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审查困难,那是行政能力问题,你工作做不好,应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把工作做好,而不是一句“资质审查困难”就撂挑子。
近几年备受质疑的经济适用房,在河南得出了一个结论,在处理完现有报名后,明年底经适房将全部取消。
住房市场化以后,有了经济适用房,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解决自有住房问题。由于经适房与商品房之间巨大的价格差异,它事实上成了一项重大的福利。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价差,有可能构成寻租空间。
随着“居者有其屋”获得新的解释,经适房是有可能被取消的。现在,“居者有其屋”不再是“居者拥有房屋”,而是“居者有其住处”。低收入人群居住问题的解决,不再靠拥有房子,而是可以租住到房子。从而,政府要提供廉价的租住场所,而非提供低价的产权房屋。这一解释之下,政府从经适房中解套,可以说顺理成章。
然而,值得一问的是,经适房取消了,人们是否就平等地进入了房屋市场呢?针对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经适房取消了,城市中公务机关的自建房、集资房、平价房等等,也取消了吗?有报道表明,在全国各地,机关单位用团购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各种名义,获得特殊价格,使其工作人员获得低价房屋,在住房商品化改革后一直延续。现在我们知道经适房明年底在河南取消,但是权力部门在住房上的非市场尾巴未闻同时取消。
还值得一问的是经适房取消的时机。经适房在此时被取消,到底是为了住房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行,还是因为公务人员已经获得了较好的福利?因为在近两年建造经适房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经适房被公务人员分配的现象,有的地方公务人员占到经适房指标的大多数。取消经适房,河南说出了三个原因,一是经济适用房容易滋生腐败,不少人违规操作;二是经济适用房面积虽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但真正需要住房的仍然买不起,而买得起房的,又嫌房子面积太小;三是资质审查很难,操作起来有难度。
这种解释,很有些强词夺理。滋生腐败的事情很多,有些事情岂止是滋生腐败,简直就是腐败,是否都取消了?三公消费,滋生多少腐败,其中又有多少本身就是腐败,取消了吗?滋生腐败就要取消,紧急的恐怕不是经适房,而是那些为权力所用的特权。
经适房面积不合适,需要的买不起,买得起的嫌面积小。这个理由也牵强。面积不合适,可以调整啊。嫌面积小,那恐怕正好不是经适房的发放对象。至于资质审查困难,那是行政能力问题,你工作做不好,应该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把工作做好,而不是一句“资质审查困难”就撂挑子。把管不好拿来作取消的理由,也太荒唐了。
经适房取消了,但如果经适房取消的时机、理由不能得到过得去的说法,大概会成为人们猜测权力自谋其利,得利而止的一个证据。经适房到底为什么取消,需要有说服力的理由,而不是因为“现在没有搞好”。没有搞好,可能是应该取消,也可能正好是需要搞好。政策选择为何是取消,而不是搞好,说清楚要靠道理而非靠现状。而且,即使取消,那些在经适房供应期间已经形成的不合理状况,还需要有清理的承诺,而不是既往不咎,政策没了,以前不合理的分配也不闻不问了。
河南还表示,取消经济适用房后,政府将大力发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加强棚户区改造。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大力发展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谁能够保证?二是棚户区改造,真的会成为棚户的福音,谁能够保证?
经适房并非没有过搞好的承诺,结果最后没有搞好正好成了取消的理由,承诺由政府,搞不好由政府,取消还是由政府,哪一次承诺可以相信?棚户区改造,是使棚户从现在有立锥之地变成廉租房租客,从而在房产上无产化,还是使棚户经由改造而拥有自己的住房,也是两可。
经适房取消,是一个重大的政策改变。为何改变,要讲清道理;怎样改变,要公布方案;改变之前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纠正;低收入人群居者有其屋,要承诺;兑现承诺,要手段。这些,不是一句“取消经适房”的通知就可以随便代替。河南明年就要取消经适房,未闻有过政策辩论,也没有举行听证会,好像地方政府作决策,向社会公告一下就行了。如果真的是这样,算什么公共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