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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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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4

 

建设部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

【实施时间】1992-08-03【发布单位】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已愈来愈被人们所关心。因此,规划、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有关设备的生产和科研等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切实把好质量关,使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在近期内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住宅小区(含厂矿企业的居住生活区)必须按照城市或区域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必须严格贯彻《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小区中的建筑、给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要同时规划,平面图与竖向图要同期完成。住宅小区的规划要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可后方可交付实施。 

二、住宅工程的单体设计要选择经优化的方案;广泛征集用户意见组织评议。要鼓励设计人员在小区规划、住宅套型、结构体系,内部功能,空间利用、节能节地等设计方面努力创新。要重视改善和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当前要切实解决厨房、卫生间排烟、排气不畅,各种管线布置不合理等突出的设计问题,克服因设计欠周而造成的质量通病。 

三、住宅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保证其性能、规格、品种、色泽等符合设计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材料、设备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应由承建单位按设计要求统一采购,并对其质量全面负责。采购方应优先选用经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材料、设备。凡是需要进厂复验的必须进行复验。当前,要重点抓好建筑五金,水暖配件质量的检验和控制。

在住宅工程中推广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并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认可。对质量不稳定或技术、工艺不配套的材料,应禁止使用。 

四、建设及开发单位要全面考虑住宅工程投资的综合效益,单方造价要适度,要改变只顾降低建设中的一次性投资,而不顾维修费用及投资的综合效益的倾向。要实行按质量论价。 

五、住宅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充分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建筑材料等条件基本具备时方可开工。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施工。住宅小区工程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单体工程)。工程装饰、装修前,要做样板工程或样板间,然后按认可的样板组织施工及验收。 

六、住宅开发单位应对整个住宅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及开发单位在发包住宅工程施工任务时,一个单体工程必须有一个施工企业来总包,并对该工程质量负责。住宅工程的建筑、采暖、卫生设备、煤气、电气与电梯工程均要同步施工。住宅小区的建筑物与室外工程也要同期完成。 

七、对住宅工程当前存在的渗漏(屋面、墙面、厨房、卫生间)、空鼓开裂(水泥砂浆地面和抹面)、不密闭(门窗)、堵塞(下水道及烟道)、脱落(内外装饰面层)、污染(铝合金门窗、油漆)、倒坡积水(阳台及卫生间)等质量通病,各地区应统筹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批分期解决。 

八、住宅使用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电梯的安装和使用保养,严格按建设部门颁发的建〔1992〕144号文《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执行。 

九、住宅(小区)工程竣工后,有关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验。电气安装与避雷装置等有关使用安全的项目要通过检测,确认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上水管道要打压、下水道要进行通球检验。同时必须做到窗明、地净、墙洁、电通、水通、场地清。成片综合开发的小区还必须做到道路通、绿化等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

住宅小区工程经全面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以分清责任。 

十、住宅工程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至少回访用户2次以上,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返修。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加强住宅(小区)的使用管理。使用单位(房管部门)要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应向每个住户提供"住房须知",向住户宣传正确使用和保护住房设施的基本知识。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室外装饰,以免影响房屋安全及市容景观。要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以保证正常使用。 

十二、本规定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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