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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编 总则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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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7/1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决议瑕疵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作出的决议在内容上或者程序上存在瑕疵,构成营利法人的决议瑕疵,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有关行为瑕疵的规则,对其予以纠正。营利法人决议瑕疵分为:(1)程序瑕疵, 包括会议召集程序瑕疵(如通知存在瑕疵,会议目的事项之外的决议 等)、会议方法瑕疵(如无表决权,股东或者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没有满足法定人数,要求或者计算方法违法等)。(2) 实体瑕疵,即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营利法人章程本为股东的团体合意,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决议违反章程的规定。对法人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是:(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有瑕疵的会议决议予以撤销,会议决议一经撤销,就不再对法人具有拘束力。(2)如果营利法人依据该具有瑕疵的决议,已经与相对人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只有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对法人的决议瑕疵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才不受影响;否则,因瑕疵的决议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撤销。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经营活动准则的规定。
营利法人经营活动准则的内容是:(1)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指公认的道德规范在具体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所决定,而且反作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对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为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纪守法,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诚实无欺。(2)维护交易安全。营利法人在交易中必须诚实信用,须做到平等互利,严格遵守强行法的规 定,保障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交易的有序、顺利进行,以减少和消除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3)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接受政府的监督,政府有权对营利法人进行监督,对营利法人出现的违法活动依法进行纠正;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各种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监督,更多的是接受消费者的监督。(4)承担社会责任。营利法人在创造利润、对出资人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要求营利法人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以及对环境、对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本条是对非营利法人概念的规定。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取得利润或者不向其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特征是:(1)非营利法人具有法人资格,而不同于非法人组织。(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目的具有非营利性。(3)非营利法人财产权结构具有独特性。(4)非营利法人兼具公与私的双重属性。非营利法人包括:(1)事业单位法人;(2)社会团体法人;(3) 捐助法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捐助法人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规定。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由设立人出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例如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1)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是完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2)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通常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是用国有资产出资;(3)从事的活动通常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活动的方式是进行社会服务;(4)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符合法人条件,不具有私益性,不取得利润,也不向其设立人分配利润。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特性在于,其任务是要完成政府所希望的,而又不必由政府直接解决的公共或行政事宜;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共性:是由政府出资成立,但又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公共机构; 要完成政府希望办的事业,但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而沦为政府权力随意延伸的工具。
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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