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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7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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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20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7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DIS 6935-1:2005《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 部分:光圆钢筋》。

本部分代替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和GB/T701-1997《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中的建筑用盘条。

本部分与GB13013-199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3.3 特征值定义;

-增加300 强度级别;

-结合GB/T 701-1997,增加产品规格;

-增加第5 章订货内容;

-"表面质量""重量偏差的测量"等条款作修改;

-修改钢筋牌号,将牌号Q235J 修改为HPB235。取消GB13013-91 中的强度等级代号R235

-取消GB/T 701-1997 中的Q235 建筑用盘条牌号;

-本部分中协议条款、参考数据和资料性附录为非强制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条款。

本部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 范 围

本部分规定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的定义、分类、牌号、订货内容、级别、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部分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直条、盘圆光圆钢筋。

本部分不适用于由成品钢材再次轧制成的再生钢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223.5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

GB/T223.1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新亚铜灵 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223.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223.5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223.6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eqvISO 6892:1998E))

GB/T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eqvISO 7438:1985E))

GB/T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T17505-1998eqvISO404:1992

GB/T20066 钢和铁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T20066-2006/ISO142841998IDT

YB/T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3 定 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热轧光圆钢筋 hot rolled plain bars

经热轧成型并自然冷却,横截面通常为圆形,表面光滑的成品光圆钢筋。

3.2 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在无限多次的检验中,与某一规定概率所对应的分位值。

4 分类、牌号

4.1 钢筋按屈服强度特征值分为235300 级。

4.2 钢筋牌号的构成及其含义见表1

5 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本标准号;

b) 产品名称;

c) 钢筋牌号;

d) 钢筋公称直径、长度(或盘径)及重量(或数量、或盘重);

e) 特殊要求。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6.1 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

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5.5mm20mm,本标准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6.5mm8mm10mm12mm16mm20mm

6.2 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

钢筋的公称横截面面积与理论重量列于表2

.3 光圆钢筋的截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3.1 光圆钢筋的截面形状如图所示。

d--钢筋直径

6.3.2 光圆钢筋的直径允许偏差和不圆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符合表4 规定时,钢筋直径允许偏差不作交货条件。

6.4 长度及允许偏差

6.4.1 长度

6.4.1.1 钢筋按直条交货时,其通常长度为3.512m,钢筋也可按定尺长度交货,按定尺长度交货时,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

6.4.1.2 钢筋按盘卷交货时,每盘应是一根钢筋。

6.4.2 长度允许偏差

按直条交货的钢筋,按定尺或倍尺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其长度允许偏差范围为0~+50mm

6.5 弯曲度和端部

直条钢筋的弯曲度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

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6.6 重量及允许偏差

6.6.1 钢筋按实际重量交货,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6.6.2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的规定。

6.6.3 盘重

按盘卷交货的钢筋,每盘单重应不小于500kg,允许多盘一起包装打捆,但捆重应不超过3 吨。

7 技术要求

7.1 牌号和化学成分

7.1.1 钢筋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5 的规定。

7.1.2 钢中残余元素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供方如能保证可不作分析。

7.1.3 钢筋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 的规定。

7.2 冶炼方法

钢以氧气转炉、电炉冶炼。

7.3 力学性能、工艺性能

7.3.1 钢筋的屈服强度ReL、抗拉强度Rm、断后伸长率A、最大力下总延伸率 <#>Agt 等力学性能特征值应符合表6 的规定。表6 所列各力学性能特征值,可作为交货检验的最小保证值。

7.3.2 根据供需双方协议,伸长率类型可从A Agt 中选定。如伸长率类型未经协议确定,则伸长率采用A,仲裁检验时采用Agt

7.3.3 弯曲性能

按表6 规定的弯芯直径弯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7.4 表面质量

7.4.1 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按盘卷交货的钢筋应将头尾有害缺陷 <#>部分切除。

7.4.2 试样可使用钢丝刷清理,清理后的重量、尺寸、横截面积和拉伸性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锈皮、表面不平整或氧化铁皮不作为拒收的理由。

7.4.3 当带有7.4.2 条规定的缺陷 <#>以外的表面缺陷的试样不符合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要求时,则认为这些缺陷是有害的。

8 试验方法

8.1 检验项目

每批钢筋的检验项目,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7 的规定。

8.2 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试验

8.2.1 拉伸、弯曲试验试样不允许进行车削加工。

8.2.2 计算钢筋强度用截面面积采用表2 所列公称横截面面积。

8.3 尺寸测量

钢筋直径的测量应精确到0.1mm

8.4 重量偏差的测量

8.4.1 测量钢筋重量偏差时,试样应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数量不少于5 支,每支试样长度不小于500mm。长度应逐支测量,应精确到1mm。测量试样总重量时,应精确到不大于总重量的1%

8.4.2 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按公式(1)计算

9 检验规则

钢筋的检验分为特征值检验和交货检验。

9.1 特征值检验

9.1.1 特征值检验适用于下列情况

a) 供方对产品质量控制的检验;

b) 需方提出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一致的检验。

c) 第三方产品认证及仲裁检验;

9.1.2 特征值检验应按附录B 规则进行。

9.2 交货检验

9.2.1 交货检验适用于钢筋验收批的检验。

9.2.2 组批规则

9.2.2.1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 t 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 t 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9.2.2.2 允许由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大于0.15%。混合批的重量不大于60t

9.2.3 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钢筋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7 9.2.2.1 的规定。

9.2.4 检验结果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应符合第6 章和第7 章的有关规定。

9.2.5 复验与判定

钢筋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 的规定。

10 包装、标牌和质量证明书

钢筋的包装,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101 的有关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 SPAN style="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宋体">钢筋在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测定方法

A.1 试样 

A.1.1 长度

试样夹具之间的最小自由长度应符合表A.1 要求:

A.1.2 原始标距的标记和测量

在试样自由长度范围内,均匀划分为10mm 5mm 的等间距 <#>标记,标记的划分和测量应符合GB/T228 的有关要求。

A.2 拉伸试验

GB/T228 规定进行拉伸试验,直至试样断裂 <#>

A.3 断裂后的测量

选择Y V 两个标记,这两个标记之间的距离在拉伸试验之前至少应为100mm。两个标记都应当位于夹具离断裂 <#>点最远的一侧。两个标记离开夹具的距离都应不小于20mm 或钢筋公称直径d(取二者之较大者);两个标记与断裂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 2d(取二者之较大者)。见图A.1

式中:

L--A.1 所示断裂后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L0--试验前同样标记间的距离,单位为毫米(mm);

R°m--抗拉强度实测值,单位为兆帕(MPa);

E--弹性模量,其值可取为2×105,单位为兆帕(MPa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特征值检验规则

B.1 取样数量和试验

B.1.1 试验组批

为了试验,交货应细分为试验批。组批规则应符合本标准9.2.2 的规定。

B.1.2 每批取样数量

B.1.2.1 化学成分(成品分析),应从不同根钢筋取两个试样。

B.1.2.2 本标准规定的所有其他性能试验,应从不同钢筋取15 个试样(如果适用60 个试样时,见B.1.3.1 规定)。

B.1.3 试验结果的评定

B.1.3.1 参数检验

为检验规定的性能,如特性参数ReLRmAgt A,应确定以下参数:

a) 15 个试样的所有单个值Xi(n=15);

b) 平均值m15(n=15)

c) 标准偏差S15n=15)。

如果所有性能满足公式(B.1)给定的条件则该试验批符合要求。

m15 2.33×S15≥f k ………………………………… B.1

式中:

fk-要求的特征值;

2.33- n = 1590%置信水平(1a = 0.90),不合格率5%(P = 0.95)时验收系数K 的值。

如果上述条件不能满足,系数k'= 由试验结果确定。式中k'≥2 时,试验可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应从该试验批的不同根钢筋上切取45 个试样进行试验,这样可得到总计60 个试验结果(n=60)。

如果所有性能满足公式(B.2)条件,则应认为该试验批符合要求。

m601.93×S60f k ……………………………………… B.2

式中:

1.93 - n=6090%置信水平(1a=0.90),不合格率5%(P=0.95)时验收系数K 的值。

B.1.3.2 属性检验

当试验性能规定为最大或最小值时,15 个试样测定的所有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此时,应认为该试验批符合要求。

当最多有两个试验结果不符合条件时,应继续进行试验,此时,应从该试验批的不同根钢筋上,另取45 个试样进行试验,这样可得到总计60 个试验结果,如果60 个试验结果中最多有2 个不符合条件,该试验批符合要求。

B.1.3.3 化学成分

两个试样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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