算,其滑动安全系数,可按下式确定:
23.2.16 地震动引起的孔隙水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3.2.17 土条k的等价地震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23.3 构造和工程措施
23.3.1 尾矿坝应满足下列抗震构造和工程措施要求:
23.3.1.1 坝体非冲填部分必须经碾压或其它工程措施处理,应达到中等密度状态。
23.3.1.2 尾矿坝的干滩长度,一级和二级坝不应小于150m,二级以下不宜小于100m。
23.3.1.3 下游坡面浸润线的深度,不应小于6~8m。
23.3.2 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可采取以下有利于地震稳定性的工程措施:
23.3.2.1 控制尾矿坝堆积的上升速度。
23.3.2.2 放缓下游坝坡的坡度。
23.3.2.3 在坝基和坝体内设置排水设施。
23.3.2.4 在坝脚设减压井。
23.3.2.5 在下游坝坡设置排渗井。
23.3.2.6 在下游坝脚加反压体。
23.3.3 三级及其以上的尾矿坝,应设置监测和报警装置。
附录A 框排架结构按平面计算的条件及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系数
A.0.1 框排架结构,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按横向或纵向多质点平面结构计算。
A.0.1.1 7度和8度。
A.0.1.2 结构型式和吊车设置符合附表A中结构简图要求,且结构高度不大于图中规定值。
A.0.1.3 柱距6m。
A.0.1.4 无檩体系屋盖。
A.0.1.5 框排架跨度总和的适用范围:
表A.0.1-1、A.0.1-2 15~27m;
表A.0.1-3、A.0.1-4 38~50m;
表A.0.1-5、A.0.1-6 54~66m;
表A.0.1-7、A.0.1-8 45~57m。
A.0.2 按平面结构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0.2.1 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并应取不少于3个振型。
A.0.2.2 墙体刚度不应计入。
A.0.2.3 自振周期调整系数,横向可取0.8,纵向无纵墙时可取0.9,有纵墙时可取0.8。
A.0.2.4 柱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表A.0.1-1~A.0.1-8中相应的空间效应调整系数;框架梁端的空间效应调整系数,可采用其上下柱的空间效应调整系数的平均值。
附录B 框架节点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
B.1 剪力设计值
B.1.1 框架节点核芯区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B.2 核芯区截面验算宽度
B.2.1 核芯区截面验算宽度,当验算方向的梁截面宽度不小于该侧柱截面宽度的1/2时,可采用该侧柱截面宽度,当小于时可采用下列二者的较小值:
B.2.2 当梁、柱的中线不重合时,核芯区的截面验算宽度可采用上条和下式计算结果的较小值:
B.3 截面抗震验算
B.3.1 节点核芯区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附录C 柱承式方仓有横梁支承结构的侧移刚度
C.0.1 柱承式方仓有横梁的支承结构,侧移刚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C)
附录D 焦炉炉体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
D.0.1 焦炉炉体横向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D.0.2 焦炉炉体纵向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0.3 抵抗墙斜烟道水平梁中线处的位移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D.0.4 抵抗墙炉顶水平梁处的位移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附录E 框架式固定支架的刚度
E.0.1 框架式固定支架的尺寸符合下列规定时,其刚度可按表E确定。
E.0.2 当固定支架采用四柱式时,刚度可采用表E.0.1中规定数值的2倍。
附录F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
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应根据尾矿库容量和尾矿坝坝高,按表F确定。当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与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时,尾矿坝的抗震等级可提高一级。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G.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密,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G.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
参加单位: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冶金部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武汉煤炭设计院、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沈阳煤矿设计院、同济大学、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化工程公司、冶金部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选煤设计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工程技术研究所、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冶金部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清华大学、太原工业大学、贵州工学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冶金部勘察研究总院、冶金部勘察科学技术研究所、机械电子部西安勘察研究院、天津市勘察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勘察院、湖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江苏省地震局、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抚顺石油学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侯忠良、周根寿、江近仁、吴良玖、耿树江、郭玉学、王余庆、王兆飞、马英儒、刘曾武、周善文、王绍华、刘鸿运、肖临善、潘士吉力、文良谟、刘文虎、吴永新、金熹卿、刘大晖、李连槐、张慧娥、曲昭加、胡正顶、徐振贤、张克绪、邬瑞锋、曲乃泗、石兆吉、杨立、张良铎、那向谦、项忠权、许明哲、刘惠珊、张耀明、张维全、刘季、卫明、谢泳玫、陈家厚、绍宗远、熊国举、陈道钲、尹家顺、梁羽、姜涛、刘增海、翁鹿年、金华、张旷成、李世温、乔天民、狄原沆、陈幼田、乔宏洲、杨运安、李斌魁、韦明辉、苇树莲、宋龙伯、王贻逊、袁文伯、丁新潮、陈跃、季吉吉、牛启贞、孙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