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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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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4/16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6-03-05【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315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计价费[1996]第315号) 

房地产价格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价格,又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价格,是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在各级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房地产价格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大部分地区房地产价格逐步纳入价格管理的轨道。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规则尚不健全,房地产价格的确定随意性大、价格行为不规范、价格秩序混乱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要手段调控、引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基本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关系协调,房屋租售比价合理,市场服务收费有序的房地产价格体系。各级物价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印发的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4]1714号)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5〉1628号)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把房地产价格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抓紧进行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确定、公布工作。要以基准地价为重点,争取在1996年内基本完成多数大中城市基准地价的制定公布工作,并初步建立起主要依据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施调控、引导的制度。要加强地区间的地价协调,严格控制以协议方式低价出让土地,克服哄抬地价和妙卖土地的现象,努力保持地价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加强对各类房产交易价格的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居民商品住宅价格,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标准执行;要正确运用价格手段,积极疏导商品房屋积压的矛盾;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建立依据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为主调控、引导市场价格的制度。要切实规范房产交易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行为。 

四、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注意正确处理物业管理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防止重复收费、搭车收费。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五、继续整顿建筑取费。继续贯彻落实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计价格[1995]506号) 的各项要求,抓紧做好建筑取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核和建章建制工作。建筑取费要严格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集中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规定及不合理的收费,要进行全面整顿,坚决取消和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加强对建筑取费项目和标准的监审和年检工作,建立健全严格控制建筑取费的各项制度。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 

六、积极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各地物价部门要将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纳入价格调整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并根据物价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认真做好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制定租金改革方案,为政府当好参谋。要加强"安居工程"房屋价格管理,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管理制度,促进公房出售,防止低价售房倾向,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七、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规范和指导。抓紧做好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认工作,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指导房地产评估机构为市场提供正确的价格信号,促进高效、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的形成。 

八、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把房地产价格列入本地区年度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对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涨价、乱收费、乱给面积现象,以及一些行政管理单位和垄断行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问题,要进行专项重点检查。 

九、建立房地产价格调查分析报告制度。以大中城市为基础,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调查项目,对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等变动情况,建立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监测。 

十、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基础建设。房地产价格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分期分批搞好对市、县级房地产价格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结合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围绕解决房地产价格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政策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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