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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诉吕帝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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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4/17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814号
  • 原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民主路6号河南华健商务大厦4层。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樊轶雯,均系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帝佑,男,汉族,49岁,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2号南翠花园1栋402房。

    原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帝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轶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帝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诉称:从2005年10月1日起,被告开始租赁原告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华健商务大厦B901室的房产,每月租金5000元,按季支付,承租开始后,直到2007年10月30日双方合作顺利,被告能按时支付租金,但从2010年5月至今,被告拒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本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交还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华健商务大厦B901室的房产;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 1、房屋所有权证一份;2、抵房租明细账、缴费通知及郑州未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自2005年10月1日起承租原告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华健商务大厦B901室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另外双方又口头约定每月租金5000元,按季支付。但自2010年5月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租金,至2010年4月30日,共欠原告租金60 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并向被告下达催款通知,但被告接到通知后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的被告经原告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租金后仍未缴纳,其行为系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每月房租租金为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房屋租金共计6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帝佑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吕帝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返还其承租原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6号华健商务大厦B901室的房屋。

    三、被告吕帝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房屋租金6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吕帝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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