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规范 3
第64条 对接焊缝
一、与轴心拉力或压力垂直的对接焊缝应按下式计算强度:
式中 N--作用于连接的轴心力; lf--焊缝计算长度,当未采用引弧板施焊时,每条焊缝取实际长度减去10毫米;当采用引弧板时,取焊缝的实际长度; δ--连接件中的较小厚度; [σhl]、[σha]--对接焊缝的抗拉、抗压容许应力。 二、承受弯矩和剪力共同作用的对接焊缝,应分别计算其正应力和剪应力。注:①承受轴心力的杆件用斜焊缝对接,当焊缝和作用力间的夹角θ符合tgθ≤1.5时,焊缝强度可不计算。 ②梁腹板的对接焊缝,在正应力和剪应力都较大的地方,还应按公式 σ2+3τ2≤1.1[σhf]计算折算应力。 第65条 贴角焊缝
一、受拉、受压或受剪的贴角焊缝,应按下式计算强度:
式中 hf--贴角焊缝的厚度,取截面直角的较小边(图9); [τht]--贴角焊缝的容许应力。 二、承受弯矩和剪主共同作用的贴角焊缝,应按下式计算强度:
式中 τM--贴角焊缝由弯矩M产生的剪应力; τQ--贴角焊缝由剪力Q产生的剪应力。
图 9 贴角焊缝截面图 第二节 铆钉连接和普通螺栓连接
第66条 每个铆钉和普通螺栓的容许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铆钉抗剪承载力
螺栓抗剪承载力
铆要承压承载力
螺栓承压承载力
铆钉抗拉承载力
螺栓抗拉承载力
公式(49a)~(51b)中 --每个铆钉的抗剪、承压和抗拉容许承载力;
`--每个螺栓的抗剪、承压和抗拉容许承能力;
n1--每个铆钉或螺栓的受剪面数目;
d--铆钉孔径或螺栓杆的外径;
d0--螺栓螺纹处的内径;
--铆钉的抗剪、承压和抗拉容许应力;
--螺栓的抗剪、承压和抗拉容许应力。
第67条 承受轴心力的连接所需铆钉或普通螺栓的数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抗剪连接
式中 n--传递N力所需铆要或螺栓的数目; [N]min--按公式(49a)~(50b)计算的铆钉或螺栓容许承载力中的较小值。 二、铆钉或螺栓受拉的连接
式中 [N1]--按公式(51a)或(51b)计算的铆钉或螺栓的抗拉容许承载力。 第68条 当采用下列形式的连接时,铆钉或普通螺栓的数目应按计算增加10%;
一、一个构件借助填板或其它中间板件与另一构件连接时;
二、用拼接板的单面连接或采用不对称搭接连接时。
当利用短角钢连接型钢(角钢或槽钢)的外伸肢时,在短角钢两肢中的一肢上,所用的铆钉或普通螺栓数目应接计算增加50%。
第三节 高强螺栓连接
第69条 在抗剪连接中每个高强螺栓的容许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m--传力摩擦而数目; f--摩擦系数,应按表21采用; p--高强螺栓的预拉力,应按表22采用。 摩擦系数f值 表21
高强螺栓的预拉力P值(吨) 表22
第70条 当高强螺栓连接同时承受摩擦面间的剪切和螺栓轴线方向的外拉力时,每个高强螺栓的抗剪容许承载力仍应按公式(54)计算,但应以P-1.4T代替P。T为每个高强螺栓在其轴线方向所受的外拉力,此拉力不应大于预拉力P的70%。
第71条 连接所需的高强螺栓数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作用于连接的轴心力; n--传递N力所需的高强螺栓数目; [Nl]--按公式(54)计算的高强螺栓的容许承载力。 当利用短角钢来连接型钢(角钢或槽钢)的外伸肢时,在短角钢两肢中的一肢上,所用的高强螺栓数目应按计算增加50%。 第72节 高强螺栓连接的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强度:
式中 N'=N(1--0.4n1n);
N--构件的轴心力;
n--构件与节点板或拼接板一端连接的高强螺栓数目;
n1--所计算截面(最外列螺栓处)上高强螺栓的数目。
如构件尚有非高强螺栓孔削弱时,还应按公式(22)计算削弱截面的强度。
第四节 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
第73条 组合工字梁翼缘与腹板的连接焊缝或铆钉,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强度或承载能力:
贴角焊缝连接
铆钉连接
式中 Si--对梁中和轴的翼缘毛截面面积矩; I--梁的毛截面惯性矩; a--翼缘铆钉间距; m1--系数,应按第23条规定采用; α1--系数,当荷载作用于铆接梁的上翼缘且梁的腹板创平并顶紧上翼缘时,α1=0.4;其它情况,α1=1.0; P--集中荷载值,不考虑动力系数。 注:①当梁上翼缘受有固定集中荷载P时,宜在该固定集中荷载作用处设置支承加劲肋。此时公式(58)或(59)中的P=0。 ②符合第109条要求的翼缘焊缝,可不计算其强度。 第74条 在具有多层翼缘板的铆接梁中,每一块翼缘板的理论切断点和实际切断点之间的铆钉数,应按该板1/2将截面面积的承载能力进行计算。
第五节 支座和柱脚
第75条 铰轴式支座的圆柱形枢轴(图q10),当接触面中心角θ≥90°时,应按下式计算承压应力:
式中 V--支座反力; D--枢轴直径; L--枢轴长度。
图 10 枢轴和滚轴支座图 第76条 滚轴与平板自由接触的承压应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滚轴数目; d--滚轴直径; l--滚轴长度。 第77条 当轴心或偏心受压柱的端部为铣平端时,可考虑柱身的最大压力全部直接由铣平端传递。其连接焊缝、铆钉或螺栓应按最大压力的15%计算,当偏心受压出现受拉时,该区的连接还应最大拉力计算。
第六节 锚 栓
第78条 偏心受压柱整体式柱脚受拉区锚栓的总净载面面积Aj(按螺纹内径计算),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M、N--柱脚底面在柱截面形心轴处所受的弯矩和轴心力; α--由柱截面形心轴到柱脚底面受压区压力合力线的距离(11); X--从锚栓轴线到柱脚底面受压区压力合力线的距离(图11); [σdl]--锚栓的抗拉容许应力。 如按公式(62)算得的锚栓直径大于60毫米,则计算锚栓的净截面面积时,宜考虑锚栓和混凝土基础的弹性性质。
图 11 锚栓计算简图 第79条 锚栓埋置在混凝土基础中的深度,应保证锚栓通过其和混凝土之间的粘着力传递内力。
如埋置深度受到限制时,则锚检应牢固地固定在锚板或锚梁上,锚板和锚梁应将全部内力传递于混凝土内,此时锚栓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着力可不予考虑。
第七章 构 造 要 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0条 钢结构的构造应力求简单,并使结构受力明确,尽量减少应力集中。
第81条 在普通钢结构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中,不宜采用厚度小于5毫米的钢板和截面小于 45×4或56×36×4的角钢(第八章不受此限)。
第82条 除采用特殊措施(如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等)或有可靠依据外,焊接构件的厚度,对碳素钢不宜大于40毫米,对低合金钢不宜大于30毫米。
第83条 为了保证结构的空间工作,提高结构的整体刚度,承担和传递水平力,防止杆件产生过大的振动,避免压杆的侧向失稳,以及保证结构安装时的稳定,应根据结构及其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
第84条 单层房屋和露天结构的温度区段长度(伸缩缝的间距)不超过表23中的数值时,可不计算温度应力。
温度区段长度值(米) 表23
注:①厂房柱为其它材料时,应按相应规范的规定设置伸缩缝。围护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规范单独设置伸缩缝。
②当柱顶与横梁的连接为铰接时,横向温度区段长度可适当加大。
③无桥式吊车房屋的柱间支撑和有桥式吊车房屋吊车梁以下的柱间支撑,应尽量布置于温度区段中部(或对称布置)。否则纵向温度区段长度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小。
第二节 焊接连接
第85条 在设计中不得任意加大焊缝,避免焊建立体交叉和在一处集中大量焊缝,同时焊缝的布置应尽可能对称于构件重心。
注:钢板的拼接采用对接焊缝时,纵横两方向的对接焊缝,可采用十字形交叉式T形交叉,交叉点的距离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86条 对接焊缝的剖口形式,应根据板厚和施工条件按现行《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和《焊剂层下自动焊与自动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和尺寸》的要求选用。
第87条 在对接焊缝的拼接处,不论改变钢板的宽度和厚度,均应从板的一侧或两则做成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图12)。当改变厚度时,焊缝剖口形式根据较薄板的厚度按第86条的要求取用,焊缝的计算厚度等于较薄板的厚度。
图 12 变截面钢板拉接图 a-改变宽度;b-改变厚度 第88条 贴角焊缝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贴角焊缝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4毫米,当焊件厚度小于4毫米时,则与焊件厚度相同。
二、贴角焊缝的厚度不得大于较薄焊件厚度的1.2倍,但焊件边缘的贴角焊缝最大厚度,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δ≤6毫米时,hf≤δ;
2.当δ>6毫米时,hf≤δ-(1~2)毫米。
δ为焊件边缘的厚度。
三、侧焊缝或端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得小于8hf。
四、侧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宜大于60hf(受静力荷载)或40hf(受动力荷载);当大于上述数值时,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中不予考虑。若内力沿侧焊缝全长分布,其计算长度不受此限。
第89条 在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中,贴角焊缝表面应做成直线形或凹形。焊缝直角边比例:对端焊缝宜为1∶1.5(长边顺内力方向);对侧焊缝可为1∶1。
第90条 在次要构件或次要焊缝连接中,当连接贴有焊缝的计算厚度小于第88条规定的最小厚度时,可采用间断焊缝。间断焊缝之间的净距:在受压构件中不应大于15δ;在受拉构件中不应大于30δ(δ为较薄焊件的厚度)。
第91条 在搭接连接中,搭接长度不得小于焊件较小厚度的5倍。
第三节 螺栓(普通螺栓、高哟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第92条 每一杆件在节点上以及接头的一边,永久性的螺栓或铆钉数一般不少于两个。
第93条 铆合钢板的总厚度不宜超过铆钉直径的5倍。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钉杆塞紧钉孔时,总厚度允许达铆钉直径的7倍。
第94条 高度螺栓孔应采用钻成的孔,孔径比螺检公称直径大1~2毫米。
第95条 高强螺栓连接范围内,构件接触面的处理方法应在施工图中说明。
第96条 埋头和半埋头铆钉不得用于钉杆受拉的连接。
第97条 螺栓和铆钉的距离应符合表24的要求。
螺栓和铆钉的容许距离 表24
注:①d为螺栓或铆钉的孔径,δ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
②钢板边缘与刚性构件(如角钢、槽钢等)相连的螺栓或铆钉的最大间距,可按中间的采用。
第四节 柱
第98条 承受偏心压力的格构式柱,或承受轴心压力且柱宽度较大的格构式柱,肢件间宜用缀条相边,当用缀板相连时,缀板沿柱纵向的宽度不应小于肢件轴线间距离的2/3,厚度不应小于该距离的1/40,并不小于6毫米。
第99条 当实腹式柱的腹板计算高度h0与厚度δ之比大于80时,应采用成对的横向加劲肋加强,其间距不得大于3h0。
横向加劲肋的尺寸按第35条规定采用。
第100条 格构式柱和大型实腹式柱除在受有较大的水平力处设置横融外,尚应每隔约4~6米设置横隔,每个运送单元并不得少于两个。
第五节 桁 架
第101条 跨度为15米或15米以上的三角形屋架和跨度为24米或24米以上的梯形屋架,宜起拱,拱度约为1/500跨度。
102条 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腹杆或弦杆与节点板的连接焊缝(图13),一般采用两面侧焊,也可用三面围焊,对角钢杆件也可用L形围焊。
图13 桁腹杆与节点板的焊接图 a-两面侧焊;b-三百围焊;c-L形围焊 直接受动力荷载的桁架,腹杆或弦杆与节点板的连接焊缝可优先采用三面围焊,围焊的转角处必须连续施焊。焊缝的分布应使焊缝截面的重心与杆件重心相重合,否则应考虑其偏心影响。 第六节 梁
第102条 铆接梁的翼缘板不宜超过三层,翼缘角钢面积不宜少于整个翼缘面积的30%,当采用最大型号的角钢仍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可加腋板(图14)。此时角钢与板面积之和不应少于翼缘总面积的30%。
第104条 焊接梁的横向加劲肋与翼缘板相接处,应作成宽约bl3(但不大于40毫米),高约bl/2(但不大于60毫米)的斜角(图15),bl为加劲肋的宽度。
图 14 铆接梁翼缘图 图 15 加劲肋的切角图
图 16 突缘支座图 第105条 梁的端部支承处,如采用突缘支座,并以端面承压(磨平顶紧)的容许应力[σcd]进行计算时,伸出端长度不得大于2δ(图16)。
第106条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焊接梁,尚应符合本章第七节对吊车梁的有关构造要求。
第七节 吊车梁
第107条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宜用实腹式,其制动结构可用实腹式或桁架式。当吊车梁或制动结构用桁架式时,节点连接宜用高强螺栓或铆钉。
第108条 吊车梁的翼缘板和腹板的拼接应采用加引弧板(其厚度和剖口与主材相同)的对接焊缝,并保证焊透。吊车梁的工地整段拼接宜用高强螺栓铆钉。
第109条 焊接吊车梁中,下列部位的T形连接应予焊透(图17),其竖直板边缘应根据板厚和施工条件进行加工。
图17 焊透的T形连接焊缝图 一、重级工作制吊车梁腹板与上翼缘的连接; 二、桁架式吊车梁中,节点板与上弦的连接。第110条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中,上翼缘与制动结构的连接以及传递水平力给柱的连接,应优先采用高强螺栓或铆钉。
第111条 桁架要式和重级工作制实腹式吊车梁跨度大于呀等于12米时,或轻、中级工作制实腹式吊车梁跨试大于或等于18米时,宜设置辅助桁架和水平、垂直支撑系统。
对桁架式吊车梁,应采取防止其上弦因轨道偏心而扭转的构造措施。
第112条 吊车梁的受拉翼缘(或下弦)与支撑的连接应采用螺栓或铆钉。中间加劲肋的上端应与上翼缘磨平顶紧或焊接,下端不应与受拉翼缘焊接。
第113条 跨度为24米或24米以上的吊车梁可考虑起拱,拱度约为1/1000跨度。
第114条 焊接吊车梁的下列部位,应用机械加工(砂轮打磨或刨削)使之平整:
一、对接焊缝引弧板割去处;
二、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的受拉翼缘(或弦杆)边缘,当用手工气割或剪切机切割时,应沿长刨边;当用自动或半自动手割时,可局部修整。
第115条 吊车梁的受拉翼缘不得焊接悬挂设备的零件,并不宜打火或焊接夹具。
第116条 当吊车轨的连接采用压板时,应使压板与轨道紧密接触。每个压板至少用两个螺栓与梁连接。
轨道的接头的构造,应保证车轮平稳地通过。若采用焊接的长轨,应考虑轨道受温度作用后有纵向伸缩的余地。
第八节 运输和安装
第117条 划分结构的运送单元时,除考虑结要的受力条件外,应注意到经济合理和便于运输。
第118条 结构的安装连接应采用传力可靠、制作方便、插接简单、易于固定和例于调整的构造型式。
第119条 在不宜采用焊缝或粗制螺栓的工地拼接和安装还接中,应优先采用高强螺栓。
第120条 安装连接采用焊缝时,应考虑用临时螺栓将构件固定。
第121条 除次要构件的安装连接外,应避免用粗制螺栓受剪。
第九节 防锈和隔热
第122条 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锈的保护措施(彻底除锈后涂以油溱和镀锌等)外,尚应在构造中尽量避免难于检查、清刷、油漆以及积留湿气或大量灰尖的死角或凹槽。不得因考虑锈蚀而加大钢材截面或厚度。
第123条 受侵蚀性介质作用的结构,应采取特殊的防腐蚀措施。
第124条 受高温作用的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例如:
一、当结构可能受到喷溅或"跑钢"事故等炽热熔化金属的作用时,应采用砖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二、当结构的表面长期受辐射热达150℃以中或在短时间内可能受到火焰作用时,应采用金属隔热板或砖、耐热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第八章 圆钢、小角钢的轻型钢结构的若干规定
第125条 本章规定仅适用于采用有圆钢或小角钢(小于 45×4或 56×36×4),跨度不超过18米、起重量不小于5吨的轻、中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的工业与民用房屋轻型钢结构。
注:型钢成的结构,有个别次要杆件采用小角钢时,可不受本章限制。
第126条 本章规定本考虑使用条件复杂的轻型钢结构(如直接承受动力荷载,处于高温、高湿及强烈侵蚀环境的轻型钢结构等)所需的特殊要求。
第127条 设计轻型钢结构时,凡经地试验研究,证明确能保证安全并满足使用要求时,可不受本章有关规定的限制。
第128条 轻型钢结构的容许应力,应按第15条、第16条和条131条的规定,并乘以下列折减系数:
一、双圆钢拱拉杆及其连接 0.85;
二、平面桁架式的檩条和三铰拱斜梁,
其端部主要受压腹杆 0.85;
三、其它杆件和连接 0.95。
第129条 在桁架中,应尽量使杆件重心线在节点处交于一点,否则应考虑共偏心影响。
第130条 三铰拱屋架的三角形截面组合斜梁,为了满足整体稳定性的要求,共截面高度与斜梁长度的比值不得小于1/18,截面宽度与截面高度的比值不得小于2/5。
第131条 单圆钢压杆连接于节点板一侧时,杆件应按偏心受压公式(32)计算稳定性,连接可按公式(63)计算,但焊缝容许应力应降低15%。
单圆钢拉杆连接于节点板一侧时,杆件和连接可接轴心受拉构计算强度,但容许应力均应降低15%。
第132条 无节点板的腹杆计算长度在桁架平面内和平面外均取其等于几何长度。
第133条 桁架中的主要压杆(弦杆、端斜杆、端竖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150,其它压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拉杆的长细比不宜大于400,张紧的圆钢拉杆的长细比不受限制。
圆钢不宜用于受压弦杆。
第134条 圆钢与钢板(或型钢)、圆钢与圆钢之间的贴角焊缝,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
式中 N--作用在连接处的轴心力; lf--焊缝的计算长度总和; hu--焊缝有效厚度: 对圆钢与钢板(或型钢)的连接,hu=0.7hf(图18); 对圆钢与圆钢的连接,hu应按下式计算(图19):
图 18 圆钢与钢板之间的焊缝图
图 19 圆钢与圆钢之间的焊缝图
D--大圆钢直径;
d--小圆钢直径;
δ--焊缝表面至两个上圆钢公切线的距离。此值应在施工图中注明。
第135条 圆钢与圆钢、圆钢与钢板(或型钢)之间的贴角焊缝有效厚度,不应小于0.2倍圆钢直径(当焊接的两圆钢直径不同时,取平均直径)或3毫米,并不大于1.2倍钢板厚度,计逄长度不应小于20毫米。
第136条 钢板厚度不宜小于4毫米。圆钢直径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屋架杆件 12毫米;
檩条杆件及檩及檩条间拉条 8毫米;
支撑杆件 16毫米。
附录一 标准及代号
1.GB 700-65 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2.YB 13-69 普通低合金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3.YB 168-70 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
4.GB 979-67 碳素钢铸件分类及技术条件。
5.GB 715-65 普通碳素钢铆螺用热轧圆钢技术条件。
6.GB 609--65 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
7.GB 980--67 焊条分类及型号编制方法。
8.GB 981--67 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
9.GB 199--63 焊条用钢丝。
10.GB 6--71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11.GB 985--67 手工电弧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12.GB 986--67 焊剂层下自动焊与半自动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
附录二 材料的性能
钢的化学成分 附表1
钢材的机械性能(一) 附表2
钢材的机械性能(二) 附表3
注:条钢包括棒钢、型钢和异型钢。
钢铸件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附表4
焊条用钢丝的化学成分 附表5
焊条的药皮类型和焊接电源 附表6
焊条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附表7
铆钉钢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附表8
45号钢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附表9
40硼钢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附表10
附录三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h 一、工字形等截面梁
1.组合截面简支梁和双轴对称悬臂梁的整体稳定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ψω--整体稳定系数,当算出的ψω值大于0.80时,应按附表13查出相应的ψ'w值; l--见第28条; t1--受压翼缘的厚度,对铆接梁则为受压翼缘盖板与角钢厚度之和; h、b1--梁截面的全高度和受压翼缘宽度; Ix、Iv--对X轴和y轴的手截面惯性矩; σs--钢材的屈服点,对3号钢和2号钢,取σs=2100公斤/厘米2; 对16锰钢和16锰桥钢,取σs=3500公斤/厘米2; K2、K3--系数,简支梁按附表11查得,悬臂梁按附表12查得; K1--系数: 对双轴对称组合截面(附图1a)简支梁, 当t1δ≥3时, K1=1.0 当t1δ>3时, K1=0.9; 对具有加强受压翼缘且与腹板轴线对称的组合截面(附图1b简以梁,
式中 δ--腹板的厚度; y--形心轴至受压最大纤维的距离;
I1、I2受压翼缘和受拉翼缘对y轴的惯性矩,对铆接梁不包括角钢的垂直肢。
附图 1 组合工字形截面图 a)双轴对称工字形截面; b)加强受压翼缘的单轴对称工字形截面 2.轧制工字钢的整体稳定系数ψw,按附表14或附表15采用,当所得的ψw值大于0.80时,应按附表13查出相应的ψ'w值大于0.80时,应按附表13查出相应的ψ'w值代替ψw值。 二、轧制槽钢简支梁 轧制槽钢简支梁的整体稳定系数,不论荷载的形式和荷载在截面上的作用位置,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ψw--整体稳定系数,算得ψw值不得大于1.0,同时不需按附表13换算为ψ'W值;
h、b、t--分别为槽钢截面高度、翼缘宽度和翼缘厚度。
工字形截面简支梁的系数K2、K3值 附表11
注:表中第1、第2两栏的数值,主要用于少数几个集中荷位于跨度中间1/3范围内的情况,对其它情况的集中荷载,应按表中第3、第4栏内的数值采用。
式字形等截面悬臂梁的系数K2、K3值 附表 12
注:①本表仅适用于梁自由端承受集中荷载而支承端为固定的情况,当用于由邻跨延伸出来的伸臂梁时,应在结构上采取措施以增强支承处的抗扭能力。
②当为轧制工字钢梁时,表中的h、b1、t1分别为工字钢截面高度、翼缘宽度和翼缘厚度。
整体稳定系数ψ'w值 附表13
普通工字钢的ψ值 附表14
注:①项次1、2中的集中荷载的含义见附表11的注。
②对3号钢和2号钢,应按表中的ψw值取用;对16锰钢和16锰桥钢,表中的ψw值应乘以2400 σs。
③未写出的数值均大于3.60。
轻型工字钢的ψw值 附表15
注:见附表14的注。
附录四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3号钢和2号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ψ 附表16
16锰钢和16锰桥钢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ψ 附表17
附录五 偏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实腹式偏心受压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系数ψP(一) 附表18
续表
注:对3号钢和2号钢,应取实际长细比λ;对16锰钢和16锰桥钢,应取假定长细比λs2400代替实际长细比λ。
实腹式偏心受压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系数ψρ(二) 附表19
续表
注:见附表18的注。 实腹式偏心受压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系数ψP(三) 附表20
续表
注:①见附表18的注。 ②A0/A1<1时,ψP应按表中的数值乘以下列折减系数: 当ε=0时, 1.0; 当ε=1时, 0.8; 当ε=2时, 0.75; 当ε≥5时,6.70。 对于ε为中间数值时,折减系数按直线插入。 ③等肢角钢组成的截面,ψP不乘折减系数。 格构式偏心受压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内的稳定系数ψPg 附表21
续表
注:对3号钢和2号,应取换算长细比λh;对16锰钢和16锰桥钢,应取假定长细比λhσs2400代替换算长细比λh。 3号钢和2号钢偏心受压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系数ψ1 附表22
续表
注:对工字形或T形截面构件,应按表中的ψ1值取用;对闭合箱形截面构件,表中的ψ1值应乘以下列增大系数: 当ε≥1时, 1.3; 当ε<时, 1+0.3ε。 增大后的ψ值,不应大于轴心受压时的稳定系数ψy(即本表ε=0表一栏的数值)。 16锰钢和16锰桥钢偏心受压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系数ψ1 附表23
续表
注:见附表22的注。 附录六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柱上端与横梁铰接的单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Iμ1 附表24
柱上的端与横梁刚接的单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1(当K1≥μ) 附表25
柱上端与横梁铰接的双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μ1 附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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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上端与横梁刚接的双阶柱的计算度系数μ1 附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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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七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其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规定执行的,其写法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