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条文说明 5
7.2.18 为了防止混凝土墙体在受弯裂缝出现后立即达到极限抗弯承载力,配置的竖向分布钢筋必须大于或等于最小配筋百分率。同时为了防止斜裂缝出现后发生脆性的剪拉破坏,规定了水平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本条所说的"一般剪力墙"不包括部分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后者比全部落地剪力墙更为重要,其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7.2.20 房屋顶层墙、长矩形平面房屋的楼电梯间墙、山墙和纵墙的端开间等是温度应力可能较大的部位,应当适当增大其分布钢筋配筋量,以抵抗温度应力的不利影响。
7.2.21 钢筋的锚固与连接要求有所不同。本条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制定。
7.2.22~7.2.24 连梁应与剪力墙取相同的抗震等级。连梁是对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影响较大的构件,根据清华大学及国内外的有关试验研究得到:连梁截面内平均剪应力大小对连梁破坏性能影响较大,尤其在小跨高比条件下,如果平均剪应力过大,在箍筋充分发挥作用之前,连梁就会发生剪切破坏。因此本规程对小跨高比连梁在截面平均剪应力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上规定更加严格。为了实现连梁的强剪弱弯、推迟剪切破坏、提高延性, 7.2.22 条给出了连梁剪力设计值的增大系数, 9 度抗震设计时要求用连梁实际抗弯配筋反算该增大系数。
7.2.25 剪力墙连梁对剪切变形十分敏感,其名义剪应力限制比较严,在很多情况下计算时经常出现超筋情况,本条给出了一些处理方法。此处特别对第 2 款提出的塑性调幅再作一些说明:连梁塑性调幅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按照本规程 5.2.1 条的方法,在内力计算前就将连梁刚度进行折减;二是在内力计算之后,将连梁弯矩和剪力组合值乘以折减系数。两种方法的效果都是减小连梁内力和配筋。无论用什么方法,连梁调幅后的弯矩、剪力设计值不应低于使用状况下的值,也不宜低于比设防烈度低一度的地震作用组合所得的弯矩设计值,其目的是避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或较小的地震作用下连梁上出现裂缝。因此建议一般情况下,可掌握调幅后的弯矩不小于调幅前弯矩(完全弹性)的 0.8 倍(6~7 度)和 0.5 倍 (8~9 度)。
当第1、2款的措施不能解决问题时,允许采用第3款的方法处理,即假定连梁在大震下破坏,不再能约束墙肢。因此可考虑连梁不参与工作,而按独立墙肢进行第二次结构内力分析,这时就是剪力墙的第二道防线,这种情况往往使墙肢的内力及配筋加大,以保证墙肢的安全。
7.2.26 一般连梁的跨高比都较小,容易出现剪切斜裂缝,为防止斜裂缝出现后的脆性破坏,除了减小其名义剪应力,并加大其箍筋配置外,本条规定了在构造上的一些特殊要求,例如钢筋锚固、箍筋加密区范围、腰筋配置等。
7.2.27 当开洞较小,在整体计算中不考虑其影响时,应将切断的分布钢筋集中在洞口边缘补足,以保证剪力墙截面的承载力。连梁是剪力墙中的薄弱部位,应重视连梁中开洞后的截面抗剪验算和加强措施。
8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重点对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做出了规定,除应予遵守外,还应遵守第 5 章计算分析的有关规定,以及第 4 章、第 6 章和第 7 章对框架-剪力墙结构最大高度、高宽比的规定和对框架与剪力墙各自的有关规定。
墨西哥地震等震害表明,板柱框架破坏严重,其板与柱的连接节点为薄弱点。因而在地震区必需加设剪力墙(或简体)以抵抗地震作用,形成板柱-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受力特点与框架-剪力墙结构类似,故把这种结构纳入本章,并专门列出一些条文规定其计算和构造的有关要求。
8.1.2 框架-剪力墙结构由框架和剪力墙组成,以其整体承担荷载和作用。其组成形式较灵活,本条仅列举了一些常用的组成形式,设计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组成形式和适量的框架和剪力墙。
8.1.3 抗震设计时,如果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进行设计,剪力墙的数量须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当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意味着结构中剪力墙的数量偏少,框架承担较大的地震作用,此时结构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执行;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不宜再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执行,但可比框架结构的要求适当放松。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比框架结构放松的幅度,可视剪力墙的数量及剪力墙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来确定。
非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数量和布置,应使结构满足承载力和位移要求。
8.1.4 框架-剪力墙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计算所得的剪力一般都较小。为保证作为第二道防线的框架具有一定的抗侧力能力,需要对框架承担的剪力予以适当的调整。这种做法在本规程历次的版本中都有所规定。 91 版规程的规定对于框架柱沿竖向的数量变化不大的情况是合适的。随着建筑形式的多样化,框架柱的数量沿竖向有时会有较大的变化,这种情况下按原来规定的调整方法会使某些楼层的柱承担过大的剪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条增补了对框架柱的数量沿竖向有规律分段变化时可分段调整的规定,以适应更多的场合。对框架柱数量沿竖向变化更复杂的情况,设计时应专门研究框架柱剪力的调整方法。
框架剪力的调整应在楼层满足本规程第 3.3.13 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的前提下进行。
8.1.7 本条主要指出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在结构布置时要处理好框架和剪力墙之间的关系,遵循这些要求,可使框架-剪力墙结构更好地发挥两种结构各自的作用并且使整体合理地工作。
8.1.8 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方向较长(如 L 形平面中有一肢较长)时,如横向剪力墙间距较大,在侧向力作用下,因不能保证楼盖平面的刚性而会增加框架的负担,故对剪力墙的最大间距作出规定。当剪力墙之间的楼板有较大开洞时,对楼盖平面刚度有所削弱,此时剪力墙的间距宜再减小。纵向剪力墙布置在乎面的尽端时,会造成对楼盖两端的约束作用,楼盖中部的梁板容易因混凝土收缩和温度变化而出现裂缝,故宜避免。
8.1.9 板柱结构由于楼盖基本没有梁,可以减小楼层高度,对使用和管道安装都较方便,因而板柱结构在工程中时有采用。但板柱结构抵抗水平力的能力很差,特别是板柱连结点是非常薄弱的环节,对抗震尤为不利。为此,本规程规定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不能单独使用板柱结构,而必须设置剪力墙(或剪力墙组成的筒体)来承担水平力。本规程除在第4章对其适用高度及高宽比严格控制外,这里尚做出结构布置的有关要求。8度设防时宜采用托板式柱帽,托板处总厚度不小于16倍柱纵筋直径是为了保证板柱节点的抗弯刚度。当板厚不满足冲切承载力要求而又不能设置柱帽时,可采用由抗冲切箍筋或弯起钢筋形成的剪力架抵抗冲切。有关抗冲切箍筋和弯起钢筋的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有关规定。
8.1.10 抗震设计时,按多道设防的原则,规定全部地震剪力要由剪力墙承担,但各层板柱部分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仍应能承担不少于该层相应方向20%的地震剪力。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2.1 框架-剪力墙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是承担水平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的主要构件,因此要保证其竖向、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和构造要求。
8.2.3 为防止无柱帽板柱结构的楼板在柱边开裂后楼板脱落,穿过柱截面板底两个方向钢筋的受拉承载力应满足该柱承担的该层楼面重力荷载代表值所产生的轴压力设计值。
8.2.4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地震作用虽由剪力墙全部承担,但结构在整体工作时,板柱部分仍会承担一定的水平力。由柱上板带和柱组成的板柱框架中的板,受力主要集中在柱的连线附近,故抗震设计且无柱帽时应沿柱轴线设置暗梁,目的在于加强板与柱的连接,较好地起到板柱框架的作用,此时柱上板带的钢筋应比较集中在暗梁部位。当无梁板有局部开洞时,除满足图 8.2.4 的要求外,冲切计算中应考虑洞口对冲切能力的削弱,具体计算及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的有关规定。
9 简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1.1~9.1.2 简体结构具有造型美观、使用灵活、受力合理,以及整体性强等优点,适用于较高的高层建筑。目前全世界最高的一百幢高层建筑约有三分之二采用筒体结构;国内百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约有一半采用钢筋混凝土简体结构,所用形式大多为框架 - 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本章条文主要针对这二类筒体结构,其他类型的简体结构可参照使用。
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高宽比有关,当高宽比小于 3 时,就不能较好地发挥结构的空间作用。
9.1.3~9.1.4 由于简体结构的层数多、重量大,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过低,以免柱的截面过大影响建筑的有效使用面积;转换梁的高跨比不宜过小,以确保梁的刚度和强度。
9.1.5 简体结构的双向楼板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四周外角要上翘,但受到剪力墙的约束,加上楼板混凝土的自身收缩和温度变化影响,使楼板外角可能产生斜裂缝。为防止这类裂缝出现,楼板外角顶面和底面配置双向钢筋网,适当加强。
9.1.7~9.1.9 核心筒或内筒是简体结构的主要承重和抗震构件,在抗震设计时,应注意局部加强和轴压比控制等构造措施。具体规定大多同剪力墙结构,考虑到筒体角部是保证核心筒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其边缘构件应适当加强。
为防止核心筒或内筒中出现小墙肢等薄弱环节,墙面应尽量避免连续开洞,对个别无法避免的小墙肢,应控制最小截面高度,并按柱的抗震构造要求配置箍筋和纵向钢筋,以加强其抗震能力。
9.1.10 在筒体结构中,大部分水平剪力由核心筒或内筒承担,框架柱或框筒柱所受剪力远小于框架结构中的柱剪力,剪跨比明显增大,因此其轴压比限值可比框架结构适当放松,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要求控制柱轴压比。
9.1.11 楼盖主梁搁置在核心筒的连梁上,会使连梁产生较大剪力和扭矩,容易产生脆性破坏,宜尽量避免。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是框架-核心筒结构的主要抗侧力结构,应尽量贯通建筑物全高。一般来讲,当核心筒的宽度不小于简体总高度的 1/12 时,简体结构的层间位移就能满足规定。
9.2.2 核心筒的外墙厚度不应过小,对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层高的 1/16 ,并至少配置双排钢筋,以保证墙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对高度较高的连层墙,墙厚不满足层高的 1/16 或 1/20 时,应按本规程附录 D 计算墙体稳定,必要时可增设扶壁柱或扶壁墙。
9.2.4 实践证明,纯无梁楼盖会影响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整体刚度和抗震性能,因此,在采用无梁楼盖时,必须在各层楼盖的周边设置框架梁。
9.3 筒中筒结构
9.3.1~9.3.5 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平面形状和构件尺寸等因素有关,选用圆形和正多边形等平面,能减小外框筒的"剪力滞后"现象,使结构更好地发挥空间作用,矩形和三角形平面的"剪力滞后"现象相对较严重,矩形平面的长宽比大于 2 时,外框筒的"剪力滞后"更突出,应尽量避免;三角形平面切角后,空间受力性质会相应改善。
除平面形状外,外框筒的空间作用的大小还与柱距、墙面开洞率,以及洞口高宽比与层高/柱距之比等有关,矩形平面框筒的柱距越接近层高、墙面开洞率越小,洞口高宽比与层高和柱距之比越接近,外框筒的空间作用越强;在 9.3.5 条中给出了矩形平面的柱距,以及墙面开洞率的最大限值。由于外框筒在侧向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滞后"现象,角柱的轴向力约为邻柱的1~2倍,为了减小各层楼盖的翘曲,角柱的截面可适当放大,必要时可采用 L 形角墙或角筒。
9.3.7~9.3.8 在水平地震作用下,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端部反复承受正、负弯矩和剪力,而一般的弯起钢筋无法承担正、负剪力,必须要加强箍筋或在梁内设置交叉暗撑;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全部剪力可由暗撑承担,此时箍筋的间距可由 100 mm放宽至 150mm 。
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为适应体型、结构布置比较复杂的高层建筑发展的需要,并使其结构设计质量、安全得到基本保证,本章增加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内容,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和多塔楼结构等。
10.1.2 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等属不规则结构,在竖向荷载、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下受力复杂,抗震设计时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以资分析、对比,合理进行结构构件设计;同时在构造上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有良好的抗震性能。9度抗震设计时,这些结构目前缺乏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不应采用。
10.1.3 本规程涉及的错层结构,一般包含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因建筑上一般无错层要求,本规程也没有对其做出相应的规定。错层结构受力复杂,地震作用下易形成多处薄弱部位,而本规程第 4 章规定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较高,因此规定了7度、8度抗震设计时,高度分别大于80m、60m的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不宜采用错层结构;高度分别大于80m、60m的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部位易产生严重震害,房屋高度越高,震害加重。因此,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抗震设计时,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B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壁式框架时,其抗震性能比密柱框架更为不利,因此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 4.2.2-2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
10.1.4 本章所指的各类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均属不规则结构。在同一个工程中采用两种以上这类复杂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易形成多处薄弱部位。为保证结构设计的安全性,规定7度、8度抗震设计时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本章所指的复杂结构。
10.1.5 一般高层建筑设计,采用合适的计算分析程序进行整体计算,按各构件承受的内力进行截面设计与配筋构造;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则要求在进行整体计算后,对其中某些受力复杂部位,宜用有限元法等方法进行详细的应力分析,了解应力分布情况,并按应力进行配筋校核。
10.1.6 转换层楼盖传递很大的剪力,其刚度大小直接决定其变形,并影响大空间层竖向构件的内力分配,因此应加强转换层楼盖的刚度和承载力。
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0.2.1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设置的水平转换构件,近年来除转换梁外,转换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厚板等均已采用,并积累了一定设计经验,故本章增加了一般可采用的各种转换构件设计的条文。由于转换厚板在地震区使用经验较少,本条文规定仅在非地震区和6度设防的地震区采用。对于大空间地下室,因周围有约束作用,地震反应不明显,故7、8度抗震设计时可采用厚板转换层。
10.2.2 带转换层的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于20世纪80年代中开始采用,90年代初《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3-91列入该结构体系及抗震设计有关规定。90年代的十年间,底部带转换层的大空间剪力墙结构迅速发展,在地震区许多工程的转换层位置已较高,一般做到3~6层,有的工程转换层位于7~10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研究了转换层高度对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的影响,研究得出,转换层位置较高时,更易使框支剪力墙结构在转换层附近的刚度、内力发生突变,并易形成薄弱层,其抗震设计概念与底层框支剪力墙结构有一定差别。转换层位置较高时,转换层下部的落地剪力墙及框支结构易于开裂和屈服,转换层上部几层墙体易于破坏。转换层位置较高的高层建筑不利于抗震,规定9度区不应采用;7度、8度地区可以采用,但限制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设置位置:7度区不宜超过第5层,8度区不宜超过第3层。如转换层位置超过上述规定时,应作专门分析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框支层破坏。对底部带转换层且外围为框架的简体结构,因其侧向刚度突变比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有所改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10.2.3 关于底部大空间剪力墙结构布置和设计的基本要求是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进行的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 12 层模型拟动力试验和底部为3~6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的振动台试验研究、清华大学土木系的振动台试验研究、近年来工程设计经验及计算分析研究成果而提出来的,满足这些设计要求,可以满足8度及8度以下抗震设计要求。
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当转换层上、下部楼层的结构侧向刚度相差较大时,会导致转换层上、下部结构构件内力突变,促使部分构件提前破坏;当转换层位置相对较高时,这种内力突变会进一步加剧。因此本条规定,控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刚度比满足附录E的要求:当底部大空间为1层时,转换层上、下结构的变形以剪切变形为主,可近似用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γ表示转换层上、下层结构刚度的变化,非抗震设计时γ不应大于3,抗震设计时γ不应大于2( 附录 E.0.1 条 ) ;当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1层时,转换层上部楼层和下部楼层的等效侧向刚度比γe宜接近1,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2,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3( 附录 E.0.2 条 ) ,以缓解构件内力和变形的突变现象。当采用本规程附录 E.0.2 条的规定时,要强调转换层上、下两个计算模型的高度宜相等或接近的要求,且上部计算模型的高度不大于下部计算模型的高度。当底部大空间为 1 层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符合上述计算模型的高度要求时,也可采用本规程附录 E.0.2 条的规定。转换层上、下部结构等效侧向刚度计算时宜综合考虑各构件的剪切、弯曲和轴向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
转换层结构除应满足等效剪切刚度比或等效侧向刚度比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规程附录正规定的楼层侧向刚度比要求: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尚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该规定与美国规范IBC2000关于严重不规则结构的规定是一致的。
由于转换层位置不同,对长矩形平面建筑中落地剪力墙间距作了不同的规定;并规定了落地剪力墙与相邻框支柱的距离,以满足底部大空间层楼板的刚度要求,使转换层上部的剪力能有效地传递给落地剪力墙,框支柱只承受较小的剪力。
10.2.4 由于转换层位置的增高,结构传力路径复杂、内力变化较大,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范围亦增大,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 1/8 二者的较大值。这里的剪力墙包括落地剪力墙和转换构件上部的剪力墙。
10.2.5 高位转换对结构抗震不利,特别是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因此规定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 3 层以上时,其框支柱、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表4.8.2、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而对于底部带有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围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因其受力情况和抗震性能比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有利,故其抗震等级不必提高。
10.2.6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转换层的下部楼层由于设置大空间的要求,其部分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侧向刚度会产生突变,一般比转换层上部楼层的刚度小,设计时应采取措施减少转换层上、下楼层结构侧向刚度及承载力的变化,以保证满足抗风、抗震设计的要求。为保证转换构件的设计安全度并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本条规定底部带转换层结构的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同时应符合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要求;特一、一、二级转换构件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并且8度抗震设计时除考虑竖向荷载、风荷载或水平地震作用外,还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转换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可采用反应谱方法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计算;作为近似考虑,也可将转换构件在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内力乘以增大系数1.1。
10.2.7 在转换层以下,一般落地剪力墙的刚度远远大于框支柱的刚度,落地剪力墙几乎承受全部地震剪力,框支柱的剪力非常小。考虑到在实际工程中转换层楼面会有显著的面内变形,从而使框支柱的剪力显著增加。12层底层大空间剪力墙住宅模型试验表明:实测框支柱的剪力为按楼板刚性无限大计算值的6~8倍;且落地剪力墙出现裂缝后刚度下降,也导致框支柱剪力增加。所以按转换层位置的不同,框支柱数目的多少,对框支柱剪力的调整增大做了不同的规定。
10.2.9 分析结果说明,框支梁多数情况下为偏心受拉构件,并承受较大的剪力。框支梁上墙体开有边门洞时,往往形成小墙肢,此小墙肢的应力集中尤为突出,而边门洞部位框支梁应力急剧加大。在水平荷载作用下,上部有边门洞框支梁的弯矩约为上部无边门洞框支梁弯矩的3倍,剪力也约为3倍,因此除小墙肢应加强外,边门洞部位框支梁的抗剪能力也应加强,箍筋应加密配置。当洞口靠近梁端且剪压比不满足规定时,也可采用梁端加腋提高其抗剪承载力,并加密配箍(图5)。
框支梁不宜开洞,开洞时应做局部应力分析,要求开洞部位远离框支柱边,开洞部位要加强配筋构造。
10.2.10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当上部平面布置复杂而采用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这种多次转换传力路径长,框支主梁将承受较大的剪力、扭矩和弯矩,一般不宜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抗震所进行的试验表明,框支主梁易产生受剪破坏。当需采用多次转换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箱形转换层。
10.2.11~10.2.12 抗震设计时,框支柱截面主要由轴压比控制并要满足剪压比的要求。为增大框支柱的安全性,有地震作用组合时,一级、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轴力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增大系数。同时为推迟框支柱的屈服,以免影响整个结构的变形能力,规定一、二级框支柱与转换构件相连的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1.5、1.25,剪力设计值也应按规定调整。由于框支柱为重要受力构件,本条对柱截面尺寸、柱内竖向钢筋总配筋率、箍筋配置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当采用大截面钢筋混凝土柱时,宜在截面中部配置附加纵向受力钢筋,并配置附加箍筋。
10.2.13 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等单位的试验及有限元分析,在竖向及水平荷载作用下,框支边柱上墙体的端部,中间柱上 0.2 ιn(ιn为框支梁净跨 ) 宽度及 0.2ιn高度范围内有较大的应力集中,因此在这些部位配筋应予加强。
10.2.14 为加强落地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规定特一、一、二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数1.8、1.5、1.25 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规定进行强剪弱弯调整。
10.2.15~10.2.16 为增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力和延性,因此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此本规程第 7.2.18 条中规定的数值再提高 0.05%,抗震设计时尚应在墙体两端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这两条中,对非抗震设计的框支剪力墙结构,也规定了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增强措施。
10.2.17 当地基土较弱或基础刚度和整体性较差,在地震作用下剪力墙基础可能产生较大的转动,对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内力和位移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落地剪力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10.2.18~10.2.20 框支层楼板是重要的传力构件,因此规定了框支层楼板截面尺寸要求、抗剪截面验算、楼板平面内受弯承载力验算以及构造配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