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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8月底前各地梳理民资建保障房政策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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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7/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1日表示,《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的具体方式,所享有的支持政策,同时要求消除政策障碍,为民间资本参建保障房创造良好环境。

  “民资参建保障房”的方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由公共财政投入,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斥社会资金在保障房建设方面的投入。事实上,近年来各地大规模推进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多渠道筹集资金已是普遍做法。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民间资本可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具体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以及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可享受六项支持政策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可享受六项支持政策:

  ——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创造良好的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

  《通知》要求,今年8月底前,各地要对本地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

  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要求,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布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套型结构、总投资、开竣工时间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参与。

  这位负责人说:“各地要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 延伸阅读

  33项税收优惠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而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有六大类33项优惠,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税务总局表示,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绝不能以收入任务紧张等为由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确保纳税人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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