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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2
摘自:龙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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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发展和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的需要,更有效地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并且使本标准具有适时、适用和可操作性。

1.0.2 修订版以办公、商业、文化、媒体、体育、医院、学校、交通、住宅和通用工业等功能建筑类别的设计标准分别引出,向使用者展示了为实现各类建筑的建设目标,智能建筑所应实现的应用功能和智能化设计所需配置的系统,使本标准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

1.0.6 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智能建筑工程的标准、规范和规程是本标准在实施中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所被引用的应是该文件的最新版本,

《数字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技术要求》GB/T 15542;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11;

《国家环境电磁卫生标准》GB 9175;            《无线通信工程建设标准》YD 2007;

《移动通信基站规范》YD/T 883;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3 设计要素

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是由若干设计要素进行技术搭建构成,本章对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和建筑环境等各要素,分别从系统的功能及系统的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进行工程设计所需的基本要求,可提供使用者在进行具体工程设计中作为基础性依据。

3.1.2 设计要素具有通用性和广泛性,适用于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媒体建筑、体育建筑、医院建筑、学校建筑、交通建筑、住宅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等功能建筑或多类别功能组合的综合型建筑的设计需求。

3.2 智能化集成系统

3.2.1 关于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应以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化管理及实施综合管理功能等为系统建设的目标。

3.2.2 本节对智能化集成系统予以更为具体的内容,本条文对其构成的两个方面的界定,是对该系统关于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施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智能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实施界面的确立,对工程建设具有可操作性。

3. 3 信息设施系统

3.3.2 对建筑物内外的各类信息提供信息化应用功能需要的信息设备系统一般包括通信接人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 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各类业务功能所需要的其他相关的通信系统,本节分别对各子系统作出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基本要求。

3.3.3~3.3.13 各系统除按本标准所明确的规定外,均必须符合相关的各单项系统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4 信息化应用系统

3.4.2 建筑物内提供信息化应用功能需要的各种类信息设备系统组合的系统,一般包括工作业务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及其他建筑物业务功能所需要的相关系统等。

3.4.3~3.4.8 这几条分别是对各子系统配置提出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3.5.1 本条文是对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3.5.2本条文列举了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监测、监视、控制等管理功能,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设备的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关管理功能。

对建筑物的热力系统、制冷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照明控制系统、电梯管理系统等可采用分别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这是趋于广泛的应用发展趋势,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重视。

3.6 公共安全系统

3.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置除按现行国家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严格保证系统及设备的可靠性,避免误报。同时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系统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技术的水平,系统应能适合智能建筑的特点,达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

本条第l款,有预警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可在电缆沟/隧道、电缆竖井、电线桥架、电缆夹层等;地铁隧道、输油气管道、油罐、油库等;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控制室、计算机室的吊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设置。

本条第4款,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特殊性要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能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监视,但不作控制。

本条第5款,在发生火灾情况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自动将显示内容切换成火警现场图像供消防监控中心室控制机房确认并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巡查点可作为火灾手动报警的备份。

本条第6款,电磁场干扰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影响较大,因此系统应具有电磁兼容性保护,以保证系统的可靠'陛。

3.6.5应急指挥系统是目前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需建立的项目,本条文列举了较完整功能的系统配置,设计者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建筑类别、建设规模、使用性质及管理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选择配置相关的功能及相应的系统,并且能满足使用的需要。

3.7 机房工程

为了满足建筑智能化的整体功能要求,本节对建筑环境从物理空间环境、光环境、电磁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等提出相适应的若干要求。

3.7.2 在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控制、管理室或设备装置机房,一般包括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人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等。该类设备机房,在工程中宜根据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弱电间(电信间)是楼层或区域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间,包括各智能化系统的设备。

3.8 建筑环境

3.8.5 建筑物内空气质量指标,宜根据各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4 办公建筑.

4.2 商务办公建筑

4.2.1 商务办公建筑一般由多家商务单位共同使用,因此,应能适应不同对象的使用需要进行整个办公建筑的信息系统规划。

4.3 行政办公建筑

4.3.8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保办[1998]6号)"规定及应严格按照现行各项报批程序及管理的规定执行,系统保密设施的建设应做到与工程项目同步立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4.4 金融办公建筑

4.4.5 金融办公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相关功能建筑的规定要求。

5 商业建筑

5.2 商 场

5.2.3 根据商场建筑的面积大且使用对象变化的特点,宜优先配置无线接人的方式。

6 文化建筑

6.2 图 书 馆

6.2.2 图书馆的图书资料储存环境包括新风、温度、湿度、有害气体和光照等进行监控,其控制范围和精度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 38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6.3 博 物 馆

6.3.8展柜及库房等存放文物库房的温、湿度应符合现行标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有关温湿度的要求。

6.5 档 案 馆

6.5.2 档案馆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确保对档案资料的防护,并满足现行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有关规定。

7 媒体建筑

7.1 一般规定

7.1.3 本条对媒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基本配置作了规定。本条第5款,舞台调光照明供电与扩声系统的供电应分别设置电源变压器或电声系统采用1:1隔离变压器及交流电子稳压电源供电。

本条第6款,对于剧场,电影院,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广播强制转入消防紧急广播应采用二次确认的方式,这样可以使人员的疏散更加有组织,有秩序,避免慌乱。

本条第12款,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GYJ 43等标准相关的要求。

7.2 剧(影)院

7.2.3 大型演播室、剧场及其配套机房的布线可采用区域布线的形式。

7.2.4 电视业务建筑有线电视信号节目源包括当地有线电视信号、卫星电视信号、总控机房引来的公众电视信号和演播厅信号。

7.3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7.3.18 当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线缆与电视工艺视、音频线缆布置在同一条地沟内,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线槽或在共用线槽的中间加金属隔板。

8 体育建筑

8.1 一般规定

8. 1.2 综合性应用是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首先要重视的问题。应符合体育场(馆)多功能应用的要求,确保所配置的智能化系统既能服务于赛事又能为场(馆)的其他多功能应用服务。

8.1.3 本条第6款规定,因体育场(馆)的面积较大,因此,广播系统的分路必须与区域覆盖相适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应不大于消防系统的防火分区。

9 医院建筑

9.1 一般规定

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特殊病医院等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详见本标准附录F。

9.1.1 专科医院,如儿科、妇产科、胸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院等,特殊病院,如传染病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院、肿瘤医院等均应参照使用;街道和村镇级医院因规模较小,可选择部分内容或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9.1.2医院建筑是为社会特殊弱势群体服务的,其智能化系统的功能应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医院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除具有一般智能建筑的功能外,还应支持以患者医疗信息记录为中心的整个医疗、教学、科研活动,同时应能为患者的就医、住院患者的日常生活提供广泛的帮助。

9.2 综合性医院

9.2.2 设置无线数字寻呼系统或其他寻呼系统是考虑目前医院发生抢救或其他紧急事务时人员联络的需要。

9.2.4关于覆盖范围和覆盖功率的限制应考虑医院应用环境的特殊性和安全性。

9.2.5 多人病房应提供耳机音频信号,如有条件,也可将电视终端设置在设备带上,每床一组,患者可使用小型电视机在床头观看,并采用耳机收听音频信号。

9.2.10 考虑到技术的发展和提供多样性的实施方法,该系统仅提出基本的功能性要求,不作详细规定。系统要求提供远程服务是进一步的要求,提供接口是基本的要求。系统要求设有操作权限是考虑到患者的隐私权保护。

9.2.11 医院信息化应用系统由医院建筑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实施。

10 学校建筑

10.1 一般规定

10.1.3 学校应采用标准化业务程序流程设计的应用管理系统,并可根据学校建筑的不同规模和管理模式配置教学、科研、办公和学习业务相对应的系统软件管理功能模块。

数字化教学系统应具有对教学资源能在全校共享,访问快捷,网上分布式教学等功能,及对直播教学的数据采集与控制和具有多媒体教学的直播、录制与编辑,并能通过多个后台服务程序,为学生和教师提供课件点播和直播的教学服务,为教学评估提供便捷的评估窗口,为管理员提供完善的系统管理服务。

数字化图书馆系统应建有电子信息资源库和图书馆数字化信息生产服务网络平台。系统基于以太网技术,并以信息生产、采集、整合、检索、发布、管理等过程,实现信息共享与信息服务的目的。

门户网站具有学校公众信息服务窗口、学校各部门的信息窗口和个人工作平台功能,能向师生或用户提供个性化信息与服务。

校园资源规划管理系统应能提供全校性的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的共享机制,建立各数据共享库,实现各信息系统之间可互相访问,并通过对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的整合与分析,为学校领导提供管理、分析的决策支持。

11 交通建筑

11.2 空港航站楼

11.2.17 航站楼的建筑空间大,功能复杂,设备众多且可靠性要求高,相应能耗亦较大,因此,根据各机电设备的特点进行集中优化控制与管理尤为必要,这样做可使各类机电设备发挥出最佳的状态,同时可较大幅度地节省能耗,起到良好的效果。航站楼内各场所的建筑空间较高,人流变化大,而且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因此,这些区域场所的空气品质、空调设计应针对这些区域场所的特点,可通过对场所空气品质、人流多少的探测,利用经过处理的新风来稀释空气中的CO2等废气通过回排风机排出,从而改善室内的综合空气品质及提高人的舒适性,体现人性化服务质量。

11.4 城市公共轨道交通站

11.4.1 智能化建筑各系统应按线路划分、配置分线的中央级和车站级二级监控系统。中央级主控系统负责全线的运营操作,车站级主控系统负责监控车站内的运营操作机电设备。

11.4.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集成或互联下列系统: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子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屏蔽门、防淹门、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广播系统;闭路电视系统;车辆在线安全检测系统;公共信息发布系统;调度电话系统;通信集中告警系统;时钟系统等。

11. 4.7 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建筑的无线通信系统的工作方式为:车站固定台为双频双工方式和双频单工方式,机车台为双频双工方式和双频单工方式,便携台为双频单工方式。网管应能监测系统各级设备如基站、电源、接口模块、光纤射频直放站等的运行状呼、全呼并显示,车站值班员呼叫控制中心调度员时应进行一般呼叫和紧急呼叫,控制中心调度台应显示呼叫分机号码及用户名。调度员可以方便的召开电话会议,会议的参加方应由调度台灵活的设置。控制中心各调度员与车站值班员之间的通话应在控制中心以数字方式自动记录在多信道录音设备上。录音内容应包括通话起止时间、时长、通话对象等。

11.4.12 中央级监控方式应具备如下功能:接收由车站级设备传送的各探测点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部位及自动记录;图形控制中心控制台通过无线发射台及时向当地消防局119报警台进行火灾报警;接收地铁主时钟信息,使火灾报警系统时钟与主时钟同步。车站级监控方式应具备如下功能:监视车站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接收车站火灾报警或重要系统、设备的报警,并显示报警部位;与消防广播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对乘客进行安全疏散引导;向中央级报告灾情,接收中央级发出的消防救灾指令和安全疏散命令。

11.5 社会停车库(场)

11.5.5 当中央管理计算机或通讯中断时,各出人口、中央收费站要能够独立工作,完成临时、长期、储值客户车辆进、出场程序,且具有本地资料收集、储存功能,待故障消除后自动上传。

11.5.7 当车辆入场后,停放时间超过某一设定值或超过某一设定时刻,此车辆作为过夜车处理。当这类车辆的车主向车场经营方表示入场票券丢失时,经营方可根据车牌调出该车辆进场时间、图档等资料,根据系统认定的入场时间结算金额。

根据现场情况对现场设备进行合理设计、配置,使摄像机具有最佳的安装位置和角度,保证在各种光线(所有情况下的自然环境光、车灯、反光等)、气候等环境下,借助辅助光源,确保在不出现非正常情况条件,如:摄像机有效视角范围内拍摄不到完整的车牌;车牌严重污、损;车牌被遮挡等,车牌号码正确识别率达95%。

12 住宅建筑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标准所述的住宅建筑工程,为设有智能化系统的住宅建筑,对于普通住宅区,智能化系统配置详见本标准条文12.1.3。

12.1.3 本条第1款,住宅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筑标准、配套设施、住户需求、维护管理条件等实际情况配置。

12.1.3 本条第9款,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有别于办公建筑、文化建筑等公共建筑,所以在系统设计、设备选用等方面都应符合实际需要。

12.1.3 本条第12款,智能化系统的核心设备一般均设置住宅区管理中心内,因此应充分考虑其位置、面积及环境等条件,具体要求详见本标准第3.7节。

12.2 住 宅

12.2.1 住户配置应配置家居配线箱,这是确保电话、电视、信息网络等系统功能、规范住户内线路敷设的重要措施,家居配线箱的功能和元器件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住户内配置的信息端口类别和数量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12.2.1 住宅(区)设置的水、电、燃气、热能表的计量、抄收及远传系统,在设计阶段即应与当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联系,以便与其联网管理,提高使用价值。为住户提供方便。

12.2.3 为住户建立小区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是住宅小区智能化的重要体现,宜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扩展、完善信息平台,应考虑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系统应留有接口。

12.2.4 本标准中住宅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为智能化住宅小区的配置标准,是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第5.2节的提高型。该标准中的住宅区包括一般住宅区,对于一般住宅区,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对应于该规范的基本型。

12.3 别 墅

12.3.2 由于别墅(区)建筑一般比住宅区布置分散,标准高,以及其居住人群的特点,因此,对所述系统的集成能有效地进行管理,提高建筑功能。

12.3.7 别墅应配置家居配线箱和家庭控制器。家居配线箱能有效解决智能化系统进户线的接人点和户内分配点,规范住户内部的线路敷设;家庭控制器实现信息化控制,满足别墅建筑中众多设备控制的需要。信息端口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12.3.9 别墅小区的安全防范技术系统配置标准相对应于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5.2节的先进型标准。燃气进户管的自动阀门,应确保在泄漏时报警,并选用可靠的自动阀门,切断气源。

13 通用工业建筑

本章仅对加工类(或装配类)通用性工业建筑提出基本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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