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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 130-90 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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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升板结构技术规范GBJ 130-90    2

5.2.3条 选择提升环截面时,可采用将两个方向的提升环简化为主次梁和它所传的荷载均匀地作用在提升环的挑肢长度上的计算简图(5.2.3),并按下列方法计算内力设计值(四点提升取搁置状态,二点提升取提升状态)

由图5.2.3算得的总弯矩设计值可按刚度比分配给型钢和与其共同工作的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取板孔边至破裂线的距离,截面刚度应扣除提升孔等所削弱的刚度。

按公式(5.2.3-1)(5.2.3-2)算得的弯矩值,应分别对型钢和钢筋混凝土板进行承载力验算。

5.2.4条 采用型钢提升环时,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一、板内被提升环截断的受力钢筋应焊接在提升环型钢翼缘上,以加强提升环与板受力钢筋的共同工作;

二、在孔的四周宜增加钢筋面积,以补偿被提升环截断的受力钢筋;

三、按本规范第5.2.3条计算所需要的孔边钢筋应布置在冲切破裂线范围以内,板面钢筋应连续跨过提升环的挑肢。

5.2.5条 在后浇柱帽节点的平板中,或在密肋板、格梁板中,可采用无型钢提升环。

无型钢提升环宜采用下列构造措施(5.2.5)

一、在板孔洞四周附近应设置附加钢筋,其面积不少于被孔洞截断的受力钢筋面积,附加钢筋两端伸出孔边的长度应满足搭接长度的要求;

二、沿附加钢筋全长范围内应设置68的封闭箍筋,其宽度不宜小于200mm,间距不宜大于150mm

三、板底搁置处应设置支承钢板,其短边尺寸不宜小于150mm,厚度不宜小于8mm

四、板面孔边四周应设置预埋件,待板就位后,还应与柱上预埋件焊接。

无型钢提升环应进行下列验算:

一、受弯承载力验算:弯矩设计值可按第5.2.3条规定计算。验算时,板孔每边承受弯矩的截面宽度取板孔宽度,在此宽度范围内的原有受力钢筋及附加钢筋均可计算在内;

二、局部承载能力验算:搁置点(或吊点)支承钢板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计算吊筋和箍筋的截面面积,吊筋和箍筋的计算范围S可取支承钢板的宽度加二倍钢筋混凝土板的有效高度。

5.2.6条 混凝土柱帽中承重销可按连续支承的悬臂梁计算简图(5.2.6)验算其承载力。承重销节点中销的验算弯矩应按上述计算后乘1.151.25取值。

第六章 升板结构的抗侧力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采用板柱结构时,单列柱数不得少于三根,当设计烈度为7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30m8度时屋面高度不宜高于20m。其它情况宜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或板柱--壁式框架结构。

6.1.2条 剪力墙或井筒应沿建筑物的两个主轴方向布置,宜均匀对称地布置在由变形缝分开的建筑区段端附近及平面形状变化处。

6.1.3条 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超过建筑物宽度的3,沿竖向宜贯通建筑物全高。墙的位置应考虑楼板开洞影响,在剪力墙间楼板有较大开洞削弱时,其间距应予减小。

6.1.4条 升板结构抗震设计时,宜采用不设防震缝的方案。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震缝:

一、建筑平面有较大凸出或不规则;

二、建筑物内有错层或建筑高度相差较大;

三、建筑物内各部分结构刚度或荷载相差悬殊。

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应满足防震缝要求。

建筑物防震缝的最小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6.1.5条 升板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规范中板柱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结构。

二、板柱-剪力墙与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框架-抗震墙结构。

6.1.6条 凡本章未做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力和位移计算

6.2.1条 升板结构在风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侧力计算。

6.2.2条 升板结构抗侧力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可采用楼板在其平面内为绝对刚性的假定,并考虑板柱结构、剪力墙(包括井筒)、壁式框架协同工作按弹性方法进行分析。

6.2.3条 对于高度不超过50m且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4,体型比较规则,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升板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可简化为单质点体系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底部剪力标准值)及各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基本周期T1按本规范第6.2.4条计算。

对于高度超过50m或高度与宽度之比大于4的升板结构应另作专门计算。

6.2.4条 升板结构的基本周期T1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也可按本规范附录七或附录八进行计算:

6.2.5条 板柱结构可按等代框架计算内力和位移,在侧向力作用下沿该方向等代框架梁的计算宽度,应取下列公式计算结果的较小值:

6.2.6条 有后浇柱帽升板的等代框架梁可按左右两端带刚域的梁计算(本规范附图10.1)。等代框架梁的线刚度应按下式计算:

等代框架梁左右端的刚域长度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一般情况下等代框架梁左右端的刚域长度与柱帽有效半宽之比可按本规范附录十的附表10.1取用。

二、对于两向跨度相等,板厚与跨度之比约为1/30,且柱帽有效半宽与等代框架梁跨度之比大于0.1的升板建筑,则等代框架梁左右端的刚域长度可分别取柱帽有效半宽:当柱帽倾斜面与柱轴线的交角为30°时可取0.8,当交角为45°时可取0.7,当交角为60°时,可取0.55

6.2.7条 有后浇柱帽升板柱可按上端带刚域的柱计算,见本规范附图10.2。有柱帽等代框架柱的线刚度应按下式计算:

等代框架柱上端的刚域长度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一般情况下等代框架柱上端的刚域长度与柱帽计算高度之比可按本规范附录十的附表10.2取用。

二、对于柱截面的高度与柱高之比约为1/10,柱帽计算高度与柱高之比大于0.1的升板建筑,则等代框架柱上端刚域长度可分别取柱帽计算高度:当柱帽倾斜侧面与柱轴线的交角为30°时可取0.7,当交角为45°时可取0.8,当交角为60°时可取0.9

6.2.8条 板柱结构、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壁梁、壁柱的线刚度修正系数由附录九查得)在侧向力作用下可按附录七的简化计算方法或其他更精确的方法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

6.2.9条 板柱-剪力墙结构在侧向力作用下,可按附录八的简化计算方法或其他更精确的方法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

6.2.10条 板柱-剪力墙结构按等代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抗震计算,算得的总框架每层的总剪力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一、当计算的每层总剪力小于结构底部剪力标准值的0.2倍时,其总剪力应取0.2倍结构底部剪力标准值和1.5倍各层总剪力的最大值之中的较小值。

二、计算的每层总剪力等于或大于结构底部剪力标准值0.2倍时,其总剪力取计算结果。

6.2.11条 地震作用下一、二级抗震等级的升板结构,其底层柱底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5

6.2.12条 柱和剪力墙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V应符合下式要求:

6.2.13条 柱端部截面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6.2.14条 一、二级抗震等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剪力应分别乘以下列增大系数:

6.2.15条 升板结构应具有足够的侧向刚度,在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层间弹性位移及薄弱层部位的抗震变形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验算。验算时,板柱结构按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或板柱-壁式框架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考虑。

对于高度不超过50m的板柱-剪力墙或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当剪力墙有合适的数量时,可不必验算。

第三节 构造要求

6.3.1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板柱结构,宜采用后浇柱帽节点。板柱-剪力墙及板柱-壁式框架结构可使用无柱帽节点。

6.3.2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板柱节点构造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板柱节点处及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柱箍筋应加密(6.3.2)。短柱和一级抗震等级的升板结构的角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加密区间内的箍筋直径、间距及最少配筋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设防烈度为8度时,应采取增加板与后浇柱帽连接的措施,如:柱帽内钢筋上端与板底预埋件连接,下端与柱内预埋件或与柱钢筋连接;除在柱帽区板底彻底清除隔离剂外,尚可在板底预留水平齿槽;加长灌筑孔内的插筋长度或采用板底预留钢筋伸入柱帽。

三、剪力块节点应按本规范第5.1.6条的总剪力确定其剪力块尺寸及焊缝长度,并保证焊接质量。

四、承重销节点的柱孔与板间应用细石混凝土填实或钢楔块楔紧;板面及板底每侧至少有二块钢板与柱预埋件焊接。

6.3.3条 利用外墙或内筒体作为剪力墙时,其与升板板边的连接,应考虑后浇混凝土开裂后由连接钢筋或钢板传递楼板与剪力墙间剪力(剪力墙上下层剪力的差值)

6.3.4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升板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柱截面较小边长不得小于350mm。柱的轴压比及最小配筋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在验算轴压比时应按柱净截面计算。柱箍筋间距及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3.5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当采用砖、砌块等建造围护结构时,应确保每层与柱有足够的横向连接,可利用柱上停歇孔灌筑拉梁,或采用钢拉杆与墙中的构造柱、圈梁连接。

对于层高较大、开洞较多的墙体尚应用拉通窗过梁、增设砖垛和构造柱等有效措施以确保墙体自身的稳定性。

6.3.6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围护墙与板宜采用不传递水平剪力的柔性连接。

6.3.7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中的内隔墙室采用轻质材料,并与柱有可靠连接。

第七章 柱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1条 升板结构的预制柱、现浇柱和工具柱,其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mm,侧向弯曲对柱高在20m以内者不应超过12mm,大于20m者不应超过15mm。柱顶和柱底的表面要求平整,并垂直于柱的轴线。

7.1.2条 柱上就位孔位置应准确,孔的轴线偏差及孔底两端高差均不应超过5mm,孔底应平整,同一标高的孔底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50mm,孔的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10mm

柱上停歇孔位置应根据提升程序确定,质量要求与就位孔相同。柱的上下两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

柱上预留齿槽位置要正确,棱角方正。

7.1.3条 柱底部中线与轴线偏移不应超过5mm。柱顶竖向偏差不应超过柱高的1/1000,且不大于20mm

7.1.4条 柱上预埋件除剪力块节点外,不应凸出柱面,凹进柱面不宜超过3mm

7.1.5条 型钢提升环的安装应注意提升环的正反面及吊点方向。

第二节 预制柱的施工

7.2.1条 预制柱的制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做好排水处理。当采用重叠浇筑时,柱与柱之间应做好隔离层。浇筑上层柱混凝土时,下层柱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5MPa

7.2.2条 剪力块节点的承剪预埋件,其中线偏移不应超过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3mm。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翘曲、变形;楔口面不得凹进,凸出柱面部分不得大于设计尺寸的2mm

第三节 现浇混凝土柱的施工

7.3.1条 现浇柱分为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和普通钢筋混凝土柱,可采用升滑、升提、升模及滑模施工。

7.3.2条 劲性钢筋混凝土柱施工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劲性钢筋混凝土柱的钢骨架可根据运输和吊装能力采用整体或分段制作。钢骨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钢骨架第一段长度宜高出叠浇楼板的顶面600mm,在叠浇楼板前应先浇筑这段柱的混凝土。钢骨架就位孔、停歇孔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的要求,其第一、二个停歇孔位置应考虑各层板的第一次停歇和柱模板的组装;

二、钢骨架安装时,可先用螺栓临时连接,垫平校直,在拼接处四角绑焊。若采用角钢绑焊时,阴角刨方或阳角倒角。焊接时应防止钢骨架变形;

采用预制柱连接劲性钢筋混凝土柱的升板工程,可在地面将劲性钢筋混凝土柱的钢骨架与预制柱连接后一起吊装,也可将顶层板升到预制柱顶后再吊装拼接钢骨架;

三、劲性钢筋混凝土柱提模模板宜放在顶层下面。模板和顶层板的连接宜采用活动铰接,模板开启方向应不影响板的提升(7.3.2-1)

四、劲性钢筋混凝土柱滑模模板应放在顶层板下面。承重销两端及其上部的模板应做成抽拔式。提升架应沿提升孔方向位置安装,安装提升架的预埋件位置应准确,模板构造不应妨碍提升杆接头通过(7.3.2-2)

五、劲性钢筋混凝土柱在升提或升滑施工期间,除顶层板外,其余各层板应搁置在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0MPa的柱上。

7.3.3条 普通钢筋混凝土柱现浇施工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采用滑模施工,宜按提升单元进行。除应满足滑模工艺的有关要求外,宜连续施工,并应按柱的混凝土强度实际增长情况,控制滑模速度;

当柱高度与截面较小边长之比大于50或柱高度超过30m时,应有可靠的稳定措施;

二、采用升模施工,其浇筑位置、操作平台、柱模及脚手架的设计,由现浇柱的每次施工高度确定,并不应妨碍提升机的正常运转;

三、在现浇的柔性钢筋混凝土柱上进行提升作业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15MPa

第四节 工具柱的施工

7.4.1条 升板工具柱需专门设计,应构造合理、安全可靠、通用性强、装拆方便。工具柱可用型钢或钢管制作,底部应有可靠的支承。

7.4.2条 工具柱采用钢管制作时,宜优先采用无缝钢管。

无承重销的钢管工具柱必须使用配套的上、下抱箍(7.4.2)

7.4.3条 升板工具柱的布置应使其受力合理。提升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具柱的稳定性。当承重结构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工具柱。

7.4.4条 工具柱应有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与维修,并妥善保管和建立技术档案。当工具柱有变形、损伤、严重锈蚀缺陷时,不得使用。

第八章 板的制作

第一节 胎模施工

8.1.1条 胎模的垫层(包括填土层)应分层夯实、均匀密实、防止不均匀下沉。

8.1.2条 胎模面层应平整光滑,达到混凝土地面标准。提升环位置的胎模标高,其相对允许偏差应为±2mm

8.1.3条 一般以首层地坪(有地下室的可用地下室地坪或顶板)做为第一层板的胎模,应依次叠层浇筑板的混凝土。

8.1.4条 胎模设伸缩缝时,伸缩缝与楼板接触处应做好隔离处理。

第二节 隔离层

8.2.1条 板与胎模之间及板与板之间必须做隔离层。隔离层可采用涂刷或铺贴式材料。隔离层材料应具有防水性、耐磨性,且易于清除。

8.2.2条 涂刷隔离层时,胎模和楼板的强度不应低于1.2MPa。涂层应均匀,表面干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铺贴式材料应铺贴平整,接搓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

8.2.3条 隔离层应注意保护,施工过程有破损的,应在混凝土浇筑前修补;修补时应避免污染钢筋、混凝土芯模及其它填充材料。

8.2.4条 冬雨季施工时,应有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三节 提升环制作与安装

8.3.1条 型钢提升环表面应平整,翘曲不应超过2mm,其内孔尺寸允许偏差应为03mm

8.3.2条 型钢提升环就位时,应以柱的实际中线为准,其中线偏差不应超过3mm。提升环应安放平整。提升环及其搭接钢筋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3.3条 无型钢提升环中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主筋、吊筋允许偏差应为±5mm,箍筋允许偏差应为±10mm,提升孔的位置与尺寸应准确,各层板的孔眼上下要对准。吊点预埋件应与钢筋焊接固定,其允许偏差应为±5mm

第四节 模壳和模板

8.4.1条 密肋板施工,可用塑料、金属等工具式模壳、预制混凝土芯模,或用轻质材料填充;格梁板施工,尚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芯模或定型组合钢模。

8.4.2条 工具式模壳及芯模,应保证使用时的强度与刚度,其表面应平整、光滑,规格统一,边缘整齐。

8.4.3条 工具式模壳及芯模应弹线放置,并将底部垫实,防止漏浆。工具式模壳应预涂脱模剂。采用预制混凝土芯模和填充材料时,其表面宜粗糙,并要有规整的外形,浇筑混凝土前,芯模和填充材料应浇水润湿,但不能损坏隔离层。

8.4.4条 在各层板四周的外侧,要支好边模,在其下部每隔适当位置应留出排水孔,避免隔离层被水浸泡;

板的各种预留孔洞应按划线预留,并在浇筑混凝土前校正。当预留孔拆模后,采取可靠措施,以防浇筑上一层板时灌入混凝土堵塞。

第五节 混凝土施工

8.5.1条 每个提升单元的每块板应连续一次浇筑完成,不留施工缝。当下层板混凝土的强度达到5MPa时,方可浇筑上层板。

8.5.2条 混凝土浇筑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时,应控制插入深度,防止破坏隔离层。

8.5.3条 板面宜采用随浇随抹的方法,若做其他面层时,应采取措施保证与板混凝土有良好的结合。

第九章 板的提升与固定

第一节 提升设备<,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4pt; mso-font-kerning: 0pt">

9.1.1条 提升荷载包括板所受的重力、施工荷载、提升差异引起的反力以及由动力影响所产生的附加力。

9.1.2条 吊杆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度,并采用强度高、延性及可焊性好的钢材,当残余变形超过5‰时应予更换。吊杆的端头应牢固,采用焊接时,应逐个检查其质量,端头强度不应低于母材的强度。

9.1.3条 各台升板机应同步。安装升板机时,应使机座水平,其中线应与柱的轴线对准,提升丝杆和吊杆应铅直并松紧一致。

9.1.4条 提升设备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提升设备的承重部件的磨损程度,若超过限值应予调换。

提升机应编号并建立使用、维修、保养档案卡片。

第二节 提升单元与程序

9.2.1条 板的提升单元的划分应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按建筑结构平面布置,结合提升设备数量、技术状况、施工工艺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综合考虑。每个提升单元不宜超过40根柱。

9.2.2条 板在提升前,必须编制提升程序图,其内容包括:提升方式、步距、吊杆组配、群柱稳定措施及施工进度等。

提升程序应考虑下列要求:

一、提升阶段应尽可能缩小各层板的距离(有条件时可集层提升、集层停歇),使顶层板在较低标高处,将底层板在设计位置上就位固定(采用承重销、剪力块时应焊接牢固;采用后浇柱帽时,混凝土强度不低于10MPa),然后再提升上层板。

二、方便操作,减少拆装吊杆的次数,以及便于安装承重销或剪力块。

三、自升式升板机的位置应尽量压低,以提高柱的稳定性。

四、在提升阶段若满足稳定条件,可连续提升各层板,就位后宜尽快使板柱形成刚接。

第三节 提升准备

9.3.1条 提升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提升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9.3.2条 准备足够数量的承重销、钢垫片和硬木楔(或钢楔),承重销、钢楔、钢垫片和钢柱套等的切口毛刺应凿磨平整。垫片宜采用不同厚度的钢板制作。

9.3.3条 提升前应对各柱编号。各层板在提升前,应在每根柱位上做板面原始状态的测量划线,作为测量提升差异和搁置差异的基准,其偏差不超过2mm

提升前应测量每根柱的竖向偏差,并绘制方向偏差图。

提升前应做出板的水平位移的基准测点。

9.3.4条 对板柱间空隙处的障碍物应清除,并应对柱表面的凸出物和后浇板带伸出钢筋等情况进行处理。

9.3.5条 提升设备及其配件,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提升。

9.3.6条 板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提升。

第四节 板的提升

9.4.1条 升板作业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并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度。

9.4.2条 板的脱模顺序,可按角、边、中柱为序,或由边柱向里逐排进行,每次提升高度不宜大于5mm,使板顺利脱开。盆式提升时,应严格按盆式曲线控制。

9.4.3条 板脱模后,应按基准线进行校核与调整(包括盆式曲线),板搁置前后应测调并做好记录。

9.4.4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应同步控制。一般提升时,板在相邻柱间的提升差异不应超过10mm;搁置差异不应超过5mm

盆式提升时,以设计盆式曲线为准,板在相邻柱间的提升差异不应超过5mm;搁置差异不应超过3mm;中柱处的板不得出现向上升差值(即反盆现象)

承重销必须放平,两端外伸长度一致。承重销必须支承在型钢提升环或板的支承钢板上。

9.4.5条 在提升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机具工作情况、磨损程度、吊杆及套筒的可靠性,并观测柱的竖向偏移和板的水平位移情况。

9.4.6条 若需利用升板提送材料和设备时,应经验算,并在允许范围内堆放。

9.4.7条 板不宜在提升中途悬挂停歇,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悬挂停歇时,应采取有效支承措施。

9.4.8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升板结构不得作为其它设施的支撑点或缆索的支点。

第五节 群柱的稳定措施

9.5.1条 对四层以上的升板结构,在提升过程中最上两层板至少有一层板交替与柱子楔紧,并应尽早使板与柱形成刚接。

9.5.2条 采用柱顶式提升时,应利用柱顶间的临时走道将各柱顶连接稳固。

9.5.3条 柱安装时边柱的停歇孔应与板边垂直,相邻排柱的停歇孔宜互相垂直。

9.5.4条 当升板建筑设有电梯井、楼梯间等筒体时,其筒体宜先行施工。五层或20m以上的升板结构,在提升和搁置时,至少有一层板与先行施工的抗侧力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9.5.5条 在提升阶段当实际风荷载大于验算取值时,应停止提升,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板临时固定:如加柱间支撑、嵌木楔,与相邻建筑连接等;当升板结构中的墙体、劲性钢筋混凝土柱采用升提或升滑施工时,应暂停作业并将模板与墙或柱夹紧。

第六节 板的就位与固定

9.6.1条 板的就位差异:一般提升不应超过5mm。盆式提升就位时,应根据设计盆式曲线就位,相邻柱就位差异不应超过3mm。板的平面位移不应超过25mm。板就位时,板底与承重销(或剪力块)间应平整严密。

9.6.2条 后浇柱帽部位的板底隔离层和柱齿槽应清理润湿。柱帽钢筋应焊接牢固,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加强养护。

9.6.3条 承重销或剪力块节点的支承面应紧密、平整,焊接必须保证质量,连接件应无变形,并做好防腐处理。

第十章 墙体和筒体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1.1条 升板结构中现浇混凝土墙体或筒体可采用升滑、升提及滑模施工。

10.1.2条 墙体与筒体的施工,宜在楼板提升阶段同时进行,也可在楼板就位后进行。筒体作为施工阶段的抗侧力结构时,应在提升前施工。在提升过程中,还应按设计要求和提升程序的规定,及时完成板与筒体的连接。

10.1.3条 墙体和筒体模板设计与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以控制变形,施工中的提升架、围圈、板面的变形叠加值,沿模板高度不应大于4mm

二、升提、升滑施工的模板装置,可利用顶层板悬挂,应构造简单、使用方便、受力合理。组装时,必须拼缝严密、螺栓紧固、悬挂可靠(10.1.3)

三、模板高度,升提施工一般为2m,也可按层高配制;升滑施工一般为1.01.2m,墙体外模可比内模高0.2m

四、升滑施工模板组装的单面倾斜度一般为2/10004/1000

10.1.4条 墙体结构施工阶段应满足本规范中有关的墙体和群柱稳定的设计要求。当实际风荷载大于验算取值时应暂停升提或升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竖向结构的整体稳定。

10.1.5条 升滑施工中,当顶层板需停歇时,为了防止模板与混凝土墙体粘结,应采取空滑措施。

10.1.6条 现浇墙体、筒体施工中,应及时观测其竖向偏差。升提施工应做到每提模一次观测一次,升滑施工则应随时进行观测。

10.1.7条 升提或升滑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内容包括:楼板水平状态、竖向结构的垂直偏差、混凝土强度变化、稳定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机械运转情况等。

10.1.8条 升板结构的剪力墙,当群柱稳定满足要求时,可在楼板提升结束后施工,否则,应分阶段插入施工。与柱共同工作的剪力墙,其混凝土的强度不应低于10MPa时,方可提升上层楼板。

第二节 升提、升滑施工

10.2.1条 升提、升滑施工的模板,使用前应清理干净,并喷、涂脱模剂。脱模剂的选用应不影响装饰质量。

10.2.2条 墙体水平钢筋长度宜取柱距加搭接长度,垂直钢筋长度宜取层高加搭接长度;其搭接的部位和钢筋错开的距离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的规定。钢筋位置必须准确,弯钩不得向外。

10.2.3条 钢筋绑扎应与楼板的提升速度相配合,水平钢筋应在混凝土入模前绑扎完毕。当采用升滑施工时,应保持混凝土的顶层面距模板上口50100mm,并留出一层水平钢筋,以免漏绑。

10.2.4条 升滑施工,混凝土坍落度宜在6080mm,出模强度宜在0.10.3MPa

10.2.5条 升提施工的混凝土应分层循环浇筑,每层高度可在500mm,门窗洞口两侧的混凝土应同时均匀浇筑,防止产生位移。

10.2.6条 混凝土脱模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及时修补施工缺陷。预留孔洞、门窗位移的偏差超过规范规定者,必须修复。脱模后预埋件表面应及时清理。

10.2.7条 拆除模板前,应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宜采用分段整体拆除,地面拆散。拆下的各部件应随时整理、检查、维修、分类堆放、保管备用。

第三节 升层施工

10.3.1条 升层施工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各种材料的墙体(外挂板、条板、砌块、砖砌体等)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升阶段的自身稳定。

10.3.2条 升层结构的各层墙板应在楼板脱模后安装。墙板就位、校正后,应与楼板临时支撑固定,并完成墙板拼缝的镶嵌。有条件时,宜做好外装饰。

提升时要严格控制升差,避免墙板开裂。

10.3.3条 为加强升层结构的稳定性,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筒体应先施工;

二、楼层搁置后,板柱节点应采取临时连接措施;

三、施工中,应加强观测柱的侧向变形。变形值控制在Hc/1000,且应不大于20mm

第十一章 验收

第一节 质量标准与结构验收

11.1.1条 升板结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滑模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表11.1.1板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验收。

升板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1.1.1

项目    允许偏差(mm)   

标高    柱基础杯底 柱停歇孔、就位孔 剪力块承重的预埋件 提升环处的胎模 门窗洞口      ±5 0~-15 ±3 ±2 ±10   

几何尺寸  柱截面 柱停歇孔、就位孔 型钢提升环的内孔 模壳、芯模或填充物 板厚 墙厚 门窗洞口  ±5 5+10 ±3 ±5 ±5 +8~-5 ±10  

倾斜度     承重销孔底   hc/100

垂直度     柱层间 柱全高 钢骨架安装 墙层间 墙全高 <5 Hc/1000,且不大于20 Hc/1500,且不大于15 6 Hw/1000,且不大于30   

中心线位置   柱停歇孔、就位孔 剪力块承重的预埋件 柱底(柱底中心线对轴线偏移) 提升环安装 门窗洞口 5 5 5 3 5  

提升差异  一般升板 盆式提升(以设计盆式曲线为准)    10(相邻柱间差异) 5(相邻柱间差异)

就位差异  一般升板 盆式提升(以设计盆式曲线为准)   5(相邻柱间差异) 3(相邻柱间差异)     

柱侧向弯曲   柱高在20m以上 柱高在20m以下 板的平面位移  15 12 25  

注:Hc--柱高,hw--墙高,hc--柱截面高度;

提升与就位差异应另做差异记录。

11.1.2条 验收测量的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1.1.3条 升板结构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柱的施工和吊装记录;

二、混凝土强度报告;

三、钢筋及预埋件焊接的试验报告和钢筋出厂合格证;

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提升、搁置及就位的差异记录;

六、有关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日志、提升程序图、测量记录、设计变更等。

第二节 技术复核与隐蔽工程验收

11.2.1条 升板结构在施工阶段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技术复核:

一、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及劲性钢筋混凝土柱的型号、截面尺寸、柱上预留孔洞尺寸及标高;

二、柱上齿槽的规格与位置;

三、柱顶顶埋件的规格与位置;

四、板柱节点预埋件的规格与相对位置;

五、柱的模板质量与尺寸;

六、板的模板质量与尺寸以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与位置;

七、板上吊点,包括:提升孔、吊耳、预埋螺栓等的规格与相对位置;

八、胎模表面平整度及标高;

九、隔离层质量;

十、提升环的加工质量及安装位置处的标高;

十一、后浇柱帽模板尺寸及质量;

十二、升提、升滑施工的墙和筒体模板规格尺寸及连接构造;

十三、模壳、芯模、芯模式填充物的规格与材质;

十四、混凝土强度。

11.2.2条 升板结构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滑模等规范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外,尚应进行下列隐蔽项目的验收:

一、板、柱、墙的钢筋、预埋件等的规格、数量、位置及焊接、绑扎质量;

二、柱帽内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及绑扎与焊接质量;

三、无柱帽节点的焊接质量。

附录一 等代梁的升差内力的计算

附录二 平板配筋构造

附录三 格梁板的次梁有效刚度系数α

附录四 变刚度等代悬臂柱的截面刚度修正系数ξ

附录五 群柱与内竖筒或剪力墙共同工作时的计算长度系数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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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板柱节点图

附录七 板柱结构及板柱--壁式框架结构的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八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九 带刚域杆件的线刚度修正系数

附录十 等代框架梁和柱的刚域长度系数表

附录十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同济大学

上海市纺织建筑工程公司

南京工学院

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无锡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浙江省建筑设计院

浙江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机械化施工公司

主要起草人:

张维嶽、董石麟、施炳华、陈芮、陈力、杨福海、梁瑞庭、陈效中、于崇根、王绍义、余安东、罗美成、杜训、刘德伐、董伟、周鸿仪、徐可安、康玉璞、冯秀、牟在根。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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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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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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