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4
第8.6.7条 由柱脚锚栓固定的外露式柱脚承受轴力和弯矩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板尺寸应根据基础混凝土的抗压强度设计值确定;
二、当底板压应力出现负值时,应由锚栓来承受拉力。当锚栓直径大于60mm时,可按钢筋混凝土压弯构件中计算钢筋的方法确定锚栓直径;
三、锚栓和支承托座应连接牢固,后者应能承受锚栓的拉力;
四、锚栓和内力应由其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传递。当埋设深度受到限制时,锚栓应固定在锚板或锚梁上;
五、柱脚底板的水平反力,由底板和基础混凝土间的摩擦力传递,摩擦系数可取0.4。当水平反力超过摩擦力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加强:
1.底板下部焊接抗剪键;
2.柱脚外包钢筋混凝土。
第七节 支撑连接
第8.7.1条 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抗震设防的结构中,支撑节点连接的最大承载力应满足本规程式(8.1.3-3)的要求;
二、除偏心支撑外,支撑的重心线应通过梁与柱轴线的交点,当受条件限制有不大于支撑杆件宽度的偏心时,节点设计应计入偏心造成的附加弯矩的影响;
三、柱和梁在与支撑翼缘的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加劲肋应按承受支撑轴心力对柱或梁的水平或竖向分力计算。支撑翼缘与箱形柱连接时,在柱壁板的相应位置应设置隔板(图8.7.2);
四、在抗震设防的结构中,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在构造上两端应刚接。当采用焊接组合截面时,其翼缘和腹板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连接。
第8.7.2条 当支撑翼缘朝向框架平面外,且采用支托式连接时(图8.7.2a、b),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7倍;当支撑腹板位于框架平面内时(图8.7.2c、d),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9倍。
第8.7.3条 偏心支撑与耗能梁段相交时,支撑轴线与梁轴线的交点,不得位于耗能梁段外(图8.7.3-1和图8.7.3-2)。
第8.7.4条 偏心支撑的剪切屈服型耗能梁段与柱翼缘连接时(图8.7.3-1),梁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梁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焊缝强度应满足本规程式(8.1.3-2)的要求。耗能梁段不宜与工字形柱腹板连接。
第8.7.5条 耗能梁段腹板加劲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图8.7.3):
一、耗能梁段与支撑连接的一端,应在支撑两侧设置加劲肋。 当耗能梁段的净长a<2.6Mp/Vp时,应在距两端bf的位置两侧设置加劲肋。加劲肋在腹板两侧的总宽度不应小于bf-2tw,其厚度不应小于0.75tw或10mm;
二、当耗能梁段的净长a<2.2Mp/Vp,或a≥2.2Mp/Vp,但其截面弯矩达Mpc时的剪力大于0.47fh0tw时,还应设置中间加劲肋。
当其净长a≤1.6Mp/Vp时,中间加劲肋间距不得大于38tw-h0/5;
当其净长a≥2.6Mp/Vp时,中间加劲肋间距不得大于56tw-h0/5;
当其净长a介于两者之间时,中间加劲肋间距应采用线性插值。
三、高度不超过600mm的耗能梁段,可仅在单侧设置加劲肋。等于或大于600mm时,应两侧设置加劲肋。一侧加劲肋的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8.7.6条 耗能梁段加劲肋应在三边与梁用角焊缝连接。其与腹板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Astf,与翼缘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Astf/4。此处,Ast=bsttst,bst为加劲肋的宽度,tst为加劲肋的厚度。
第8.7.7条 耗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水平侧向支撑,其轴力设计值至少应为0.015fbftf,bf、tf分别为其翼缘的宽度和厚度。与耗能梁段同跨的框架梁上下翼缘,也应设置水平侧向支撑,其间距不应大于13bf,其轴力设计值至少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5.1.6条规定的值。梁在侧向支承点间的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9.3.2条的规定。
第九章 幕墙与钢框架的连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9.1.1条 本章适用于幕墙与钢框架主体结构的连接和施工。
第9.1.2条 幕墙构件应按国家现行建筑产品标准《建筑幕墙》(JG3035)、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进行承载力设计并作必要的刚度验算。
第9.1.3条 在地震作用或风荷载作用下,应防止幕墙构件相互碰撞和脱落。
第9.1.4条 在抗震设防的建筑中,采用混凝土幕墙时,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分离缝宽度,宜取30mm,幕墙构件相互之间的纵向及横向分离缝宽度宜取25mm。分离缝应采用压缩性良好的弹性密封材料密封。
第二节 连接节点的设计和构造
第9.2.1条 幕墙构件与钢框架的连接节点,宜设可微调的承重节点、固定节点和可动节点等三类节点,并应根据幕墙构件可能出现的相对于钢框架的变位形式,确定节点的连接方法及构造。
第9.2.2条 节点连接铁件和紧固件均应采用延性好的材料制作,其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第二章的规定采用。
第9.2.3条 连接节点应承受单块幕墙的自重、风荷载、温度变化等引起的作用及施工临时荷载,在地震区尚应承受幕墙本身的地震作用。
第9.2.4条 作用于幕墙构件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第9.2.5条 当幕墙构件上下端均与钢框架连接时,作用于幕墙构件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位于屋顶突出小塔屋上的幕墙构件,其地震作用标准值尚应乘以动力增大系数3,但此地震作用不向下传递。
第9.2.6条 幕墙构件的温度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幕墙构件的温度作用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二、当FTk为负数时表示温度应力为零。
三、幕墙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和线膨胀系数,可按表9.2.6的规定采用:
第9.2.7条 幕墙构件的连接钢件和紧固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作用组合的效应:
荷载组合可按本规程表5.4.2的规定进行,但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地震作用应分别与其他荷载组合,不考虑它们同时施加。温度作用在各组合中均应考虑。
第9.2.8条 在抗震设防的建筑中,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均应按地震作用组合计算螺栓、连接角钢和焊缝的承载力。受力螺栓、销钉、铆钉每处不得少于2个,并应乘以不小于2.5的增大系数。
第9.2.9条 幕墙构件节点的紧固件和连接件同时受拉剪作用时,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第9.2.10条 幕墙构件节点紧固件及连接件的最小构造尺寸,应符合表9.2.10的规定。焊缝及螺栓的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八章的规定。
第9.2.11条 可动节点应设置大孔径连接钢件、长孔径钢垫板及滑移垫片(图9.2.11)。
第9.2.12条 当可动节点以横向滑动方式吸收层间变位时,连接钢件上横向长圆孔的长向孔径应按下式计算:
第9.2.13条 可动节点以旋转方式承受层间位移时,连接钢件上竖向长圆孔的长向孔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9.2.14条 可动节点中长圆孔的连接钢件,不得与幕墙构件上的钢件焊接,但可与钢框架焊接或用螺栓固定。
第9.2.15条 可动节点的滑移垫片,应选用耐磨、高强、耐老化、韧性好、摩擦系数小的薄片,其垫片厚度宜为1mm。
第三节 施工要点
第9.3.1条 施工中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等的规定,保证预埋件位置正确,有足够的牢固度,并对其进行妥善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敲打、碰撞。不得将受损的预埋件、未经检验的和检验不合格的幕墙构件装到钢框架上。
第9.3.2条 紧固可动节点长圆孔内的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搬手控制螺栓的预拉力。不得对此种螺栓进行焊接固定,但需采取防止螺栓松动的措施。
第9.3.3条 可动节点内不得使用翘曲不平或破损的滑移垫片。各节点的连接钢件及紧固件的材料和精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有扭、翘、弯曲等现象。
第9.3.4条 幕墙构件及节点螺栓安装的尺寸容许误差,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第9.3.5条 幕墙构件与钢结构连接的钢件和预埋件,均应预先进行表面防锈处理。幕墙固定后其节点尚应按本规程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的要求,对节点采取防锈和防火措施。可动节点的防锈和防火措施不得削弱节点随动变位的功能。
第9.3.6条 幕墙构件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9.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幕墙构件在钢框架上的临时固定点不得少于4处;
二、基本风速超过10m/s时,不应进行吊装作业。
第十章 制作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0.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制作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
施工详图应由原设计工程师批准,或由合同文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批准。当需要修改时,制作单位应向原设计单位申报,经同意和签署文件后修改才能生效。
第10.1.2条 钢结构制作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详图的要求以及制作厂的条件,编制制作工艺。制作工艺书应包括:施工中所依据的标准,制作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成品的质量保证和为保证成品达到规定的要求而制订的措施,生产场地的布置、采用的加工、焊接设备和工艺装备,焊工和检查人员的资质证明,各类检查项目表格和生产进度计算表。
制作工艺书应作为技术文件经发包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10.1.3条 钢结构制作单位应在必要时对构造复杂的构件进行工艺性试验。
第10.1.4条 高层钢建筑结构制作、安装、验收及土建施工用的量具,应按同一标准进行鉴定,并应具有相同的精度等级。
第10.1.5条 连接复杂的钢构件,应根据合同要求在制作单位进行预拼装。
第二节 材料
第10.2.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具有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以及本规程第二章的规定。
第10.2.2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采用的各种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和涂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钢结构高强度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钢结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3633)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用于栓钉焊的栓钉,其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
二、焊接材料应集中管理,建立专用仓库,库内要干燥,通风良好。
三、螺栓应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存放。高强度螺栓的入库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要求进行,严禁使用锈蚀、沾污、受潮、碰伤和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四、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存放在专门的仓库内,不得使用过期、变质、结块失效的涂料。
第三节 放样、号料和切割
第10.3.1条 放样和号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需要放样的工件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详图放出足尺节点大样;
二、放样和号料应预留收缩量(包括现场焊接收缩量)及切割、铣端等需要的加工余量,高层钢框架柱尚应预留弹性压缩量。
第10.3.2条 高层钢框架柱的弹性压缩量,应按结构自重(包括钢结构、楼板、幕墙等的重量和经常作用的活荷载产生的柱轴力计算。相邻柱的弹性压缩量相差不超过5mm时,可采用相同的压缩量。
柱压缩量应由设计者提出,由制作厂和设计者协商确定。
第10.3.3条 号料和切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受力构件和需要弯曲的构件,在号料时应按工艺规定的方向取料,弯曲件的外侧不应有冲样点和伤痕缺陷;
二、号料应有利于切割和保证零件质量;
三、宽翼缘型钢等的下料,宜采用锯切。
第四节 矫正和边缘加工
第10.4.1条 矫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矫正可采用机械或有限度的加热(线状加热或点加热),不得采用损伤材料组织结构的方法;
二、进行加热矫正时,应确保最高加热温度及冷却方法不损坏钢材材质。
第10.4.2条 边缘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需边缘加工的零件,宜采用精密切割来代替机械加工;
二、焊接坡口加工宜采用自动切割、半自动切割、坡口机、刨边等方法进行;
三、坡口加工时,应用样板控制坡口角度和各部分尺寸;
四、边缘加工的精度,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第五节 组装
第10.5.1条 钢结构构件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装应按制作工艺规定的顺序进行;
二、组装前应对零部件进行严格检查,填写实测记录,制作必要的工装。
第10.5.2条 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5.2的规定。
第六节 焊接
第10.6.1条 从事钢结构各种焊接工作的焊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0.6.2条 在钢结构中首次采用的钢种、焊接材料、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及工艺方法,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评定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焊接工作,必须在焊接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应根据工艺评定合格的试验结果和数据,编制焊接工艺文件。
焊接工作应严格按照所编工艺文件中规定的焊接方法、工艺参数、施焊顺序等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的规定。
第10.6.4条 低氢型焊条在使用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烘焙后的焊条应放入恒温箱备用,恒温温度控制在80~100℃。
烘焙合格的焊条外露在空气中超过4h的应重新烘焙。焊条的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第10.6.5条 焊剂在使用前必须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焊丝必须除净锈蚀、油污及其他污物。
第10.6.6条 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99.5%(体积法),其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重量法)。若使用瓶装气体,瓶内气体压力低于1MPa时应停止使用。
第10.6.7条 当采用气体保护焊时,焊接区域的风速应加以限制。风速在1m/s以上时,应设置挡风装置,对焊接现场进行防护。
第10.6.8条 焊接开始前,应复查组装质量、定位焊质量和焊接部位的清理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应修正合格后方准施焊。
第10.6.9条 对接接头、T型接头和要求全熔透的角部焊缝,应在焊缝两端配置引弧板和引出板,其材质应与焊件相同或通过试验选用。手工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60mm,埋弧自动焊引板长度不应小于150mm,引焊到引板上的焊缝长度不得小于引板长度的2/3。
第10.6.10条 引弧应在焊道处进行,严禁在焊道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
第10.6.11条 焊接时应根据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钢材材质和厚度,选择相应的预热温度,对焊件进行预热。无特殊要求时,可按表10.6.11选取预热温度。
凡需预热的构件,焊前应在焊道两侧各100mm范围内均匀进行预热,预热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道50mm处进行。
当工作地点的环境温度为0℃以下时,焊接件的预热温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10.6.12条 板厚超过30mm,且有淬硬倾向和约束度较大的低合金结构钢的焊接,必要时可进行后热处理。后热处理的温度和时间可按表10.6.12选取。
后热处理应于焊后立即进行。后热的加热范围为焊缝两侧各100mm,温度的测量应在距焊缝中心线50mm处进行。焊缝后热达到规定温度后,按规定时间保温,然后使焊件缓慢冷却至常温。
第10.6.13条 要求全熔透的两面焊焊缝,正面焊完成后在焊背面之前,应认真清除焊缝根部的熔渣、焊瘤和未焊透部分,直至露出正面焊缝金属时方可进行背面的焊接。
第10.6.14条 30mm以上厚板的焊接,为防止在厚度方向出现层状撕裂,宜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易发生层状撕裂部位的接头设计成约束度小、能减小层状撕裂的构造形式,如图10.6.14所示。
二、焊接前,对母材焊道中心线两侧各2倍板厚加30mm的区域内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母材中不得有裂纹、夹层及分层等缺陷存在。
三、严格控制焊接顺序,尽可能减小垂直于板面方面的约束。
四、根据母材的Ceq(碳当量)和Pcm(焊接裂纹敏感性系数)值选择正确的预热温度和必要的后热处理。
五、采用低氢型焊条施焊,必要时可采用超低氢型焊条。在满足设计强度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屈服强度较低的焊条。
第10.6.1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箱型柱内横隔板的焊接,可采用熔咀电渣焊或电渣焊设备进行焊接。箱形结构封闭后,通过预留孔用两台焊机同时进行电渣焊,如图10.6.15所示。施焊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施焊现场的相对湿度等于或大于90%时,应停止焊接;
二、熔咀孔内不得受潮、生锈或有污物;
三、应保证稳定的网路电压;
四、电渣焊施焊前必须做工艺试验,确定焊接工艺参数和施焊方法;
五、焊接衬板的下料、加工及装配应严格控制质量和精度,使其与横隔板和翼缘板紧密贴合;当装配缝隙大于1mm时,应采取措施进行修整和补救;
六、同一横隔板两侧的电渣焊应同时施焊,并一次焊接成型;
七、当翼缘板较薄时,翼缘板外部的焊接部位应安装水冷却装置;
八、焊道两端应按要求设置引弧和引出套筒;
九、熔咀应保持在焊道的中心位置;
十、焊接起动及焊接过程中,应逐渐少量加入焊剂;
十一、焊接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调整电压;
十二、焊接过程应保持焊件的赤热状态。
第10.6.16条 栓钉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焊接前应将构件焊接面上的水、锈、油等有害杂质清除干净,并按规定烘焙瓷环;
二、栓钉焊电源应与其他电源分开,工作区应远离磁场或采取措施避免磁场对焊接的影响;
三、施焊构件应水平放置。
第10.6.17条 栓钉焊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一、目测检查栓钉焊接部位的外观,四周的熔化金属以形成一均匀小圈而无缺陷为合格。
二、焊接后,自钉头表面算起的栓钉高度L的允许偏差为±2mm,栓钉偏离竖直方向的倾斜角度θ≤5°(图10.6.17)。
三、目测检查合格后,对栓钉进行冲力弯曲试验,弯曲角度为15°。 在焊接面上不得有任何缺陷。
栓钉焊的冲力弯曲试验采取抽样检查。取样率为每100个栓钉取一个,或每根柱或每根梁取一个。试验可用手锤进行,试验时应使拉力作用在熔化金属最少的一侧。当达到规定弯曲角度时,焊接面上无任何缺陷为合格。抽样栓钉不合格时,应再取两个栓钉进行试验,只要其中一个仍不符合要求,则余下的全部栓钉都应进行试验。
四、经冲力弯曲试验合格的栓钉可在弯曲状态下使用,不合格的栓钉应更换,并经弯曲试验检验。
第10.6.18条 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焊缝冷却后进行。由低合金结构钢焊接而成的大型梁柱构件以及厚板焊接件,应在完成焊接工作24h后,对焊缝及热影响区是否存在裂缝进行复查。
一、焊缝表面应均匀、平滑,无折皱、间断和未满焊,并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严禁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针状气孔和熔合性飞溅等缺陷;
二、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当发现有裂纹疑点时,可用磁粉探伤或着色渗透探伤进行复查。
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焊缝质量的外观检查可按表10.6.18的规定执行。
第10.6.19条 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全熔透的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二、超声波探伤检查应在焊缝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焊缝表面不规则及有关部位不清洁的程度,应不妨碍探伤的进行和缺陷的辨认,不满足上述要求时事前应对需探伤的焊缝区域进行铲磨和修整。
三、全熔透焊缝的超声波探伤检查数量,应由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情况确定:受拉焊缝应100%检查;受压焊缝可抽查50%,当发现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应全部进行超声波检查。
四、超声波探伤检查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文件无规定时,超声波探伤的检查等级按《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检验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89标准中规定的B级要求执行,受拉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检查等级中的Ⅰ级,受压焊缝的评定等级为B检查等级中的Ⅱ级
五、超声波检查应做详细记录,并写出检查报告。
第10.6.20条 经检查发现的焊缝不合格部位,必须进行返修。
一、当焊缝有裂纹、未焊透和超标准的夹渣、气孔时,必须将缺陷清除后重焊。清除可用碳弧气刨或气割进行。
二、焊缝出现裂纹时,应由焊接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出措施后方可返修。当裂纹界限清楚时,应从裂纹两端加长50mm处开始,沿裂纹全长进行清除后再焊接。
三、对焊缝上出现的间断、凹坑、尺寸不足、弧坑、咬边等缺陷,应予补焊。补焊焊条直径不宜大于4mm。
四、修补后的焊缝应用砂轮进行修磨,并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
五、低合金结构钢焊缝,在同一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经过2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应会同设计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节 制孔
第10.7.1条 制孔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宜采用下列制孔方法:
1.使用多轴立式钻床或数控机床等制孔;
2.同类孔径较多时,采用模板制孔;
3.小批量生产的孔,采用样板划线制孔;
4.精度要求较高时,整体构件采用成品制孔。
二、制孔过程中,孔壁应保持与构件表面垂直。
三、孔周围的毛剌、飞边,应用砂轮等清除。
第10.7.2条 高强度螺栓孔的精度应为H15级,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7.2的规定。
第10.7.3条 孔在零件、部件上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成孔后任意两孔间距离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7.3的规定。
第10.7.4条 孔的分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节点中,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连接孔划为一组;
二、在接头处,通用接头半个拼接板上的孔为一组,阶梯接头两接头之间的孔为一组;
三、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连接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以上两款中所指的孔;
四、受弯构件翼缘上每1.0m长度内的孔为一组。
第八节 摩擦面的加工
第10.8.1条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对构件摩擦面进行加工处理。处理后的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8.2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加工,可采用喷砂、抛丸和砂轮打磨等方法。
注:砂轮打磨方向应与构件受力方向垂直,且打磨范围不得小于螺栓直径的4倍。
第10.8.3条 经处理的摩擦面应采取防油污和损伤的保护措施。
第10.8.4条 制作厂应在钢结构制作的同时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写明试验方法和结果。
第10.8.5条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要求或设计文件的规定,制作材质和处理方法相同的复验抗滑移系数用的试件,并与构件同时移交。
第九节 端部加工
第10.9.1条 构件的端部加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构件的端部加工应在矫正合格后进行;
二、应根据构件的形式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铣平端面与轴线垂直;
三、端部铣平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9.1的规定。
第十节 防锈、涂层、编号及发运
第10.10.1条 钢结构的除锈和涂底工作,应在质量检查部门对制作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第10.10.2条 除锈质量分为两级,并应符合表10.10.2的规定。
第10.10.3条 钢结构的防锈涂料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应配套使用。
第10.10.4条 对规定的工厂内涂漆的表面,要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彻底清除浮锈和浮物。
第10.10.5条 涂层完毕后,应在构件明显部位印制构件编号。编号应与施工图的构件编号一致,重大构件还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和定位标记。
第10.10.6条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和构件的外形尺寸、发运数量及运输情况,编制包装工艺。应采取措施防止构件变形。
第10.10.7条 钢结构的包装和发运,应按吊装顺序配套进行。
第10.10.8条 钢结构成品发运时,必需与订货单位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节 构件验收
第10.11.1条 构件制作完毕后,检查部门应按施工详图的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成品的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偏差应符合表10.11.1-1和10.11.1-2的规定。
第10.11.2条 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分别提交产品质量证明及下列技术文件:
一、钢结构加工图纸;
二、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三、所用钢材、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及必要的实验报告;
四、高强度螺栓抗滑移系数的实测报告;
五 、焊接的无损检验记录;
六、发运构件的清单。
以上材料同时应作为制作单位技术文件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第十一章 安装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1.1.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编制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11.1.2条 电焊工应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参加高层建筑钢结构安装的焊接工作。
第11.1.3条 安装用的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栓钉和涂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5117)、《低合金钢焊条》(GB5118)、《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GB/T14958)、《钢结构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头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GB/T1228~1231)、《钢结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3632~3633)、《圆柱头焊钉》(GB10433)及其他标准。
第11.1.4条 安装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验,保证合格。
第11.1.5条 安装的主要工艺,如测量校正,厚钢板焊接,栓钉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加工等,应在施工前进行工艺试验,并应在试验结论的基础上制定各项操作工艺。
第11.1.6条 安装前,应对构件的外形尺寸、螺栓孔直径及位置、连接件位置及角度、焊缝、栓钉焊、高强度螺栓接头摩擦面加工质量、栓件表面的油漆等进行全面检查,在符合设计文件或有关标准的要求后,方能进行安装工作。
第11.1.7条 安装使用的钢尺,应符合本规程第10.1.4条的要求。
第11.1.8条 安装工作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方面现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