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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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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2

8.3.3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备用新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是根据各站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

8.3.36 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将其抽至80.OkPa真空度以上,可保证灌装完毕后,其瓶内气相空间的氧气含量控制在4%以下,以防止燃气用具首次点火时发生爆鸣声。

8.3.37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有3点:

1 限制储罐总容积不大于lOm3,为减少发生事故时造成损失。

2 设置在储罐室内以减少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向锅炉房一侧扩散。

3 储罐室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确定的。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储罐室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是安全防火措施。

8.3.38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可减少送至锅炉房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防止再液化。为保证安全,还规定气化间与储罐室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8.3.1 使用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这一用语,其目的为便于本节条文编写。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按其功能可分为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各站功能如下:

储存站即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其主要功能是储存液化石油气,同时进行灌装槽车作业,并将其转输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

灌装站 即液化石油气灌瓶基地,其主要功能是进行灌瓶作业,并将其送至瓶装供应站或用户。同时,也可灌装汽车槽车,并将其送至气化站和混气站。

储配站 兼有储存站和灌装站的全部功能,是储存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8.3.2 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规模的确定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用气量指标统计资料确定。当缺乏这方面资料时,可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生活习惯、气候条件、燃料价格等因素并参考类似城市居民用气量指标确定。

我国一些城市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实际用气量指标见表39

39 我国一些城市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实际用气量指标城市名称   北京    天津    上海    沈阳  长春    桂林    青岛    南京    济南    杭州   

每户用气量 指标kg(户·月)      9.610.76      9.6510.8      1314      10.511   10.411.5     10.2310.3    10.0     1517      10.5     10.0    

每人用气量 指标kg(人·月)      2.42.69  2.42.69  3.253.5  2.62.5    2.63.25      2.553.07      2.50     3.754.25      2.6 2.50    

根据上表并考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的趋势,北方地区可取15kg(月·户),南方地区可取20kg(月·户)

8.3.3 关于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考虑如下:

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大、中城市建成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储罐容积多为3560d的用气量。

近年来我国液化石油气供销已实现市场经济模式运作,因此,其供应基地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不宜过大,应根据建站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2 2000年我国液化石油气年产量为870t,进口液化石油气约570t,年总消耗量达1440t,基本满足市场需要。

3 目前我国已建成一批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基地(一级站),在我国东南沿海、长江中下游和内地等地区已有大型全压力式储存站(二级站)近百座。总储存能力可满足国内市场需要。

8.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分配问题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设计总容量超过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储存站和灌装站,主要是考虑城市安全问题。

灌装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宜取一周左右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主要依据如下:

 

1 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火灾和爆炸事故实例表明,其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越大,发生事故时所殃及的范围和造成的损失越大。

2 世界各液化石油气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原苏联、法国、西班牙等国的液化石油气分为三级储存,即一、二、三级储存基地。一级储存基地是国家或地区级的储存基地,通常采用全冷冻式储罐或地下储库储存,其储存量达数万吨级以上。二级储存量基地其储存量次之,通常采用全压力式储存,单罐容积和总容积较大。三级储存基地即灌装站,其储存量和单罐容积较小,储罐总容量一般为13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

3 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武汉、济南、石家庄等地采用两级储存,即分为储存站和灌装站两级储存。

一些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存量及分储情况见表40

40 一些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存量及分储情况表城   北京    天津    南京    杭州    济南    石家庄   

总计    储罐总容量(m3)  17680  9992    7680    2398    4000     5020   

      总储存天数(d)     21.8     52.4     36.4     70  43.9     77 

储存站     储罐总容量(m3)  15600  7600    5600    2000    3200    4000   

      储存天数(d)   17.3     37.2     24.4     59  36  56 

灌装站     储罐总容量(m3)  2080    2392    2080    398      800 1020   

      储存天数(d)   4.5 15.2     12  11  7.9  11 

注;本表为1987年统计资料。

从上表可见,灌装站储罐设计容量定为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一周左右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8.3.5 因为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是城市公用设施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故其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站址应远离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是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以防止万千发生像墨西哥和我国吉林那样的恶性事故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长期精神上的恐惧。

8.3.6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选址的基本原则

1 站址推荐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主要考虑站内储罐或设备泄漏而发生事故时,避免和减少对保护对象的危害;

2 站址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而不应选择在地势低洼,地形复杂,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以防止一旦液化石油气泄漏,因积存而造成事故隐患。同时也考虑减少土石方工程量,节省投资;

3 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和废弃矿井等地段是为防止万一发生自然灾害而造成巨大损失。

8.3.7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条文中表8.3.7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大小分为七个档次,分别规定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二档指小型灌装站;

第三、四档指中型灌装站;

第五、六档指大型储存站、灌装站和储配站;

第七档指特大型储存站。

8.3.7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如下:

1 根据国内外液化石油气爆炸和火灾事故实例。当储罐、容器或管道破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与空气混合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和火灾时,殃及范围和造成的损失与单罐容积、总容积、破坏程度、泄漏量大小、地理位置、气温、风向、风速等条件,以及安全消防设施和扑救等因素有关。

当储罐容积较大,且发生破裂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的殃及范围通常在100300m甚至更远(根据资料记载最远可达1500m)

当储罐容积较小,泄漏量不大时,其爆炸和火灾事故的殃及范围近者为2030m,远者可达5060m

在此应说明,像我国吉林和墨西哥那样的恶性事故不作为本条编制依据,因为这类事故仅靠防火间距确保安全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2 国内有关规范

1)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曾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国家标准管理组多次协调。两规范规定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协调一致。

2)国内其他有关规范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见表41

41 国内有关规范规定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规范名称 储罐容积 项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     

      液化烃罐组   液化石油气和天油气凝液厂、站、库(m3)    

           200  2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20      50  60  80  100      120     

相邻工厂(围墙)   120      50  60  80  100      120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0  50  50  60  60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45  35  40  45  50  55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   --   --   --   --  

厂外公路(路边)   25  20  25  25  30  3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60  70  80  80 

架空电力线 (中心线)     35kV以下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35kV以上      1.5倍杆高, 且≥30      40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Ι、Ⅱ级  50  40 

      其他    --   1.5倍杆高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  

注:1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和村庄在GB 50183中指100人以上。

 

 

2 变配电站一栏GB 50183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且单台变压器在10000kV·A及以上者,单台变压器容量小于10000kV·A者可减少25%。

3 国外有关规范

1)美国有关规范的规定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液化石油气规范》NFPA58(1998年版)规定的储罐(单罐容积)与重要建筑、建筑群的防火间距见表42

美国消防协会《液化石油气规范》MFPA58 42 (1998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与重要公共建筑、 建筑群的防火间距安装形式 间距 英尺(m 每个储罐的水容积 加仑(m3    覆土储罐或 地下储罐   地上储罐 

125(0.5) --   --  

125250(0.51.0)     10 (3)  10 (3) 

251500(1.01.9)     10 (3)  10 (3) 

5012000(1.97.6)    10 (3)  25 (7.6)    

200130000(7.6114)     50 (15) 50 (15)

3000170000(114265)  50(15)  75 (23)

7000190000(265341)  50 (15) 100(30)    

90001120000(341454) 50 (15) 125 (38)   

120001200000(454~757) 50 (15) 200(61)    

2000011000000(7573785) 50 (15) 300(91)    

1000000(3785)    50 (15) 400(122)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公用供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存和装卸标准》NFPA59(1998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与液化石油气站无关的重要建筑、建筑群或可以用于建设的相邻地产之间的距离与NFPA58的规定基本相同,故不另列表。

美国石油协会《LPG设备的设计与制造》AP12510(1995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单罐容积)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3

43 美国石油协会《LPG设备设计和制造》API 2510 (1995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每个储罐的水容量 加仑(m3) 与可能开发的相邻地界线 英尺(m)    

200030000(7.6114)   50 (15)

3000070000(114265)  75 (23)

7000190000(265341)  100(30)    

90001120000(341454) 125 (38)   

120001(454)  200 (61)   

注:1 与储罐无关建筑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2 与火炬或其他外露火焰装置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3 与架空电力线和变电站的水平间距50英尺(15m)

4 与船运水路、码头和桥礅的水平间距100英尺(30m)

 

美国以上三个标准中的储罐均指单罐,当其水容积在12000加仑(45.4m3)或以上时,规定一组储罐台数不应超过6台,组间距不应小于50英尺(15m)。当设置固定水炮时,可减至25英尺(7.6m)。当设置水喷雾系统或绝热屏障时,一组储罐不应超过9台,组间距不应小于25英尺(7.6m)

2)澳大利亚标准《LPG-储存和装卸》AS1596-1989规定的地上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4

44 澳大利亚标准《LPG-储存和装卸》AS 1596-1989 规定的地上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储罐储存能力 (m3)  与公共场所或铁路线 的最小距离(m) 与保护场所的最小间距 (m)

20  9    15 

50  10  18 

100      1l   20 

200      12  25 

500      22  45 

750      30  60 

1000    40  75 

2000    50  100     

3000    60  120     

4000及以上   65  130     

注:1 保护场所包括以下任何一种场所:

住宅、礼拜堂、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剧院以及人们习惯聚集的任何建筑物;

工厂、办公楼、商店、库房以及雇员工作的建筑物;

可燃物存放地,其类型和数量足以在发生火灾时产生巨大的辐射热而危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位于固定泊锚设施的船舶。

2 公共场所指不属于私人财产的任何为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街道和公路。

 

3)《日本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和《JLPA001 一般标准》(1992)规定。

第一类居住区(指居民稠密区)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储罐,其他区域对储罐容量作了如表45的规定。

45 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置容量的限制表所在区域  一般居住区   商业区     准工业区  工业区或工业专用用地  

储罐容量(t)    3.5 7.0 35  不限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一级保护对象或二级保护对象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按公式(10)(11)计算确定。

 

式中 L1--储罐与一级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当按此式计算结果超过30m时,取不小于30m

L4--储罐与二级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m);当按此式计算结果超过20m时,取不小于20m

x--储罐总容量(kg)

注:1 一级保护对象指居民区、学校、医院、影剧院、托幼保育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博物院、车站、机场、商店等公共建筑及设施。

2 二级保护对象指一级保护对象以外的供居住用建筑物。当储罐与保护对象不能满足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防火间距时,可按《JLPA001一般标准》中的规定,采用埋地、防火墙或水喷雾装置加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后,按该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公式计算确定。

此外,当单罐容量超过20t时,与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小于按公式[式中:W为储存能力(t)的平方根]计算得出的间距值。例如:当储

存能力为1000t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4m。可见日本对单罐容积超过20t时,其防火间距要求较大,主要是考虑公共安全。

4 原规范执行情况和局部修订情况

原规范(1993年版)规定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根据20世纪80年代国内情况制订的。原规范1993年颁布以来大都反映表6.3.7中第一、二项规定的防火间距偏大,选址比较困难。据此本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根据当时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水平,参考国外有关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讨论,在1998年进行了局部修订,将储罐与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罐容大小改定为60200m;将储罐与工业区的防火间距改定为50180m。并于1998101日起以局部修订(1998年版)颁布实施。

5 本次修订情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和长江中下游地区先后建成数十座大型液化石油气全压力式储存基地。这些基地的建成带动了我国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发展,其技术和装备、施工安装、运行管理和员工素质等均有较大提高。有些方面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据此,本次修订本着逐步与先进国家同类规范接轨的原则,在1998年局部修订的基础上对原规范第6.3.7条作了修订:

1)与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大小由60200m减少至45150m

本项中,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人员流动量大,且集中,故其防火间距应从围墙算起。

2)将工业区改为工业企业,其防火间距由50180m减少至2775m。必须注意,当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相邻的建、构筑物不属于本表所列建、构筑物时,方按工业企业的防火间距执行。

3)本表第3项至第项是新增加的。根据各项建、构筑物危险性大小和万一发生事故时,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其防火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协调一致。

4)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做了调整后,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致。

5)与Ⅰ、Ⅱ级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不变,增加了与其他级架空通信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高的规定。

8.3.7中注2 居住区和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规定的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中组团一级为10003000人和300700户的下限确定的。

3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因其地温比较稳定,故罐内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较地上储罐稳定,且较低,相对安全些。参照美国、日本和原苏联等国家有关规范,并与公安部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管理组多次协商,规定其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防火间距可按表8.3.7减少50%。

8.3.8 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如下。

1 国外有关规范

1)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与储存规模、单罐容积、安装形式等因素有关,而与储存方式无关,故全冷冻式或全压力式储罐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相同。

2)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58-1998NFPA59-1998均规定,按单罐容积大小分档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单罐容积大于1000000加仑(3785m3)时,不论采用哪种储存方式,与重要建筑物、可燃易燃液体储罐和可以进行建设的相邻地产界线的距离均不小于122m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2510-1995规定单罐容积大于454m3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1m。如果相邻地界有住宅、公共建筑、集会广场或工业用地时,应采用较大距离或增加安全防护措施。3)日本《石油密集区域灾害防止法》规定,大型综合油气基地与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剧场、影院、重要文化遗产建筑、日流动人口2万以上车站、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商店、酒店等)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50m;与上述区域以外的居民居住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80m

《日本液化石油气安全规则》规定大于或等于990t的全冷冻式储罐与第一种保护对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第二种保护对象不应小于80m

4)德国TRB810规定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单罐容积大于3785m3时与建筑物距离不小于60m

2 国内情况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液化石油气市场需要先后在深圳、太仓、汕头和张家港等地区已建成一批大型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这些基地的建设大都引进国外技术,与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结合当地情况与安全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的。

3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借助罐壁保冷、可靠的制冷系统和自动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运行。这种储存方式是比较安全的,目前未曾发生重大事故。

我国已建成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虽然积累了一定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经验,但根据我国国情表8.3.8中第13项的防火间距取与本规范第8.3.7条罐容大于5000m3一档规定相同,略大于国外有关规范的规定。

8.3.8中第4项以后的各项的防火间距主要是参照本规范第8.3.7条罐容大于5000m3一档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8.3.81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的全冷冻式储罐。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每年进口液化石油气约600t,预测以后逐年将以10%的速度增加。从技术、安全和经济等方面考虑,这种储存基地的建设应以大型为主,故对单罐容积大于5000m3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8.3.7中总容积相对应档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 说明同8.3.7条注2

8.3.9 本条规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主要依据与本规范第8.3.条类同,并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其防火间距,即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较与

站外小些。本条规定自颁布以来,工程建设实践证明基本是可行的。在本条修订过程中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进行了认真协调。同时对原规范按建、构筑物功能和危险类别进行排序,并对防火间距做了适当调整。

8.3.10 全冷冻式和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储罐区内,主要防止其中一种形式储罐发生事故时殃及另一种形式储罐。特别是当全压力式储罐发生火灾时导致全冷冻式储罐的保冷绝热层遭到破坏,是十分危险的。各国有关规范均如此规定。

关于两者防火间距 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2510-95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直径的34,且不应小于30m。《日本石油密集区域灾害防止法》规定不应小于35m。据此,本条规定取较大值,即两者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1 本条规定了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基本要求。

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必须分区布置。首先将其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其次按功能和工艺路线分小区布置。主要考虑:有利按本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大小顺序进行总图布置,节约用地;便于安全管理和生产管理;储罐区布置在边侧有利发展等。

2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上侧风侧,主要考虑液化石油气泄漏和发生事故时减少对辅助区的影响,故有条件时推荐按本款规定执行。

3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台前应留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是为了便于运瓶汽车回车的需要。场地宽度根据日灌瓶量和运瓶车往返的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宜小于30m。大型灌瓶站应宽敞一些,小型灌站可窄一些。

8.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主要是考虑安全防范的需要。

辅助区的其他各侧围墙改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墙,因为辅助区没有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同时有利辅助区进行绿化和美化。

8.3.13 关于消防车道设置的规定是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大小区分的。储罐总容积大于5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l2m的回车场,这是消防扑救的基本要求。

8.3.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出入口设置的规定,除生产需要外还考虑发生火灾时保证消防车畅通。

8.3.15 因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密度约为空气的2倍,故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半地下建、构筑物,以防积存液化石油气酿成事故隐患。

同时,规定生产区内设置地下管沟时,必须填满干砂。

 

8.3.18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主要考虑防止进行装卸作业时由于鹤管回弹而打伤操作人员和减轻劳动强度。

8.3.1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的规定是新增加的,主要考虑储罐检修时不影响供气,及发生事故时,适应倒罐的要求。

本条同时规定了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主要是考虑施工安装、检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故规定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国外有关规范对一组储罐的台数作了规定。如美国NFPA58-1998NFPA59-1998API2510-1995规定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加仑(45.4m3)时,一组储罐不应多于6台,增加安全消防措施后可设置9台,主要考虑组内储罐台数太多事故概率大,且管路系统复杂,维修管理麻烦,也不经济。本条虽对组内储罐台数未作规定,但设计时一组储罐台数不宜过多。

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主要考虑发生事故时便于扑救和减少对相邻储罐组的殃及。

3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主要防止储罐一旦破裂时对邻排储罐造成严重威胁,乃至破坏而造成二次事故。

国外有关规范不允许储罐轴向面对建、构筑物布置,值得我们设计时借鉴。

4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l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是防止储罐或管道发生破坏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外溢而造成更大的事故。吉林事故的实例证明了设置防护墙的必要性。此外,防护墙高度为1m不会使储罐区因通风不良而窝气。

8.3.21 地下储罐设置方式有:直埋式、储槽式(填砂、充水或机械通风)和覆盖式(采用混凝土或其他材料将储罐覆盖)等。在我国多采用储槽式,即将地下储罐置于钢筋混凝土槽内,并填充干砂,比较安全、切实可行,故推荐这种设置方式。

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间距不宜小于O.4m,主要考虑使其液温(罐内压力)比较稳定。

储罐与隔墙或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主要是考虑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此外,尚应注意在进行钢筋混凝土槽设计和施工时,应采取防水和防漂浮的措施。

8.3.22 本条规定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致。

当液化石油气泵设置在泵房时,应能防止不发生气蚀,保证正常运行。

当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宜采用屏蔽泵。

8.3.23 正确地确定液化石油气泵安装高度(以储罐最低液位为准,其安装高度为负值)是防止泵运行时发生汽蚀,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故设计时应予以重视。

1 为便于设计时参考,给出离心式烃泵安装高度计算公式。

式中 Hb--储罐最低液面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m)

∑△P--储罐出口至泵入口管段的总阻力损失(MPa)

h--泵的允许气蚀余量(m)

u-一液态液化石油气在泵人口管道中的平均流速,可取小于1.2(ms)

g--重力加速度(ms2)

ρ-一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密度(kgm3)

2 容积式泵(滑片泵)的安装要求根据产品样本确定。当样本未给出安装要求时,储罐最低液位与泵中心线的高程差可取不小于0.6m,烃泵吸人管段的水平长度可取不大于3.6m,且应尽量减少阀门和管件数量,并尽量避免管道采用向上竖向弯曲。

8.3.26 本条防火间距的编制依据与第8.3.9条类同。

因为灌瓶间和瓶库内储存一定数量实瓶,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库房和厂房与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按其总存瓶量分为≤10t、>10~≤30t和>30t(分别相当于储存15kg实瓶为≤700瓶、>700瓶~≤2100瓶和>2100)三个档次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同时,对原规范按建、构筑物功能、危险类别调整排序,并对防火间距进行了局部调整后列于表8.3.26

1 因为生活、办公用房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不属同类性质场所,故将其单列在第2项,其防火间距为2030m,比原规定减少51Om

2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汽车衡及其计量室关系密切均列入第4项,其防火间距改为1520m

3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列于第6项,并增加了柴油发电机房,其防火间距调整为1520m

4 因机修间、汽车库有时有明火作业列于第7项,其防火间距规定同本表第1项。

5 其余各项不变。

8.3.26中注2 瓶库系灌瓶间的附属建筑,考虑便于配置机械化运瓶设施和瓶车装卸气瓶作业,故其间距不限。

3 为减少占地面积和投资,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中、小型灌装站的压缩机室可与灌瓶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为保证安全,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时相互影响,两者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中、小型灌装站(供应量小于3000ta,供应居民小于10000)12d一辆汽车槽车送液化石油气即可满足供气需要。为减少占地面积和节约投资可将汽车槽车装卸柱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为保证安全,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27 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实瓶)是根据各地燃气公司实际运行情况确定的。一些灌装站的实际气瓶存放情况见表46

46 一些灌装站气瓶实际储存情况

站名    津二灌 瓶站  宁第一 灌瓶厂   沪国权路灌瓶站 沈灌瓶站  汉灌瓶站  长春站    

平均日灌瓶量 (个/d)   3000     70008000    13001400    1500    15001600    1500   

储存瓶数() 30004000    8000    60007000    1000    4000    4500   

储存天数(d)   1      1     4     0.67     2.7 3    

从上表可以看出,存瓶量取12d的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是可以保证连续供气的。

灌瓶间和瓶库内气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组布置,主要考虑便于有序管理和充分利用其有效的建筑面积。

8.3.28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液化石油气的灌瓶质量,即灌装量应保证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和瓶体各部位不应漏气。

8.3.3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属同一性质的建、构筑物,且两者关系密切,故规定其间距不应小于6m。当邻向装卸台()一仅g的汽车槽车库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可节约用地。

8.3.34 汽车槽车装卸台()的快装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是为了减少装卸车完毕后液化石油气排放量。

推荐在汽车槽车装卸柱的装卸管上设置拉断阀是防止万一发生误操作将其管道拉断而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

8.3.3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备用新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是根据各站实际运行经验确定的。

8.3.36 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将其抽至80.OkPa真空度以上,可保证灌装完毕后,其瓶内气相空间的氧气含量控制在4%以下,以防止燃气用具首次点火时发生爆鸣声。

8.3.37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有3点:

1 限制储罐总容积不大于lOm3,为减少发生事故时造成损失。

2 设置在储罐室内以减少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向锅炉房一侧扩散。

3 储罐室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确定的。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储罐室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是安全防火措施。

8.3.38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可减少送至锅炉房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长度,防止再液化。为保证安全,还规定气化间与储罐室之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

8.4.1 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设计总容量根据液《C石油气来源的不同做了原则性规定。

为保证安全供气和节约投资。由生产厂供应时,其储存时间长些,储罐容积较大;由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存时间短些,储罐容积较小。

8.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选择原则宜探本规范第8.3.6条执行。这是选址的基本要求。

8.4.3 本条是新增加的。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气化站和混气站建站数量渐多,规模也有所增大,有些站的供气规模已达供应居民(1020)万户,同时还供应商业和小型工业用户等。本条编制依据与第8.3.7条类同。

1 8.4.3将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储罐共分三档,分别提出不同66防火间距要求。这类气化站和混气站属小型站,相当乎供应居民10000户以下,为节约投资和便于生产管理宜靠近供气负荷区选址建站。

2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木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笫8.3.7条的规定执行,根据储罐确定是合理的。

8.4.4本条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按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扩展后分七档,分别提出不同的防火间距要求。

第一至三档指小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户以下;

第四、五档指中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1000050000户;

第六、七档指大型气化站和混气站相当于供应居民50000户以上;

 

本条表8.4.4规定的防火间距与第8.3.9条基本类同,其编制依据亦类同。

 

8.4.44 中燃气热水炉是指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这种燃气热水炉燃烧所需空气完全由鼓风机送人燃烧室,其燃烧过程是全封闭的,在微正压下燃烧无外露火焰,其燃烧过程实现自动化,并配有安全连锁装置,故该燃气热水炉间可不视为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其防火间距按罐容不同分别规定为1530m。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该建筑视为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 是新增加的。空温式气化器通常露天就近储罐区()设置,两者的距离主要考虑安装和检修需要,并参考国外有关规范确定的。

8.4.5 本条规定与第8.3.11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8.4.6 本条规定与第8.3.12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对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的小型气化站和混气站,为节约用地,其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8.4.10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Om3时,可将其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是为了保证安全,并节约用地。同时,对室内储罐布置和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作了具体规定。

1 室内储罐布置主要考虑安装、运行和检修的需要。

2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和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表8.4.1012m的规定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确定的。

4 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是考虑工艺要求和节省投资。但设置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不得与储罐室毗连是防止一旦储罐泄漏而发生事故。

8.4.11 本条是新增加的。主要考虑执行本规范时的可操作性。

8.4.12 本条是在原规范基础上修订的。具体内容和防火间距的规定与表8.4.4中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m3一档的规定基本相同,个别项目低于前表的规定。

1 空温式气化器气化方式属降压强制气化,其气化压力较低,虽设置在露天,其防火间距按表8.4.12的规定执行是可行的。

2 压缩机室与气化间和混气间属同一性质建筑,将其合建可节省投资、节约用地和便于管理。

3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是从安全角度考虑,以防止气化间、混气间有可燃气体泄漏时,窜入燃气热水炉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气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爆炸危险性建筑物一侧,是为了防止排放的废气带火花时对其构成威胁。

4 见本规范表8.4.44说明。

8.4.13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的气化站和混气站,日用气量较小,一般23d来一次汽车槽车向站内卸液化石油气,故允许将其装卸柱设置在压缩机室的山墙一侧。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是为保证安全运行。

8.4.15 本条是新增加的。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装卸台()的防火间距规定不应小于15m,与本规范表8.4.12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燃气热水炉间的防火间距规定相同。

8.4.16 本条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

1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并合理地配置气化、混气装置台数和单台装置供气能力,以适应用气负荷变化需要。

2 当设有足够的储气设施时,可根据计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总供气能力以减少装置配置台数和单台装置供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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