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51-55577555
全站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判案例 >> 人民法院审判案例
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
摘自:龙房川
点击: 17063248次
发布时间:2010/9/21

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

原告:陆希泰,男,47岁,住北京市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 

原告:陆希淳,男,39岁,住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 

原告:陆希铭,女,49岁,住西城区展览路24号。 

原告:陆希冰,女,43岁,住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 

原告:陆希洪,女,52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公司宿舍。 

原告:陆先烈,男,83岁,住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系上列原告之父,于1990年6月4日病逝。 

被告:陈冬亮,男,30岁,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西坡商场32号。 

被告:陈五喜,男,34岁,住门头沟区城子西坡商场32号。 

被告:冯桂珍,女,67岁,住门头沟区城子西坡商场32号,系上列被告之母。  

原告6人共同共有北京市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院房屋11间,总面积152.9平方米,陆家打算将此房卖掉。1987年10月,在市换房大会上,经人介绍,陆家人与被告方认识,谈起房屋买卖之事,双方于1987年10月3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陆家将全家共有的上述11间房屋卖给陈家,陈家给陆家房价款3万元,搬家费12万元;签订协议时付5万元,1988年5月底前付6万元,1989年5月底前付4万元;全部价款付清后,陆家将房腾空给陈家,再同陈家去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该协议签订后,当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陆家将前协议中出卖的房屋中的一间租给陈家,并同意陈家迁入户口。此后,陆家了解到陈家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案件,遂担心陈家钱款来路不正;又去房管所了解情况,知悉私下买卖私房是无效的。在陈家于1988年5月底向陆家给付第二笔房款6万元时,陆家提出资金来源问题。为此,双方找来一个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买卖资金如有任何问题,责任均由陈家和担保人承担。同年7月,陆希泰等人以房价过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理由,向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提出终止房屋买卖协议和陈家退回租赁的一间房屋的请求,陈家不同意。 

1988年10月15日,西城区房管局根据国发〔1983〕94号文第九条和京政发〔1984〕9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双方私下签署的买卖协议无效,解除买卖合同,并进行罚款处理。陈五喜等3人对西城区房管局处理决定置之不理,陆希泰等6人于1988年11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我们与被告于1987年10月签订的买卖协议,以房价款3万元,搬家费12万元的价格,将我们6人共有的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房屋11间卖给被告。后经我们走访有关部门,得知私下买卖房屋是错误的,即向被告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协议,并将在此期间所占用我房屋一间腾空交还我们。 

被告辩称:我们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价格系双方商定。我们已给付原告11万元房款。如果原告提出不卖房了,除将所拿的11万元房款退还我们外,还应按协议规定每天罚款100元。 

【审判】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私有房屋的买卖,应按国家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买卖。原、被告违反规定,以支付搬家费的形式,变相高价买卖房屋的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被告坚持按原协议执行没有道理,不予支持。原告已收取被告的11万元应予返还。对原、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本院依法另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第六十条的规定,该院于1989年3月23日判决: 

一、原告陆希泰等6人与被告陈五喜等3人签订的关于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房屋11间的买卖协议无效。原告陆希泰等6人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陈五喜等3人房价预付款人民币11万元。二、被告陈五喜等3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将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南房西侧一间腾空,交还原告陆希泰等6人。 

同日,该院还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因被制裁人陆希泰等6人与被制裁人陈五喜等3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高价买卖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制裁人陆希泰等人罚款2000元;对被制裁人陈五喜等3人罚款2000元;二、现存于被制裁人陆希泰名下活期存款90000元和陆希泰交来个人大额可转让储蓄存单7张(金额20000元)之全部利息予以收缴。 

陈五喜等3人不服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原诉理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陆希泰等6人同意原判。陈五喜等3人还对一审法院的民事制裁提出复议申请。 

该院经审理认为:陈五喜等3人与陆希泰等6人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其房价款虽高,但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房屋买卖系双方自愿,应认定协议有效。双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至于陈五喜等3人愿意出资为陆家购买楼房,解决住房困难,以便将所有出卖房屋腾空,系在有关政策允许范围之内,不属高价买卖房屋。陆希泰等人以房屋买卖价高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理由,要求终止买卖协议,没有道理,不予支持。原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89年7月2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二、陆希泰等6人与陈五喜等3人所签订的关于本市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房屋11间的买卖协议有效;陈五喜等3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给陆希泰等6人人民币40000元。

三、陆希泰等6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本市西城区南玉带西巷1号房屋腾空,并交给陈五喜等3人使用。  

对陈五喜等3人的民事制裁复议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同日作出民事制裁复议决定书,认为:陈五喜等3人与陆希泰等6人于1987年10月自愿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价格虽高,但并没有违反私房买卖有关规定。原审法院对双方进行处罚不当,复议决定如下: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书。 

陆希泰等6人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本院原判处理并无不当,陆希泰等6人要求终止双方买卖协议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该院于1990年7月通知驳回了陆希泰等6人的申诉。 

陆希泰等6人对此通知仍不服,继续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于1991年4月通知陆希泰等5人(陆先烈已病故),此案不再重新审理。  

陆希泰等5人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于1991年12月27日裁定: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通知,中止执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由本院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83年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应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政府房管机关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陆家与陈家双方未向房管机关申请,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经房管机关审查批准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陆家应将已收取的11万元房价款及应得利息返还给陈家,并应补偿陈家经济损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令陈家将其占用的1间房屋腾退给陆家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但仅让陆家返还11万元房价款,未支付该款利息给陈家,不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2年8月24日判决:一、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陆希泰等5人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陈冬亮等3人应得利息及补偿陈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整。 

律师事务所 简介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http://www.55577555.com/)专业房地产律师,为企事业机关单位及个人等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 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项目建设纠纷、建筑施工纠纷、设备安装采购、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一手房二手房买卖、物业纠纷、抵押、租赁、拆迁、项目交易等相关法律服务。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八日,是专业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房地产企业及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 拆迁律师土地律师离婚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法律顾问、房产交易、项目交易等相关房地产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律师拆迁合同二手房合同
1、拆迁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黑龙江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土地拆迁法律工作中锻炼出了一支专业的、资深的精英拆迁律师团队。 在这支拆迁律师团队中,至优至善的法律运作水准是我们专业的体现。作为全省最资深的拆迁律师团队,我们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拆迁调查,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拆迁行为合法性方面的法律意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的见证、代书、谈判、申请裁决、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的代理服务。 一个由资深拆迁律师组成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秉承“坚信正义、坚守道义、坚持公义”的理念,将是您法律权益的最强捍卫者。
2、土地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性的土地房产律师事务所。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及多名优秀土地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土地律师团队。农用地、建设用地、非利用地等土地问题,是土地律师的专业领域。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征收,土地转让,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土地侵权,土地确权等各类疑难,复杂土地案件,都可以由我们专业的土地律师为你提供全套的解决方案。土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土地律师的舞台,而土地律师也将维护您的一切土地权益。
3、离婚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还特别组建了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离婚律师专门办理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法律服务;专业的离婚律师团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刻领会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当事人的“合”与“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内涵,运用灵活的工作方法,为当事人圆满的解决问题。离婚律师涉及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婚前、婚内财产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解除婚姻关系利弊的分析、相关诉讼证据的调查、起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调解、诉讼等。
4、工程合同律师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工程合同律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工程合同律师组成,工程合同律师工作数年来,先后代理了各类工程合同案件,其中,多位工程合同律师还担任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及非诉代理经验丰富。工程合同律师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投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信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工程合同律师长期从事合同法、民法、建筑法领域的研究与案件代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质勘探合同、监理合同、审计合同、评估合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拆迁合同
    许多面临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在遇到拆迁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合同中最大化,但是很多老百姓对拆迁知识一无所知,唯一能想到的解决办法是上网搜索与拆迁合同相关的法律常识。虽然网上的拆迁合同版本五花八门,但涉及拆迁合同中的关键问题,确经常被一带而过。老百姓不能从网上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了解您需求的同时,可以为您量身打造一份优越的拆迁合同。
6、二手房合同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火爆攀升,二手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保守型”投资者的首选。但是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增多,以前二手房合同中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已经渐渐浮出水面。常规的二手房合同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资金监管、贷款、税费等问题,已经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导致该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常规的二手房合同不能紧跟政策调整的步伐,为不诚信的交易主体提供了毁约的机会,最终导致二手房合同无法履行。为此,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二手房律师,将会结合最新的政策法规为您量身打造一份“零风险”的二手房合同。
7、法律顾问
    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现为近百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各大企业经营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与帮助,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及起草、专项合同起草审核、专项事务法律论证和处理、出具律师函、规范法务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事务来推动和促进交易安全,防止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如遇到不可避免的诉讼,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损失。同时,法律顾问还为公司的投资决策建言献策保驾护航。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将竭诚为各大企业提供最专业的“一条龙”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街126号 电话:0451-82538886 QQ:461000555
黑ICP备09033033号-1 投诉电话:555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