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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4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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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4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 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 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一91

5.3.1 大、中型博物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92

6.0.8 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及国际客运站的行包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26-95

8.2.3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的软席候车室、贵宾候车室、售票票据库、行包库及配电室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相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当综合型站房的非站房部分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与旅客站房分别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6.0.3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 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1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5.3.1

耐火等级  层 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人 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 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 级  二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两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5.3.4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5  体育馆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小于两个。

5.3.6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 ,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5.3.6A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的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 Ⅳ类汽车库。

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3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4 图书馆内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4.2.3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88

7.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7.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7.2.2 汽车客运站内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8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 5. 3. 8减少 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 2.00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5.3.8

名 称  房间至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耐 火 等 级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5  -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 校  35  30  -  22  20  -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5.3.10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总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0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0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2500 ≤1200

一、二级  三 级 

门 和 走 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0.65 0.75  0.85 1.00 

楼 梯  0.75 1.00

注: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3.11 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各自宽度,均应按不小于表5.3.11的规定计算。

疏 散 宽 度 指 标 表5.3.11

观众厅座位数(个)                                              耐火等级     宽度指标 (m/百人) 疏散部位 3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一、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门 和 走 道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0.43 0.50  0.37 0.43  0.32 0.37 

楼 梯  0.50 0.43 0.37

注:表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指标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出来的疏散总宽度。

5.3.12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首层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宽度指标 (m/百人) 表5.3.12

层     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一、二层 三 层 ≥ 四 层   0.65 0.75 1.00  0.75 1.00 1.25  1.00 - -

注:1.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3.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 计算。

5.3.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m,紧靠门口 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安 全 疏 散 距 离 表6.1.5

高 层 建 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 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 他  40  20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6.1.9

高 层 建 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 道 净 宽 

单 面 布 房  双 面 布 房 

医 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 他  1.20 1.30 1.40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于计算。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2 电影院建筑计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所取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座、楼座观众人数各按满座计算;

7.2.3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座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人

7.2.4 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双扇外开门;

二、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三、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和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四、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闩。

突出物及悬挂物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3.6.3 托儿所、幼儿园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3.6.3

房 间 名 称  房 间 布 置 

双 面 布 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 活 用 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

4.0.4 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度(m) 表4.0.4

部 分  部分双面布房     单 面 布 房 

群众活动部分     2.10 1.80

学习辅导部分     1.80 1.50

专业工作部分     1.50 1.20

4.0.7 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2.2 商店建筑的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6 殡仪馆内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

4.3 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局部修订)

5.3.7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和超过五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烟楼梯间前室和封闭楼梯间的内墙上,除在同层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房间门窗;

二、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

注:电梯不能作为疏散用楼梯。

7.4.7 医院的病房楼、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甲、乙类生产房间除外),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10.2.8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法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表6.2.9

高 层 建 筑  医 院 病 房 楼  居 住 建 筑  其 他 建 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1.30 1.10 1.2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一2000

6.0.7 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38-99

6.4.3 图书馆内书库、非书资料库的疏散楼梯,应设计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4.0.5 文化馆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的门均不得设置门槛。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9-88

4.0.4 综合医院建筑内的楼梯、电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三、每层电梯间应设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2.7 电影院内的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40m;

二、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2.1 博物馆内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6.4.1 中小学建筑中的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

8.1.5 铁路旅客车站内旅客用楼梯及安全疏散通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口及每跑楼梯净宽度,应根据人流计算,并不得小于1.6m。

2安全疏散口通路净宽度不得小于3m。

4.4 消防电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大于4500m2 时,应设3台。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 灭 火 设 施

5.l 一 般 规 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1.3 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m;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5.2 室外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

8.2.2 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一、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表 表8.2.2-1

名 称  基地面积 (ha)     附近居住区人数 (万次)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     备 注     

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  

二、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8.2.2-2

耐火等级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一、二级  10  15  15  20  25  30 

三 级  10  15  20  25  30  - 

四 级  10  15  20  25  -  -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三、一个单位内有泡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以及其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将上述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 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 50%,但采用的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8.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三、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四、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8.3.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排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高 层 建 筑 类 别  建筑 高度 (m)    消火栓用 水量(L/s)  每根竖 管最小流 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流 量 (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10  5   

>50     15  20  10  5   

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20      20  10  5   

>50         20          30          15          5 

1.高级旅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4.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5.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8.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30  30  15  5   

>50             30            40            15            5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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