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杭州洁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兴泉、毛燕颖入股合同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5599809次
发布时间:2010/10/12

杭州洁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兴泉、毛燕颖入股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浙民二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洁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陆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宝健、戴炳炎,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林兴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兴泉,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北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燕颖,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中北花园26幢2单元301室。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鹰、周晓菁,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洁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翔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入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杭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忠良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向红、章青山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洁翔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宝健、戴炳炎,被上诉人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2年8月2日,洁翔公司与杭氧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书》。洁翔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的土地用于开发建造"洁翔大厦",将"洁翔大厦"的投资权、建造权、销售权和开发权一并委托给杭氧房地产公司。2002年8月15日,洁翔公司与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共同签订《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决定由洁翔公司、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四方出资,成立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翔大厦置业公司),对"洁翔大厦"项目进行统一管理,约定注册资本为1560万元人民币。同日,四方签署《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洁翔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7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杭氧房地产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102.38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136.5万元,共计出资238.8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3%;毛燕颖以货币方式出资238.88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5.3%;林兴泉以货币方式出资318.24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0.4%,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兴泉。2002年10月28日,洁翔大厦置业公司通过了工商设立登记审核。2002年12月16日,洁翔公司与杭氧房地产公司就《委托开发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因政策问题无法办妥综合用地的批租手续,洁翔公司有义务转让所持有的洁翔大厦置业公司49%的股权给杭氧房地产公司,转让价以评估价3倍为限。2003年7月30日,经洁翔大厦置业公司申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杭下国用(2003)字第0001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至洁翔大厦置业公司名下。2005年5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以洁翔大厦置业公司和洁翔公司共同隐瞒环城北路63号宗地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的事实为由,注销了杭下国用(2003)字第0001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查明,自1993年起至今,洁翔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陆国林。郑青为洁翔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本市环城北路63号宗地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洁翔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与陆国林签订的《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无效;本案诉讼费由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洁翔公司与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于2002年8月1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实为设立公司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四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洁翔大厦置业公司,并签署《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经验资和工商登记程序产生了公司设立的后果,也表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陆国林作为洁翔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在《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及《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上签名并加盖洁翔公司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根据洁翔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作为合同相对人没有审查洁翔公司对外签订协议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否经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因此,陆国林签订《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经洁翔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影响协议的效力。至于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地块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在更名后又被注销的事实属于协议履行的问题,也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综上,《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不存在无效事由,洁翔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6年9月15日判决:驳回洁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8210元,由洁翔公司负担。

洁翔公司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忽略了重要案件事实。洁翔公司先后与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签订了三份协议,即2002年8月2日洁翔公司与杭氧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书》、2002年8月15日洁翔公司与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签订的《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2002年12月16日洁翔公司与杭氧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判仅对《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作了认定处理,而对《委托开发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均未予理会,属遗漏重要案件事实。二、原判对事实认定错误。原判认为陆国林作为洁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上签名并加盖洁翔公司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陆国林签订《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经过洁翔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原判的这一认定显属谬误。三、原判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环城北路63号地块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陆国林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将该土地使用权向外作价进行商业投资,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及禁止性规定,《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应无效。四、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不当。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公正处理。

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在庭审中共同辩称:一、原判不存在遗漏重要案件事实的情形。洁翔公司请求确认《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无效,并没有要求对《委托开发合同书》和《补充协议》进行确认,故原判并无不当。二、原审对事实认定清楚。三、原判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判认定的一致外,另查明:本院已审结的(2006)浙民二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查明:在洁翔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中,洁翔公司的近期规划的第三条为"积极筹备'洁翔大厦'项目工程的实施,作好白鹿鞋城整体迁址的前期工作"。2002年6月,洁翔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3年6月28日,陆国林向洁翔公司董事会报告了就环城北路63号地块开发,与杭氧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有关协议的事项。2003年7月23日,陆国林与郑青签订移交单,将与杭氧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包括《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等合同移交归档。

本院认为:洁翔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以及在一审庭审和书面代理意见中要求确认《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无效,并没有要求确认《委托开发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无效,故原判仅对各方当事人于2002年8月2日和2002年12月16日分别签订《委托开发合同书》和《补充协议》及其相关内容的事实予以了认定,而没有对《委托开发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的效力进行评述,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洁翔公司上诉认为原判漏审2002年8月2日的《委托开发合同书》和2002年12月16日的《补充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洁翔公司又认为,《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之所以无效,是由于缺少洁翔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以及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若有异议,应由其举证。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上陆国林签字和洁翔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在此前提下,洁翔公司诉请要求确认《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和《杭州洁翔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无效,应就无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判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依法作出判决正确,洁翔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陆国林作为洁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本案协议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根据本院(2006)浙民二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也未违反洁翔公司章程的规定,故陆国林签订本案协议的行为系代表洁翔公司的职务行为。而且,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并不能对抗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作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在与公司从事有关的投资交易行为时,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公司的该投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内部法定程序,故陆国林签订本案协议的行为是否经过洁翔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其所签协议的效力并无影响。协议签订后,洁翔公司根据约定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更名过户的行为,实际上是其作为出资人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行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通知更正登记进而注销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只能说明洁翔公司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没有完成,该行为并不因此导致协议无效。土地使用权作为法定的出资方式,法律要求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依法取得"或"以出让方式取得",而对土地用途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只要当事人依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可以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洁翔公司以工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没有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至于洁翔大厦置业公司依法成立后,在作为其资产的环城北路63号地块上规划或立项建造洁翔大厦,由此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则属洁翔大厦置业公司作为该土地使用权合法拥有人如何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登记的问题,乃是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洁翔大厦置业公司的内部生产经营事务。至于洁翔大厦置业公司房地产企业资质被注销,则属于洁翔大厦置业公司是否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格问题,与洁翔公司以环城北路63号地块出资以及和杭氧房地产公司、林兴泉、毛燕颖签订《合作开发洁翔大厦协议书》及其效力等问题不具有关联性。综上,洁翔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协议因陆国林未经洁翔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而签订、本案所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本案所涉环城北路63号地块系工业用地性质以及洁翔大厦置业公司房地产企业资质被注销等应认定无效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0元,由上诉人洁翔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忠良

代理审判员 徐向红

代理审判员 章青山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余 音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