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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4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7024755次
发布时间:2010/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4

续表8.3.8        

其它建筑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   50 

三级  60 

四级  75 

铁路 ( 中心线 )     国家线     100     

企业专用线  40 

公路、道路 (路边) 高速,I II级,城市快速    30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 倍杆高,但35KV 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 40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II    40 

      1.5 倍杆高    

:1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8.3.7 条中总容积相对应档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 居住地、村镇系指1000 人或300 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4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9 的规定;

2 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 的规定执行;

3 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 的规定执行;

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 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m3) 单罐容积(m3) 50    50 200    200 500  500 1000 1000 2500  2500 5000    5000     

20  50    100  200  400  1000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5  50  55  60  70  80  120     

办公、生活建筑     25  30  35  40  50  60  75 

罐瓶间、瓶库、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8  20  22  25  30  35  4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8  20  22  25  30      4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   20  30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新瓶库、真空泵房、库房    18  20  22  25  30  35      40 

汽车库、机修间     25  30  35  40  5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40  50  60 

站内道路 (路边)     主要    10  15  20 

次要  5    10  15 

围墙  15  20  25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8.3.10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总平面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专长场地。

8.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8.3.13 液化石油缺供应基地的生产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12m的回车场。

8.3.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

对外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8.3.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满干砂。

8.3.16 基地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的有关规定。

供应基地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端部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档。

8.3.17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其长度可取铁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

的斜梯。

8.3.18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卸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8.3.1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罐不应少于2 台,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 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3 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4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5 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球形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宜小于3.0m

6 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8.3.20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超过4 台时,至少应设置2 个斜梯;

2 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8.3.21 地下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槽内应填充干沙。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间距不宜小于0.4m,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

8.3.22 液化石油气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8.3.23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不使其发生气蚀,并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8.3.24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2 泵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3 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液相安全回流阀。

8.3.25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规定执行。

8.3.26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总存瓶量 (t) 项目 10 10~≤30 3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40  办公室、生活建筑 20 25 3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20 25 3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 装卸口 ) 、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5 18 20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2 15 18  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15 18 20  机修间、汽车库 25 30 40  新瓶库、真空泵房、备件库等非明火建筑 12 15 18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25 3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围墙 10 15     

注:1 总存瓶量应按实际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2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3.27 灌瓶间内气瓶存放量宜取12d 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当总存瓶量(实瓶)超过3000 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8.3.28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俭漏措施。

8.3.29 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8.3.3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压缩机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 台。

8.3.31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出口管道应设置阀门;

2 进口管道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管道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 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8.3.32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8.3.3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山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限。

8.3.3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其接头与鹤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上宜设置拉断阀。

8.3.35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瓶站宜配置备用气瓶,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左右。

8.3.36 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气瓶首次灌瓶前应将其抽至800kPa 真空度以上。

8.3.37 使用液化石油气或残液做燃料做锅炉房,其附属储罐设计总容积不大于10m3 时,可设置在独立的储罐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室与锅炉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且面向锅炉房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储罐室与站内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不应小于15m

3 储罐室内储罐的布置可按本规范8.4.10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8.3.38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气化站和混气站

8.4.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储罐设计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2 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气时,其储罐设计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日3d 左右的用气量计算确定。

8.4.2 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应按本规范第8.3.6 条的规定执行。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3 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3 的规定。

2 总容积大于50m3 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8.3.7 条的规定。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总容积 (m3) 单罐容积 (m3) 项目    10    10~≤30    30~≤50   

-   -    20   

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 等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30  35  45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22  25  27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30  35  45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 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 物品库房, 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   27  32  4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库房  25  27  32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  15  18 

三级  18  20  22 

四级  22  25  27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40  50  60 

企业专用线  25 

公路、道路(路边)   高速、 I II ,城市快速     20 

其他  15 

架空电力线 ( 中心线 )     1.5 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 中心线 )     1.5 倍杆高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 人或300 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 当采用地下储罐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5 气瓶装置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混气站的瓶组间、气化混气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执行。

8.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4 的规定。

8.4.4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总容积 (m3 ) 单罐容积 (m3 ) 项目 10    10 30  30~≤50    50 ~≤200      200 500      500~≤1000    1000     

-- --   20    50    100  200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45  50  55  60  70 

办公、生活等建筑 18  20  25  30  35  40  50 

气化间、混气间、压缩机室、 仪表间、值班室    12  15  18  20  22  25  3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 (装卸口) 、汽车衡及其计算室、门卫     15  18  20  22      25  30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   20 

燃气热水炉间、空压机室、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库房、  15  18  20  22  25  30 

汽车库、机修间     25  30  35  4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30  40  50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15 

次要  5    10 

围墙  15  20 

注:1 防火间距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4 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当设置其它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 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墙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不应小于4m

8.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进行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储罐区、气化、混气区)和辅助区。

生活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8.4.6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3 的气化站和混气站,其生产区和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8.4.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消防车道、对外入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3条和第8.3.14条的规定。

8.4.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内铁路引入线、铁路槽车装卸线和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168.3.18条的规定。

8.4.9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 台。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3.198.3.21条的规定。

8.4.10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总容积不大于10m3 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2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0的规定;

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 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4.10 总容积不大于10m3 的储室与罐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相邻厂房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间距(m 12  14  16 

8.4.11 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的规定。

8.4.12 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12的规定。

8.4.12气化间和混气间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项目 防火间距( m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办公、生活建筑     18 

铁路槽车装卸线(中心线)   20 

汽车槽车库、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汽车衡及其计量室、门卫    15 

压缩机室、仪表间、值班室   12 

空压机室、燃气热水炉间、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库房      15 

汽车库、机修间     20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罐)取水口   25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围墙  10 

注:1 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2 压缩机室可与气化间、混气间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3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建、构筑物一侧。

4 燃气热水炉间是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热水炉的建筑。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8.4.13 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等于或小于100m3 的气化站、混气站,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设置在压缩机室山墙一侧,其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14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3.33 条执行。

8.4.15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8.4.16 气化、混气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

当设有足够的储气设施时,其总供气能力可根据计算月最大日平均小时用气量确定。

8.4.17 气化、混气装置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 台,且至少应有1 台备用。

8.4.18 气化间和混气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气化、混气装置亦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1 气化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气化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气化器操作侧与内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气化器其余各侧与内墙不净距不宜小于0.8m

2 混气间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混合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2)混合器操作侧与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混合器其余各侧与墙的净距不宜小于0.8m

3 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气化间或混气间内。

8.4.19 液化石油气可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混合配制成所需的混合气。混气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中,液化石油气的体积百分含量必须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

2 混合气体作为城镇燃气主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作为调峰气源、补充气源和代用其它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或代用气源具有良好的燃烧互换性;

3 混气系统中应设置当参与混合的任何一种气体突然中断或液化石油气体积百分含量接近爆炸上限的2倍时,能自动报警并切断气源的安全联锁装置。

4 混气装置的出口总管上应设置检测混合气热值的取样管。其热值仪宜与混气装置联锁,并能实时调节其混气比例。

8.4.20 热值仪应靠近取样点设置在混气间内的专用隔间或附属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值仪间应设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且与混气间之间的隔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使其室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0%

3 热值仪间与混气间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 热值仪间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面高出0.6m

8.4.21 采用管道供应气态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体时,其露点应比管道外壁温度低5以上。

8.5 瓶组气化站

8.5.1 瓶组气化站气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强制气化方式时,气瓶组气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2d 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时,气瓶组应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组成。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

备用瓶组的气瓶数量宜与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相同。当供气户数较少时,备用瓶组可采用临时供气瓶组代替。

8.5.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 时,瓶组间可将其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8.5.3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 的独立瓶组间内。

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5.3的规定。

8.5.5 瓶组间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气瓶总容积( m3 项目  2      2~≤4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5  2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1 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当瓶组间的气瓶总容积大于4m3 时,宜采用储罐,其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8.4.3 和第8.4.4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5.4 瓶组气化站的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内。

8.5.5 瓶组气化站的气化间宜与瓶组间合建一幢建筑,两者间的隔墙不得开门窗洞口,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瓶组间、气化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8.5.5 条的规定执行。

8.5.6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8.5.3条气瓶总容积≤2m3一档的规定执行。

8.5.7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5.8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的配置台数不应少于2 台,且应有1 台备用。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8.6.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供应按其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气瓶总容积(m3)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2 Ⅰ、 Ⅱ级液化石油气气瓶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并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8.6.3 Ⅰ级瓶装供应站出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 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6.4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6.4的规定。

8.6.4 Ⅰ、Ⅱ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 气瓶总容积(m3 项目   Ⅰ、级站  Ⅱ级站    

10~≤20  6~≤10      3~≤6  1~≤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0 

民用建筑     15  10  8    6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5  20  15  12 

道路(路边)   主要    10  8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6.5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6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6.7 Ⅲ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间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8.5.2 条的规定;

2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3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4 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5 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6 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7 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

8 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8.7

8.7.1 居民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应设置在符合本规范第10.4节规定的非居住房间内,其温度不应高于45

8.7.2 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2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3 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8.7.3 单户居民用户使用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宜设置在贴邻建筑物外墙的专用小室内。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8.8.1 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的规定。

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与其它气体的混合气管道可采用钢号为Q235B的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901 的规定。

8.8.2 液化石油气站内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有法兰或螺纹连接。

8.8.3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和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管道上配置的阀门及附件的公称压力(等级)应高于其设计压力。

8.8.4 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严禁采用灰口铸铁阀门及附件,在寒冷地区应采用钢质阀门及附件。

注:1 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 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气态液化石油气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和附件除外。

2 寒冷地区系指最冷月平均最低气温≤-10的地区。

8.8.5 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上的胶管应采用耐油胶管时,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6.4MPa

8.8.6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可取0.3m

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2.8条的规定。

8.8.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容器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钢制球形容器》GB 12337 和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8.8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8.9 液化石油气储罐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应按下式计算:

G =0.9ρVh           (8.8.9)

式中:G-最大设计允许充装质量(kg);

ρ-40时液态液化石油气密度(kg/m3);

Vh-储罐的几何容积(m3)。

注:采用地下储罐时,液化石油气密度可根据当地最高地温确定。

8.8.10 液化石油气储罐第一道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8.8.11 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 液相进口管必须设置止回阀;

3 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时,其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必须设置紧急断阀;储罐容积大于20m3,但小于50m3时,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4 排污管应设置两道阀门,其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8.8.12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其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 容积为100m3 100m3 以上的储罐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

3 安全阀的设置放散管,其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以上。

地下储罐安全阀的放散管口应高出地面2.5 以上。

4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装设阀门。且阀口应全开,且应采用铅封或锁定。

注:当储罐设置2个或2个以上安全阀时,其中1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 倍。

8.8.13 储罐检修用放散管的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8.12 条第3 款的规定。

8.8.14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可设置弹簧封闭式安全阀。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当上述容器设置在露天时,其管口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8.12 条的第3款的规定。设置在室内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面2m 以上。

8.8.15 液化石油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

2 就地指示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

3 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应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且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4 宜设置温度计。

8.8.16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和容积式气化器等应设置直观式液位计和压力表。

8.8.17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8.8.18 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 的有关规定。

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其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

8.8.19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外壁除采用防腐层保护外,尚应采用牺牲阳极保护。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牺牲阳极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的规定。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8.9.1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 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的规定。

8.9.2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事故通风量每小时换气不应少于12次。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其通风口总面积按每平方米房屋地面面积不应少于300cm2的计算确定。通风口不应少于2 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8.9.3 非采暖地区的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8.9.4 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8.9.5 液化石油气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

卧式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不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8.9.6 在地震裂度为7 度和7 度以上的地区建设液化石油气站时,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规定。

8.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8.10.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最大小时消防用水量确定。

8.10.2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其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供水强度的乘积计算确定。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储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范围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的储罐按其全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冷却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10.2 的规定。

3 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其消防用水量按水枪用水量确定。

8.10.2 水枪用水量总容积(m3  500  500~≤2500    2500     

单罐容积( 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 L/S   20  30  45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总容积较大者确定。

2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 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10.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罐或其他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等。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供水的干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8.10.4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但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2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连续时间3h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8.10.5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8.10.6 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雾头。卧式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宜采用喷淋管。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喷雾头或喷淋管管孔布置,

应保证喷水冷却时将储罐表面全覆盖(含液位计、阀门等重要部位)。

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设计和喷雾头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的规定。

8.10.7 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出口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出口的供水压力: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25MPa

8.10.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和混气站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8.10.9 液化石油气站内干粉灭火器的配置除应符合表8.10.9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8.10.9 干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场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 按槽车车位数,每车位设置 8kg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储罐区、地下储罐组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8kg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储罐室    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8kg2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     8kg不应少于2    

罐瓶间及附属瓶库、压缩机室、烃泵房、汽车槽车库、气化间、混气间、调压计量间、瓶组间和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等爆炸危险性建筑  按建筑面积,每 50m2设置 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

其他建筑(变配电室、仪表间等)   按建筑面积,每 80m2设置 8kg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 

注:1 表中8kg指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药剂充装量。

2 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8.11 电气

8.11.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消防水泵和液化石油气化站、混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8.1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其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8.11.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具有爆炸危险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有关规定。

8.11.4 液化石油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等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 28 的规定。

8.12 通信和绿化

8.12.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内至少应设置1 台直通外线的电话。

年供应量大于10000t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供应居民50000户以上的气化站、混气站内宜设置电话机组。

8.12.2 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话应采用防爆型。

8.12.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内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2 生产区四周和局部地区可种植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

3 生产区围墙2m 以外可种植乔木;

4 辅助区可种植各类植物。

9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液化天然气总储存容积不大于2000m3 的城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工程设计。

9.1.2 本章不适用于下列液化天然气工程和装置设计;

1 液化天然气终端接收基地;

2 油气田的液化天然气供气站和天然气液化工厂(站)。

3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液化天然气装置。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9.2.1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模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供应用户类别、数量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9.2.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储罐设计总容积应根据其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和运矩等因素确定。

9.2.3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站址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等地段。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 的规定。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 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 项目  储罐总容积(m3  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  

10  10 ~≤30  30 ~≤50  50 200    200 500  500 1000 1000 2000       

居住区、村镇、影剧院、体育馆、学校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30      35  45  50  70  90  110      45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22  25  27  30  35  40  50  2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30  35  45  50  55  60  70  20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  27  32  40  45  50  55  65  25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25  27  32  35      40  45  55  20 

铁路线 (中心线)     国家线     40  50  60  70  80  4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30 

公路、道路 (路边) 高速、Ⅰ、 Ⅱ级,城市快递   20  25  15 

其他  15  20  10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0m     2.0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Ⅰ、 Ⅱ级     1.5倍杆高      30  40  1.5倍杆高     

其他  1.5倍杆高     

注:1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3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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