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3
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
9.1 一般规定
9.1.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适用于处理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已自重固结的素填土等地基。对淤泥质土应按地区经验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9.1.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应选择承载力相对较高的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
9.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设计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9.2 设计
9.2.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可只在基础范围内布置,桩径宜取350~600mm。
9.2.2 桩距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复合地基承载力、土性、施工工艺等确定,宜取3~5倍桩径。
9.2.3 桩顶和基础之间应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宜取150~300mm,当桩径大或桩距大时褥垫层厚度宜取高值。
9.2.4 褥垫层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或碎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30mm。
9.2.5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下式估算:
9.2.6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单桩载荷试验时,应将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
2 当无单桩载荷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式估算:
9.2.7 桩体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满足下式要求:
9.2.8 地基处理后的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合土层的分层与天然地基相同,各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等于该层天然地基压缩模量的ζ倍,ζ值可按下式确定:
9.2.9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应大于复合土层的厚度,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中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的有关规定。
9.3 施工
9.3.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的施工,应根据现场条件选用下列施工工艺:
1 长螺旋钻孔灌注成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粉土、素填土、中等密实以上的砂土;
2 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灌注成桩,适用于粘性土、粉土、砂土,以及对噪声或泥浆污染要求严格的场地;
3 振动沉管灌注成桩,适用于粉土、粘性土及素填土地基。
9.3.2 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灌注成桩施工和振动沉管灌注成桩施工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进行配合比试验,施工时按配合比配制混合料。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成桩施工的坍落度宜为160~200mm,振动沉管灌注成桩施工的坍落度宜为30~50mm,振动沉管灌注成桩后桩顶浮浆厚度不宜超过200mm;
2 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合料成桩施工在钻至设计深度后,应准确掌握提拔钻杆时间,混合料泵送量应与拔管速度相配合,遇到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层,不得停泵待料;沉管灌注成桩施工拔管速度应按匀速控制,拔管速度应控制在1.2~1.5m/min左右,如遇淤泥或淤泥质土,拔管速度应适当放慢;
3 施工桩顶标高宜高出设计桩顶标高不少于0.5m;
4 成桩过程中,抽样做混合料试块,每台机械一天应做一组(3块)试块(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标准养护,测定其立方体抗压强度。
9.3.3 冬期施工时混合料人孔温度不得低于5℃,对桩头和桩间土应采取保温措施。
9.3.4 清土和截桩时,不得造成桩顶标高以下桩身断裂和扰动桩间土。
9.3.5 褥垫层铺设宜采用静力压实法,当基础底面下桩间土的含水量较小时,也可采用动力夯实法,夯填度(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不得大于0.9。
9.3.6 施工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对满堂布桩基础,桩位偏差不应大于0.4倍桩径;对条形基础,桩位偏差不应大于0.25倍桩径,对单排布桩桩位偏差不应大于60mm。
9.4 质量检验
9.4.1 施工质量检验主要应检查施工记录、混合料坍落度、桩数、桩位偏差、褥垫层厚度、夯填度和桩体试块抗压强度等。
9.4.2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检验应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荷载条件时,并宜在施工结束28d后进行。试验数量宜为总桩数的0.5%~1%,且每个单体工程的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9.4.4 应抽取不少于总桩数的10%的桩进行低应变动力试验,检测桩身完整性。
10 夯实水泥土桩法
10.1 一般规定
10.1.1 夯实水泥土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素填土、杂填土、粘性土等地基。处理深度不宜超过10m。
10.1.2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土层的厚度和组成、土的含水量、有机质含量和地下水的腐蚀性等。
10.1.3 夯实水泥土桩设计前必须进行配比试验,针对现场地基土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水泥品种,为设计提供各种配比的强度参数。夯实水泥土桩体强度宜取28d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
10.2 设计
10.2.1 夯实水泥土桩处理地基的深度,应根据土质情况、工程要求和成孔设备等因素确定。当采用洛阳铲成孔工艺时,深度不宜超过6m。
10.2.2 夯实水泥土桩可只在基础范围内布置。桩孔直径宜为300~600mm,可根据设计及所选用的成孔方法确定。桩距宜为2~4倍桩径。
10.2.3 桩长的确定:当相对硬层的埋藏深度不大时,应按相对硬层埋藏深度确定;当相对硬层埋藏深度较大时,应按建筑物地基的变形允许值确定。
10.2.4 在桩顶面应铺设100~300mm厚的褥垫层,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或碎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
10.2.5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本规范公式(9.2.5)估算,公式中Ra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可按本规范第9.2.6条规定确定;β为桩间土的承载力折减系数,可取0.9~1.0;fsk为处理后桩间土承载力特征值(kPa),可取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10.2.6 桩孔内夯填的混合料配合比应按工程要求、土料性质及采用的水泥品种,由配合比试验确定,并应满足本规范公式(9.2.7)要求。
10.2.7 地基处理后的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深度必须大于复合土层的深度。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可按本规范第9.2.8条确定。
10.3 施工
10.3.1 夯实水泥土桩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成孔工艺。挤土成孔可选用沉管、冲击等方法;非挤土成孔可选用洛阳铲、螺旋钻等方法。
10.3.2 夯填桩孔时,宜选用机械夯实。分段夯填时,夯锤的落距和填料厚度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混合料的压实系数λc不应小于0.93。
10.3.3 土料中有机质含量不得超过5%,不得含有冻土或膨胀土,使用时应过10~20mm筛,混合料含水量应满足土料的最优含水量ωop,其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土料与水泥应拌和均匀,水泥用量不得少于按配比试验确定的重量。
垫层材料应级配良好,不含植物残体、垃圾等杂质。垫层铺设时应压(夯)密实,夯填度不得大于0.9。采用的施工方法应严禁使基底土层扰动。
10.3.4 成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孔中心偏差不应超过桩径设计值的1/4,对条形基础不应超过桩径设计值的1/6;
2 桩孔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5%;
3 桩孔直径不得小于设计桩径;
4 桩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10.3.5 向孔内填料前孔底必须夯实。桩顶夯填高度应大于设计桩顶标高200~300mm,垫层施工时应将多余桩体凿除,桩顶面应水平。
10.3.6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测成孔及回填夯实的质量,并作好施工记录。如发现地基土质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查明情况,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10.3.7 雨期或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雨、防冻措施,防止土料和水泥受雨水淋湿或冻结。
10.4 质量检验
10.4.1 施工过程中,对夯实水泥土桩的成桩质量,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
对一般工程,可检查桩的干密度和施工记录。干密度的检验方法可在24h内采用取土样测定或采用轻型动力触探击数N10与现场试验确定的干密度进行对比,以判断桩身质量。
10.4.2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3 夯实水泥土桩地基检验数量应为总桩数的0.5%~1%,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11 水泥土搅拌法
11.1 一般规定
11.1.1 水泥土搅拌法分为深层搅拌法(以下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以下简称干法)。水泥土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粉土、饱和黄土、素填土、粘性土以及无流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砂土等地基。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0%(黄土含水量小于25%)、大于70%或地下水的pH值小于4时不宜采用干法。冬期施工时,应注意负温对处理效果的影响。
11.1.2 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1.3 水泥土搅拌法形成的水泥土加固体,可作为竖向承载的复合地基;基坑工程围护挡墙、被动区加固、防渗帷幕;大体积水泥稳定土等。加固体形状可分为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等。
11.1.4 确定处理方案前应搜集拟处理区域内详尽的岩土工程资料。尤其是填土层的厚度和组成;软土层的分布范围、分层情况;地下水位及pH值;土的含水量、塑性指数和有机质含量等。
11.1.5 设计前应进行拟处理土的室内配比试验。针对现场拟处理的最弱层软土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化剂、外掺剂及其掺量,为设计提供各种龄期、各种配比的强度参数。
对竖向承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90d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对承受水平荷载的水泥土强度宜取28d龄期试块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平均值。
11.2 设计
11.2.1 固化剂宜选用强度等级为32.5级及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除块状加固时可用被加固湿土质量的7%~12%外,其余宜为12%~20%。湿法的水泥浆水灰比可选用0.45~0.55。外掺剂可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条件选用具有早强、缓凝、减水以及节省水泥等作用的材料,但应避免污染环境。
11.2.2 水泥土搅拌法的设计,主要是确定搅拌桩的置换率和长度。竖向承载搅拌桩的长度应根据上部结构对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确定,并宜穿透软弱土层到达承载力相对较高的土层;为提高抗滑稳定性而设置的搅拌桩,其桩长应超过危险滑弧以下2m。
湿法的加固深度不宜大于20m;干法不宜大于15m。水泥土搅拌桩的桩径不应小于500mm。
11.2.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荷载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本规范公式(9.2.5)估算,公式中九为桩间土承载力特征值(kPa),可取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β为桩间土承载力折减系数。当桩端土未经修正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桩周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的平均值时,可取0.1~0.4,差值大时取低值;当桩端土未经修正的承载力特征值小于或等于桩周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的平均值时,可取0.5~0.9,差值大时或设置褥垫层时均取高值。
11.2.4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式(11.2.4-1)估算。并应同时满足式(11.2.4-2)的要求,应使由桩身材料强度确定的单桩承载力大于(或等于)由桩周土和桩端土的抗力所提供的单桩承载力:
11.2.5 竖向承载搅拌桩复合地基应在基础和桩之间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可取200~300mm。其材料可选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20mm。
11.2.6 竖向承载搅拌桩复合地基中的桩长超过10m时,可采用变掺量设计。在全桩水泥总掺量不变的前提下,桩身上部三分之一桩长范围内可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及搅拌次数;桩身下部三分之一桩长范围内可适当减少水泥掺量;
11.2.7 竖向承载搅拌桩的平面布置可根据上部结构特点及对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的要求,采用柱状、壁状、格栅状或块状等加固型式。桩可只在基础平面范围内布置,独立基础下的桩数不宜少于3根。柱状加固可采用正方形、等边三角形等布桩型式。
11.2.8 当搅拌桩处理范围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11.2.9 竖向承载搅拌桩复合地基的变形包括搅拌桩复合土层的平均压缩变形s1与桩端下未加固土层的压缩变形s2:
1 搅拌桩复合土层的压缩变形s1可按下式计算:
2 桩端以下未加固土层的压缩变形s2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11.3 施工
11.3.1 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以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障碍物。遇有明浜、池塘及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回填粘性土料并予以压实,不得回填杂填土或生活垃圾。
11.3.2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2根。当桩周为成层土时,应对相对软弱土层增加搅拌次数或增加水泥掺量。
11.3.3 搅拌头翼片的枚数、宽度、与搅拌轴的垂直夹角、搅拌头的回转数、提升速度应相互匹配,以确保加固深度范围内土体的任何一点均能经过20次以上的搅拌。
11.3.4 竖向承载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300~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搅拌桩顶端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用人工挖除。
11.3.5 施工中应保持搅拌桩机底盘的水平和导向架的竖直,搅拌桩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桩位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成桩直径和桩长不得小于设计值。
11.3.6 水泥土搅拌法施工步骤由于湿法和干法的施工设备不同而略有差异。其主要步骤应为:
1 搅拌机械就位、调平;
2 预搅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3 边喷浆(粉)、边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
4 重复搅拌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5 根据设计要求,喷浆(粉)或仅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
6 关闭搅拌机械;
在预(复)搅下沉时,也可采用喷浆(粉)的施工工艺,但必须确保全桩长上下至少再重复搅拌一次。
(Ⅰ)湿法
11.3.7 施工前应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和起吊设备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根据设计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
11.3.8 所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必须连续。拌制水泥浆液的罐数、水泥和外掺剂用量以及泵送浆液的时间等应有专人记录;喷浆量及搅拌深度必须采用经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监测仪器进行自动记录。
11.3.9 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记录。
11.3.10 当水泥浆液到达出浆口后,应喷浆搅拌30s,在水泥浆与桩端土充分搅拌后,再开始提升搅拌头。
11.3.11 搅拌机预搅下沉时不宜冲水,当遇到硬土层下沉太慢时,方可适量冲水,但应考虑冲水对桩身强度的影响。
11.3.12 施工时如因故停浆,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若停机超过三小时,宜先拆卸输浆管路,并妥加清洗。
11.3.13 壁状加固时,相邻桩的施工时间间隔不宜超过24h。如间隔时间太长,与相邻桩无法搭接时,应采取局部补桩或注浆等补强措施。
(Ⅱ)干法
11.3.14 喷粉施工前应仔细检查搅拌机械、供粉泵、送气(粉)管路、接头和阀门的密封性、可靠性。送气(粉)管路的长度不宜大于60m。
11.3.15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3.16 搅拌头每旋转一周,其提升高度不得超过16mm。
11.3.17 搅拌头的直径应定期复核检查,其磨耗量不得大于1Omm。
11.3.18 当搅拌头到达设计桩底以上1.5m时,应即开启喷粉机提前进行喷粉作业。当搅拌头提升至地面下500mm时,喷粉机应停止喷粉。
11.3.19 成桩过程中因故停止喷粉,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灰面以下1m处,待恢复喷粉时再喷粉搅拌提升。
11.3.20 需在地基土天然含水量小于30%土层中喷粉成桩时,应采用地面注水搅拌工艺。
11.4 质量检验
11.4.1 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控制应贯穿在施工的全过程,并应坚持全程的施工监理。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施工记录和计量记录,并对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对每根桩进行质量评定。检查重点是:水泥用量、桩长、搅拌头转数和提升速度、复搅次数和复搅深度、停浆处理方法等。
11.4.2 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以下方法:
1 成桩7d后,采用浅部开挖桩头(深度宜超过停浆(灰)面下0.5m),目测检查搅拌的均匀性,量测成桩直径。检查量为总桩数的5%。
2 成桩后3d内,可用轻型动力触探(N10)检查每米桩身的均匀性。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
11.4.3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1.4.4 载荷试验必须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荷载条件时,并宜在成桩28d后进行。检验数量为桩总数的0.5%~1%,且每项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
经触探和载荷试验检验后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应在成桩28d后,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作抗压强度检验,检验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0.5%,且不少于3根。
11.4.5 对相邻桩搭接要求严格的工程,应在成桩15d后,选取数根桩进行开挖,检查搭接情况。
11.4.6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桩位、桩数与桩顶质量,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有效补强措施。
12 高压喷射注浆法
12.1 一般规定
12.1.1 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流塑、软塑或可塑粘性土、粉土、砂土、黄土、素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
当土中含有较多的大粒径块石、大量植物根茎或有较高的有机质时,以及地下水流速过大和已涌水的工程,应根据现场试验结果确定其适用性。
12.1.2 高压喷射注浆法可用于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地基加固,深基坑、地铁等工程的土层加固或防水。
12.1.3 高压喷射注浆法分旋喷、定喷和摆喷三种类别。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条件,可分别采用单管法、双管法和三管法。加固形状可分为柱状、壁状、条状和块状。
12.1.4 对既有建筑物在制定高压喷射注浆方案时应搜集有关的历史和现状资料、邻近建筑物和地下埋设物等资料。
12.1.5 高压喷射注浆方案确定后,应结合工程情况进行现场试验、试验性施工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施工参数及工艺。
12.2 设计
12.2.1 高压喷射注浆形成的加固体强度和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当无现场试验资料时,亦可参照相似土质条件的工程经验。
12.2.2 竖向承载旋喷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本规范公式(9.2.5)估算,公式中β为桩间土承载力折减系数,可根据试验或类似土质条件工程经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或经验时,可取0~0.5,承载力较低时取低值。
12.2.3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通过现场单桩载荷试验确定。也可按式(12.2.3-1)和(12.2.3-2)估算,取其中较小值:
12.2.4 当旋喷桩处理范围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12.2.5 竖向承载旋喷桩复合地基宜在基础和桩顶之间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可取200~300mm,其材料可选用中砂、粗砂、级配砂石等,最大粒径不宜大于30mm。
12.2.6 竖向承载旋喷桩的平面布置可根据上部结构和基础特点确定。独立基础下的桩数一般不应少于4根。
12.2.7 桩长范围内复合土层以及下卧层地基变形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汁规范》GB 50007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
12.2.8 高压喷射注浆法用于深基坑、地铁等工程形成连续体时,相邻桩搭接不宜小于300m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12.3 施工
12.3.1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环境和地下埋设物的位置等情况,复核高压喷射注浆的设计孔位。
12.3.2 高压喷射注浆的施工参数应根据土质条件、加固要求通过试验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并在施工中严格加以控制。单管法及双管法的高压水泥浆和三管法高压水的压力应大于20MPa。
12.3.3 高压喷射注浆的主要材料为水泥,对于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宜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级及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根据需要可加入适量的外加剂及掺合料。外加剂和掺合料的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12.3.4 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按工程要求确定,可取0.8~1.5,常用1.0。
12.3.5 高压喷射注浆的施工工序为机具就位、贯人喷射管、喷射注浆、拔管和冲洗等。
12.3.6 喷射孔与高压注浆泵的距离不宜大于50m。钻孔的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50mm。实际孔位、孔深和每个钻孔内的地下障碍物、洞穴、涌水、漏水及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符等情况均应详细记录。
12.3.7 当喷射注浆管贯入土中,喷嘴达到设计标高时,即可喷射注浆。在喷射注浆参数达到规定值后,随即分别按旋喷、定喷或摆喷的工艺要求,提升喷射管,由下而上喷射注浆。喷射管分段提升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OOmm。
12.3.8 对需要局部扩大加固范围或提高强度的部位,可采用复喷措施。
12.3.9 在高压喷射注浆过程中出现压力骤然下降、上升或冒浆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12.3.10 高压喷射注浆完毕,应迅速拔出喷射管。为防止浆液凝固收缩影响桩顶高程,必要时可在原孔位采用冒浆回灌或第二次注浆等措施。
12.3.11 当处理既有建筑地基时,应采用速凝浆液或跳孔喷射和冒浆回灌等措施,以防喷射过程中地基产生附加变形和地基与基础间出现脱空现象。同时,应对建筑物进行变形监测。
12.3.12 施工中应做好泥浆处理,及时将泥浆运出或在现场短期堆放后作土方运出。
12.3.13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参数和材料用量施工,并如实做好各项记录。
12.4 质量检验
12.4.1 高压喷射注浆可根据工程要求和当地经验采用开挖检查、取芯(常规取芯或软取芯)、标准贯人试验、载荷试验或围井注水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并结合工程测试、观测资料及实际效果综合评价加固效果。
12.4.2 检验点应布置在下列部位:
1 有代表性的桩位;
2 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3 地基情况复杂,可能对高压喷射注浆质量产生影响的部位。
12.4.3 检验点的数量为施工孔数的1%,并不应少于3点。
12.4.4 质量检验宜在高压喷射注浆结束28d后进行。
12.4.5 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6 载荷试验必须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条件时,并宜在成桩28d后进行。检验数量为桩总数的0.5%~1%,且每项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