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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 3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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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   3

8.2.14 柱承式贮仓的支承结构,梁柱节点处的梁柱端弯矩和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2.6~第6.2.9条的规定;8度、9度时,支承结构可分别按第二、第一抗震等级的框架计算。

8.2.15 采用筒与柱联合支承的贮仓,支筒与支柱的地震剪力,可按刚度比例进行分配,但支柱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5且不应小于支承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

8.2.16 9度时,钢筋混凝土柱承式贮仓的抗震变形验算,可按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计算。

8.2.17 8度和9度时,仓斗与竖壁之间的连接焊缝或螺栓,应按本规范第6.2.15条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8.3 构造措施

8.3.1 柱承式贮仓有横梁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1 横梁与柱的线刚度比,不宜小于0.8;计算柱线刚度时,柱高应取基础顶面至仓底的距离。

8.3.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横梁顶面至仓底的距离与柱全高之比,不宜小于0.3,且不宜大于0.5

8.3.1.3 横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

8.3.2 柱承式贮仓的柱轴压比限值,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柱承式贮仓的柱轴压比  表8.3.2

      6    7    8    9   

轴压比    0.80    0.75    0.65    0.55   

8.3.3 柱承式贮仓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8.3.4 支柱的纵向钢筋,宜采用对称配筋;其最小总配筋率,应符合表8.3.4的规定;8度和9度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支柱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  表8.3.4

单格仓贮料荷载标准值(kN)   <3000 3000-10000   >10000    

      67   8    9    67   8    9    37   8    9   

中柱、边柱  0.6 0.7 0.8 0.7 0.8 0.9 0.8 0.9 1.0

      0.7 0.8 0.9 0.8 0.9 1.0 0.9 1.0 1.1

8.3.5 支柱纵向钢筋的接头,6度和7度时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8度和9度时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柱两端1.5倍柱截面长边高度范围内不宜设置接头,同一截面内接头钢筋的面积不应大于钢筋总面积的50%,相邻接头间距不宜小于500mm

8.3.6 支柱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3.6.1 箍筋加密范围,柱端应取不小于柱净高的1/6且不小于柱截面高度;8度和9度时的角柱,应取柱全高;有刚性地坪时,应取地坪上下各500mm

8.3.6.2 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8.3.6-1采用。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与最小直径(mm)   表8.3.6-1

      最大间距  最小直径 

6  150     6   

7  100     5   

150   8   

8  100     8   

150   10 

9  100     10 

8.3.6.3 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应按表8.3.6-2采用;当采用螺旋箍时,最小体积配箍率可减少1/6,但不应小于0.4%

柱加密区的箍筋最小体积配箍率(%)    表8.3.6-2

      柱轴压比 

0.4 0.40.6   0.6 

67  0.4 0.6 0.8

8  0.6 0.9 1.2

9  0.8 1.2 1.6

8.3.6.4 当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小于4时,箍筋应沿全高加密,其间距不应大于100mm

8.3.6.5 箍筋的肢距,8度和9度时不宜大于200mm,且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

8.3.6.6 非加密区的箍筋配箍量,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且8度和9度时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

8.3.6.7 螺旋箍应焊接封闭。

8.3.7 支承结构横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3.7.1 8度和9度时,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度之比不宜大于0.35,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

8.3.7.2 梁截面上部和下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2Φ148度和9度时且不应少于梁端截面上部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1/4

8.3.7.3 8度和9度时,梁的纵向钢筋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且同一截面内的接头钢筋面积不宜大于钢筋总面积的1/4;梁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不宜有钢筋接头;相邻接头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m

8.3.8 支承结构横梁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3.8.1 梁端1.5倍梁高范围内,箍筋应加密。

8.3.8.2 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8.3.8的规定。

8.3.8.3 8度和9度时,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不宜大于200mm,每排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宜每隔一根用箍筋或拉筋固定。

梁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mm)   8.3.8

      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   最小直径 

6  h/4150  6   

7  h/4100  6   

8  h/4100  8   

9  h/4100  10 

注:h为梁截面高度。

8.3.9 当柱间设置填充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3.9.1 应沿柱全高设置,且宜对称布置。

8.3.9.2 沿墙高每隔500mm,应从柱中伸出2Φ6拉筋与墙体拉结,拉筋伸入墙内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1/4700mm;当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当墙高大于4m时,在墙高中部宜设置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8.3.10 筒承式圆筒仓的支承筒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0.1 筒壁的厚度,6度和7度时不宜小于180mm8度和9度时不宜小于200mm

8.3.10.2 筒壁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竖向或环向钢筋的总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4%;内外层钢筋间应设置拉筋,其直径不宜小于6mm,其间距6度和7度时不宜大于700mm8度和9度时不宜大于500mm

8.3.10.3 筒壁孔洞宜对称均匀布置,每个孔洞的圆心角不应大于70°,同一水平截面内开洞的圆心角之和不应大于140°。

8.3.10.4 洞口边长不大于1.0m时,洞口每边的附加钢筋不应少于2Φ18,且不应小于洞口切断钢筋截面面积的60%,洞口四角的斜向钢筋均不应少于2Φ18

8.3.10.5 洞口边长大于1m时,洞口四周应设置加强框;加强框的每边配筋量,不应小于洞口切断钢筋截面面积的60%

8.3.11 钢结构贮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1.1 8度和9度时,纵向柱间支撑开间的钢柱基础顶面,宜设置与支撑平面相垂直的抗剪钢板。

8.3.11.2 地脚螺栓宜采用有刚性锚板或锚梁的双帽螺栓,埋置长度不宜小于15倍螺栓直径。

8.3.12 砖贮仓,应满足下列要求:

8.3.12.1 仓体和支承筒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圈梁的间距,仓体不宜大于2m,支承筒不宜大于3m,且应在仓顶和仓底各设一道圈梁;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5m

8.3.12.2 圈梁的截面宽度应与墙厚相同,高度不应小于180mm,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8.3.12.3 构造柱的截面尺寸不宜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柱上、下端部箍筋宜加密;沿柱高每隔500mm应有不少于2Φ6钢筋与墙体拉结。

8.3.12.4 仓体和支承筒的洞口周边,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加强框。

8.3.13 砖混结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3.1 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

8.3.13.2 应设置圈梁和构造柱;圈梁间距不宜大于3m,且应在墙顶设置一道圈梁;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m

8.3.13.3 仓上建筑局部有突出屋面的结构时,该部分的仓上建筑区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9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表9.1.1所列最大高度范围内的钢筋混凝土井塔;钢结构井塔可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钢筋混凝土井塔最大高度(m)   表9.1.1

结构类型     烈  度 

6  7    8    9   

框架型    80  50  40  -   

() 不限    100     80  60 

注:井塔高度系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

9.1.2 井塔基础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9.1.2.1 硬场地时,可采用单独基础或条形基础;整体性较好的岩石地基,宜优先采用锚桩基础。

9.1.2.2 中硬场地时,宜采用条形基础、箱基或筏基。

9.1.2.3 中软或软场地、岩溶土洞发育区以及地基中有液化土层时,宜采用桩基或固接于井筒上的井颈基础。

注:井颈基础系指倒方台、倒圆台及倒圆锥壳体等基础型式。

9.1.3 井塔宜优先采用箱()型结构;8度和8度以下时,也可采用框架结构。

9.1.4 井塔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框架结构应采用矩形平面,其长宽比不宜大于1.5

9.1.4.2 ()型结构应采用矩形、圆形或正多边形平面,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0

9.1.5 井塔提升机层需采用悬挑结构时,悬挑长度不宜超过表9.1.5的限值,并宜对称布置;9度时,不宜采用悬挑结构。

最大悬挑长度(m)     表9.1.5 6

      6    7    8   

悬挑长度     5.0 4.0 3.5

9.1.6 ()型井塔塔身的窗洞,应匀称且上下对齐布置;并宜采取措施减小门窗洞口尺寸。

9.1.7 井塔与贴建的建()筑物之间宜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可按表9.1.7采用,且不宜小于70mm

井塔防震缝宽度      9.1.7

      6    7    8    9   

      h/250  h/200  h/150  h/100 

注:h为贴建建()筑物的高度。

9.2 抗震计算

9.2.1 井塔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9.2.2 7度硬、中硬场地且塔高不大于50m时,箱()型井塔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9.2.3 井塔应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8度和9度时,尚应按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9.2.4 井塔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塔身质点可设于楼层处;各质点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楼层的楼面荷载及其上、下相邻层塔身自重标准值的1/2

9.2.5 井塔的计算高度,可采用基础顶面至檐口的高度;当基础顶面埋深不大于3.5m时,可按实际深度计算;当基础顶面埋深大于3.5m时,可按3.5m计算。

9.2.6 计算地震作用时的可变荷载组合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9.2.6.1 楼面活荷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可采用其标准值的100%;按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时,可采用其标准值的50%

9.2.6.2 箕斗及其装载自重、罐笼自重,可不计。

9.2.6.3 矿仓贮料荷载,可采用满仓贮料荷载标准值的80%

9.2.6.4 吊车可采用其自重标准值的100%,悬吊物重可不计。

9.2.6.5 雪荷载可采用其标准值的50%

9.2.7 高度不超过70m的钢筋混凝土井塔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9.2.8 位于中软、软场地上的井塔,按刚性地基模型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结构与地基相互作用的影响:

9.2.8.1 塔身与井筒分离的井塔,当采用箱基或筏基、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且塔身计算高度在2065m范围之内时, 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乘以相互作用系数,按表9.2.8采用。

相互作用系数    表9.2.8

基础型式     基础埋深(m)  相互作用系数    

箱基、筏基、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3.0    0.8

<3.0  0.9

其它基础型式   不限    1.0

9.2.8.2 塔身固接于井筒上的井塔,软场地时,其相互作用系数可采用1.4,中软场地时可采用1.0

9.2.9 9 度中软、软场地上的井塔,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当地基条件复杂时,尚宜按结构、基础和地基的相互作用进行计算。

9.2.10 井塔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强度验算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可按下式计算:

9.2.11 井塔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0.85

9.3 构造措施

9.3.1 ()型井塔塔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1 塔壁厚度不应小于200mm;相邻层塔壁厚度之差不得超过较小壁厚的1/3

9.3.1.2 塔壁洞口宜布置在塔壁中间部位,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3塔壁宽度,洞口边距塔壁边的距离不宜小于2m

9.3.1.3 当塔壁洞口宽度大于4m或大于1/3塔壁宽度时,洞口两侧应设置贯通全层的加强肋;加强肋中竖向钢筋两端伸入楼板(基础)中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竖向钢筋直径。

9.3.1.4 塔壁应采用双层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横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横向钢筋宜配置于竖向钢筋的外侧;双层钢筋之间的拉筋,间距不宜大于500mm(梅花形布置),直径不应小于6mm;塔壁竖向和横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25%

9.3.1.5 塔壁各墙肢按抗震计算所确定的竖向受力钢筋,宜配置在截面两端宽度不大于2倍壁厚的范围内。

9.3.1.6 矩形平面井塔的塔壁内侧转角,宜采用八字角,角宽可取150300mm,并宜设置贴角筋;贴角筋的直径和间距可与塔壁横向钢筋相同。

9.3.1.7 塔壁门窗洞边的竖向和横向钢筋,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Φ14;洞口转角处的斜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2,且伸过洞口边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斜向钢筋直径。

9.3.2 井颈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9.3.2.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9.3.2.2 基础受压区的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间距不宜大于250mm;环向受拉钢筋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9.3.2.3 地下井筒的竖向钢筋,必须与井颈基础的竖向钢筋焊接,同一截面处的钢筋接头数不应超过钢筋总根数的50%,且相邻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0m

9.3.3 框架型井塔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

10 钢筋混凝土井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四柱和六柱单绳缠绕式钢筋混凝土井架。四柱式井架的高度不宜超过20m,六柱式井架不宜超过25m

注:井架高度系指井颈顶面至天轮平台顶面的高度。

10.1.2 井架应按本规范表6.1.2中的框架结构划分抗震等级,但不应低于第三抗震等级。

10.1.3 钢筋混凝土井架与贴建的建(构)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mm)    表10.1.3

提升类型     烈  度 

6  7    8    9   

罐笼提升     70  70  80  110    

箕斗提升     80  90  100     140    

10.1.4 天轮梁的支承横梁,宜采用桁架式结构。

10.1.5 六柱式井架的斜架基础埋深,不宜小于2m

10.2 抗震计算

10.2.1 钢筋混凝土井架,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0.2.2 四柱式井架的纵向框架,7度和8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六柱式井架的纵向框架,7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均应符合抗震措施要求。

10.2.3 井架应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3.1 四柱式井架可简化为平面结构,并应按本规范第5.2.1条规定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其质点一般可设于井架横梁轴线标高处或平台处。

10.2.3.2 四柱式井架按底部剪力法计算时,其横向框架应按剪切型结构计算,纵向桁架应按弯曲型, 结构计算;天轮起重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放大系数3,但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

10.2.3.3 六柱式井架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计入扭转影响,宜采用多质点空间杆系模型,且宜取不少于3个振型。

注:井架的纵向系指提升方向,横向系指垂直于提升方向。

10.2.4 计算地震作用时,井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0.2.4.1 结构、天轮及其它设备、扶梯、钢罐道等,应取自重标准值的100%

10.2.4.2 平台可变荷载组合值:

(1)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应取其标准值的100%

(2)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时,可取其标准值的50%

10.2.4.3 箕斗、罐笼及物料和拉紧重锤的重力荷载可不计。

10.2.5 钢筋混凝土井架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0.2.5.1 四柱式井架

10.2.5.2 六柱式井架

10.2.6 井架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可按本规范第9.2.10条的规定计算,但敞开式井架可不计风荷载。

10.2.7 第一、第二抗震等级的井架,其底层柱两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

10.2.8 井架梁、柱端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规定。

10.2.9 第一、第二抗震等级的钢筋混凝土井架,节点核芯区应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抗震验算。

10.2.10 9度时,四柱式井架横向框架的底层和六柱式井架的框架第一、第二层,应按本规范第5.5节框排架结构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0.3 构造措施

10.3.1 9度时,斜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0.3.2 钢筋混凝土井架柱的节间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宜大于4

10.3.3 除天轮大梁及其支承横梁外,井架横梁的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10.3.4 井架柱的最小截面尺寸,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井架柱最小截面尺寸(mm)   表10.3.4

结构型式     截面尺寸(纵向×横向)  

四柱式    400×600  

四柱式    立架柱     400×400  

斜架柱    500×350  

10.3.5 井架柱的纵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3%

10.3.6 井架柱和梁的钢筋配置和构造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有关框架结构的规定,但底层柱的箍筋加密区长度,应取柱的全高。

10.3.7 井架底层的横向框架梁,宜加梁腋,腋高不宜小于梁高的1/4,坡度可采用1:3

10.3.8 四柱式井架,在纵向平面内的柱轴线宜按3%坡度沿高度向内倾斜。

10.3.9 井架柱的纵向钢筋,必须与基础(或井颈)有可靠的锚固,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0倍纵向钢筋直径。

10.3.10 8度、9度时,六柱式井架的斜架基础,自基础顶面以下沿锥面四周应配置竖向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长度不应小于1.5m,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11 斜撑式钢井架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单斜撑单绳提升钢井架和单斜撑多绳落地提升钢井架(简称斜撑式钢井架)

11.1.2 斜撑式钢井架与贴建建()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1.1.2.1 罐笼井井架与高度不大于12m的井口房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可按表11.1.2-1采用;井口房高度大于12m时,防震缝宽度宜增大。

11.1.2.2 箕斗井井架与高度不大于30m的井楼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可按表11.1.2-2采用;井楼高度大于30m时,防震缝宽度宜增大。

罐笼井井架防震级最小宽度(mm)  表11.1.2-1

      单绳提升  多绳提升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67  70  80  130     60 

8  100     120     210     80 

9  160     200     370     120    

注:纵向为平行于提升平面;横向为垂直于提升平面。

箕斗井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mm)   表11.1.2-2

烈度  单绳提升  多绳提升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67  130     150     160     120    

8  190     230     250     170    

9  310     390     430     270    

11.1.2.3 当采用混合提升时,应按箕斗井井架采用防震宽度。

11.2 抗震计算

11.2.1 斜撑式钢井架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A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1.2.2 7度时,斜撑式钢井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1.2.3 斜撑式钢井架应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11.2.4 斜撑式钢井架的抗震计算,宜采用多质点空间杆系模型。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对于单绳提升斜撑式钢井架,应取不少于3个振型;对于多绳提升斜撑式钢井架,应取不少于5个振型。8度软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11.2.5 采用简化法进行抗震计算时,单绳提升斜撑式单横膈钢井架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Tx0.0188h             (11.2.5-1)

Ty0.0111h             (11.2.5-2)

式中 Tx--横向基本自振周期(s)

Ty--纵向基本自振周期(s)

h--井架立架计算高度(m),可采用基础顶面至天轮平台面的距离。

注:公式中已计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

11.2.6 8度软场地和9度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并应与水平地震作用效应进行不利组合;计算斜撑底板与基础顶面间的摩擦力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向上的不利情况。

11.2.7 井架的竖向地震作用,应按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确定;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2.5

11.2.8 斜撑式钢井架的阻尼比可采用0.02,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5条规定确定。

11.2.9 计算地震作用时,斜撑式钢井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10.2.4条的规定取值。

11.2.10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可按本规范第9.2.10条的规定计算。

11.3 构造措施

11.3.1 斜撑式钢井架的构件连接,应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连接。

11.3.2 斜撑式钢井架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2.1 节点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

11.3.2.2 立架框口节点,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11.3.2.3 9度时,立架立柱和斜撑主弦杆的板材最大宽厚比,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板材最大宽厚比  表11.3.2

      约束条件和位置

一侧自由     两侧均约束(上柱)     两侧均约束(下柱)    

Q235(3号钢)     12  70  55 

16Mn16Mng   10  58  46 

11.3.3 外露式斜撑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3.1 地脚螺栓应采用有刚性锚极(或锚梁)的双帽螺栓。

11.3.3.2 地脚螺栓中心至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8倍螺栓直径。

11.3.3.3 当底板与基础顶面间的摩擦力小于地震剪力时,应增设抗剪措施。

11.3.4 9度时,斜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顶部二次浇灌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11.3.5 8度和9度时,斜撑基础顶面以下沿锥面四周应配置竖向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长度不宜小于1.5m,其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在基础顶面应配置不少于两层的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12 双曲线冷却塔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简称冷却塔)。

12.1.2 冷却塔应按本规范第5.1.5条抗震计算水准B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12.2

12.2.1 冷却塔塔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措施要求:

12.2.1.1 7度硬、中硬、中软场地或8度硬、中硬场地,且淋水面积小于4000㎡。

12.2.1.2 7度硬、中硬场地或8度硬场地,且淋水面积为40009000㎡和基本风压大于0.35kN/㎡。

12.2.2 8度、9度时,宜选择硬、中硬场地建塔;7度、8度时,天然地基静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180kPa、土层平均剪变模量不小于45MPa的中软场地,可不进行地基处理。

12.2.3 中硬、中软场地时,塔筒基础宜采用环板型基础或倒T型基础;硬场地时,可采用独立基础。

12.2.4 塔筒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应按下式确定:

12.2.5 塔筒的地震作用采用有限元法计算时,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8度且淋水面积大于9000㎡及9度且淋水面积大于7000㎡的塔筒,宜同时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12.2.6 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淋水面积小于4000㎡的塔筒,宜取不少于3个振型;淋水面积为40009000㎡的塔筒,宜取不少于5个振型;淋水面积大于9000㎡的塔筒,宜取不少于7个振型。

12.2.7 塔筒的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律师事务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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